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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褚一帆 咸豐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所造各船,聞甚堅實精緻,工價亦極相安,足見實心任事,迥異尋常。軍局興辦,動多浮費,感倚益不可勝。至商酌各事宜,有即當照行者,有現難遽定者,茲逐條複呈于左:

  一、三板艇業造十隻,擬再添造七十只,自是正辦;惟時日無幾,總須燈節前一律完畢,又經費亦極支絀。閣下自度添造七十艇,日在十五以內,錢在千串以內,則如數造辦,否則少造亦自無妨。

  一、前此面訂水師分為五軍。茲因船隻較多,分為十軍,五正五副。四哨為一軍,八哨為一正一副兩軍,與閣下來書八哨為一隊,每隊有將官一員,大同而小異也。

  一、此時經費支絀,招勇多至五千為止,除釣鉤船一百三十只,須用二千四百人駕駛外,僅剩二千六百人為戰船之卒。大約快蟹船止可配四十人,長龍船止可配二十四人,三板艇則不配人,臨時由蟹龍船上分遣幾人可也。

  一、釣鉤船,裝載輜重、分坐各項委員,五十只實嫌太少,即百二十只,尚恐不敷。每船亦須用水手二十人,乃能駛駕迅速。平時一同行走,至打仗之日,由釣鉤船上撥人至蟹、龍等船,以便槍戰,由營官自行調遣。

  一、此間現造旗幟,每船有五色尾旗,五道桅尖,分色旗一道。此外將官各旗,正月即行趕造,湘潭不必造旗矣。

  一、湘潭各船造成後,正月十六,即將新船全數開赴衡州,在衡整齊隊伍,一同出征。

  一、勞中丞奏帶廣東炮勇數百來楚,吳制軍、駱中丞恐廣勇不易馴服,各以諮文止之。敞處恐其與楚勇不能水乳交融,亦以諮文止之。閣下熟悉水師,恐亦慣用兩粵之人,如覺勇尚可教練,則請以閣下為正營官,以夏明府為副營官。明年新正,當派勇交閣下與夏君管帶。其坐艙船長等,即由兩君選定。如閣下嫌楚勇生疏難帶,乞即日以書示覆。

  一、專人送銀二千兩,交閣下為我補前船及添造三板之用。其工匠、壯丁等應領之項,即由尊處照發。閣下及夏君薪水,亦即在此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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