學達書庫 > 曾國藩 > 曾國藩書劄9 | 上頁 下頁
複崇地山宮保 同治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二十六日接到二十一日來函,示及拐犯武蘭珍訊供牽涉教堂,並鈔寄該犯供詞,一一具悉。而二十三日續示毆斃領事、焚毀教堂之函已於二十五日先到。大諮折稿亦於二十五日接到,二十六日即奉派弟赴津會辦之旨。此案之始由百姓謠傳洋人挖眼剖心等事,群疑莫釋,而武蘭珍供詞確鑿,迷拐由於教堂王三主使。今王三業已弋獲,欲推求激變之由。自須由此根究。武蘭珍是否實系王三所使?王三是否實系教堂所養?挖眼剖心之說是否憑空謠傳,抑系確有證據?悉心研訊,當不難水落石出。如二者訊皆子虛,則民但憑謠言煽變,是洋人之理較直;如二者訊皆得實,則洋人之理已曲,不待至尊署放槍行兇,而已激犯眾怒,有自取之道矣。目下查辦似宜由此下手,應飭天津道府虛心研鞫,不事刑求,務得確情。即使審明二者皆實,曲在洋人,而外國既斃多命,吾輩亦宜渾含出之,使在彼有可轉圜之地,庶在我不失柔遠之道。鄙見如此,不審閣下以謂然否。

  至結案之遲速,七年揚州、臺灣之案,外國均帶兵船前往;八年貴州、四川之案,羅使亦帶兵船入江。此次或由香港、上海調船來津,乃屬意中之事。擊斃領事,該公使所未經歷,或須請示國主,亦屬意中之事。若有此二者,則結案必遲,需時必久。然二者事端宏大,當由總理衙門與之辨論,又非僅弟與閣下所能主持也。目下教堂焚毀幾處,傳教、習教之人傷斃幾命,亦宜確切查明。嚴拿兇手,以懲煽亂之徒,彈壓士民,以慰各國之意,想閣下業已次第妥辦。

  國藩眩暈之病至今未能平復,右目無光亦久無轉機。又因多服清潤之劑,脾胃受傷,飲食日減。假期之內在署登階降階,需人扶掖,因醫者謂恐一跌而半身不遂也。擬再加調理,練習行步數日,即當力疾赴津,與閣下商辦一切。先派博道、陳道前往,會同天津道府查訊底裡。國藩於中外交涉事件素未諳究一切仍請閣下籌奪。惟禍則同當,謗則同分,不敢有所諉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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