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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王璞山 咸豐三年十一月初六日


  近日在敝處攻足下之短者甚多,其來尊處言僕之輕信讒謗、棄君如遺者,亦必不少。要之兩心炯炯,各有深信之處,為非毀所不能入,金石所不能穿者,別自有在。今欲多言,則反以晦真至之情,古人所謂窗櫺愈多,則愈蔽明者也。特書與足下約,計必從鄙意而不可改者五條,不必從僕,聽足下自為屈伸主張者三條,僕自密辦,而不遽以書告足下者二條,並具于左:

  一、必從鄙意,而不可改者五:

  各勇宜操練兩個月,體弱者,藝低者,油滑者,陸續嚴汰,明春始行遠出。

  每營必須擇一營官,必劃然分出營數,此時即將全數交付與他,不必由足下一手經理。任人則逸,獨任則勞。此後必成流賊,股數甚多,吾須分投與之楣逐。若平日由足下一人統帶,臨陣始分股逐賊,則差之毫釐,謬以千里矣。幫辦者,每營須四五人,必須博求賢俊,不盡取之湘鄉。萬一營官有病,則幫辦即可統領,斷不可草率。足下現物色得幫辦者幾人?祈開單見示。

  器械必趕緊制辦,局中窳脆之件,概不可用。伯韓所造抬槍甚好,不知鳥槍已成若干?石樵言帳房宜用夾的,是否屬實,祈複示。如必須改的,此時尚可趕辦。鄒嶽屏所捐錨杆亦不好,竟須另覓硬木圓身,未經鋸破者。如有一械未精,不可輕出。

  戰船能多更妙,縱使不能,亦當雇民船百餘號,與陸路之兵同宿同行,夾江而下。凡米、煤、油、鹽、布匹、幹肉、錢項、鐵鉛、竹木之類,百物皆備,匠工皆全。

  凡兵勇紮營,即以船為市。所發之餉,即換吾船之錢。所換之錢,即買吾船之貨。如此展轉灌輸,銀錢總不外散,而兵勇無米鹽斷缺之患,無數倍昂貴之患。

  一、不必從僕,聽足下自為屈伸主張者三:

  鄙意定為十營,合長夫計之,得五千人。非不知其太少,實恐口糧無出也。已由公牘劄飭足下僅留四營,如足下能設法勸捐,多留一營亦可。

  鄙意欲足下來衡州合操,若憚於往返,即在省別操亦可。竹莊可帶一營,可囑其管帶來衡。石樵歸時,必來銜商議大局。足下倘不同來,必須開一單,與石樵粗定規模,再由敝處核定。

  陣法原無一定,然以一隊言之,則以鴛鴦、三才二陣為要。以一營言之,則一正兩奇,一接應,一設伏,四者斷不可缺一。此外,聽足下自為變化。將多人以禦劇寇,斷不可無陣法也。

  一、自為密辦而不遽以書奉告者二:

  有人願帶五百人隨同遠征,已許之矣。

  船戶已請多人去邀集,未知果有成否?足下亦有相契之船否?祈示。

  以上各條,皆切要之語,務求迅速回示。盼切,盼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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