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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文正公年譜卷十二


  「庚午」同治九年,公六十歲

  正月十六日,專折奏年終密考。又奏永定河工借撥運庫銀兩,請于應解京餉項內照數扣還。

  二十四日,核直隸練軍馬隊章程。

  委陳蘭彬前往大名助辦賑貸。

  是月,劉忠壯公松山在甘肅攻剿回逆于金積堡陣亡,其兄子錦宗接領其軍。

  二月初二日,專折奏謝年終恩賞。又奏直隸清理積獄,舊案陸續完竣,新案辦理就緒。計審結並駐銷之案四萬一千餘起,多年塵牘,為之一清,請將勤奮之員,酌予獎勵。又奏州縣留支銀兩,請免提解四成,俾地方官有辦公之資,以為振興吏治之助。又奏直隸州縣應付兵差款項,酌議報銷。

  二十一日,專折奏謝京察從優議敘恩。又奏湘、准各軍剿撚軍需第一案報銷。附片報洋槍洋炮教練勇糧款目,附案請銷。又具折奏提督劉松山宣力最久,忠勇邁倫,力攻回寨,受傷殞命,謹臚陳事蹟,請宣付史館,並于本籍建立專祠。

  三月初五日,出城詣劉孝子墓及楊忠湣公祠。

  初十日,奏直隸留防兵勇收支餉項,截數報銷。

  二十九日,奏報永定河淩汛安瀾一折。又奏覆核部駁保案一折。又奏採訪節義第六案。

  公自入春以來,屢患目光昏蒙,而治公牘覽書史未嘗少息,至是驗知右目已失明,於是閉目靜坐之時為多。

  是月,公子紀澤入都,赴蔭生試。

  四月十一日,改定練軍馬隊步隊營制。

  十六日,奏試辦練軍,酌定營制,比照湘勇、淮勇軍營舊章,參酌增損,次第推行。又以官馬不如私馬,亦欲仿募勇章程,自養營馬,以冀練成勁騎。附抄呈步隊營制十條,馬隊營制六條。附片奏:籌議口北三廳防務。

  是日,公眩暈,病作甚劇,旬日漸平。

  二十一日,奏陳病狀,請假一月調理。

  二十五日,公子紀澤試竣,吏部帶領引見。奉旨以員外郎分部行走,簽分戶部陝西司。

  五月初八日,專折奏謝子紀澤受員外郎恩。

  二十二日,奏病尚未痊,續假一月。又折奏畿南賑貸,辦理事竣,各地方官賠累已甚,請免報銷,以示體恤。又折奏保永定河工出力員弁,開單請獎。又奏採訪節義第七案。

  二十五日,奉上諭:「曾國藩著前赴天津查辦事件。欽此。」同日奉上諭:「崇厚奏津郡民人與天主教起釁,現在設法彈壓,請派大員來津查辦一折。曾國藩病尚未痊,本日已再行賞假一月,惟此案關係緊要,曾國藩精神如可支持,著前赴天津,與崇厚會商辦理。匪徙迷拐人口,挖眼剖心,實屬非無可逭。既據供稱牽連教堂之人,如查有實據,自應與洋人指證明確,將匪犯按律懲辦,以除地方之害。至百姓聚眾,將該領事歐死,並焚毀教堂,拆毀仁慈堂等處,此風亦不可長。著將為首滋事之人查拿懲辦,俾昭公允。地方官如有辦理未協之處,亦應一併查明,毋稍回護。曾國藩務當體察情形,迅速持平辦理,以順輿情而維大局。原折著抄給閱看。欽此。」

  先是天津境內屢有迷拐幼孩之案,並有剖心挖眼之謠,署天津知府張光藻擒獲拐匪張拴、郭拐二名嚴辦。旋有民團拿獲匪徙武蘭珍,供出法國教堂之王三授以迷藥。由是津民與教民屢有爭哄之事。三口通商大臣崇厚約法國領事官豐大業來署,提犯人對質。于時訛言四起,人情洶洶。豐大業在崇厚署中施放洋槍,崇厚亟起避之。豐大業忿而走出,遇天津縣知縣劉傑,複用洋槍擊傷其家丁。津民見之者,遂歐斃豐大業,燒毀教堂等處。洋人及本地從教之民男女,死者數十名口。此五月二十三日事也。二十七日,奉上諭:「崇厚奏津郡民教起釁爭毆,自請治罪,並請將地方官分別嚴議革職一折。崇厚、周家勳、張光藻、劉傑著先行交部分別議處,仍著曾國藩於抵津後確切查明,嚴參具奏。至迷拐人口匪徙及為首滋事人犯,均著嚴拿懲辦,並會同崇厚徹底根究,秉公辦理,毋稍偏徇。欽此。」

  二十九日,公複陳一折,奏稱:據天津鎮道來稟,武蘭珍所供之王三,業經弋獲,必須訊取確供。武蘭珍是否果為王三所使?王三是否果為教堂所養?挖眼剖心之說,是否憑空謠傳?抑系確有證據?此兩者為案中最要之關鍵!從此兩層悉心研鞫,力求平允,乃可服中外之心。諭旨飭臣前往,仍垂詢臣病,臣之目疾,系根本之病,將來必須開缺調理,不敢以病軀久居要職,至眩暈新得之病,現已十愈其八,臣不敢因病推諉,稍可支持,即當前往。一面先派道員博多、宏武等,迅速赴津,會同大津道、府詳訊辦理。

  六月初一日,奉上諭:「曾國藩奏所稱案中最要關健等語,可謂切中事理,要言不煩。日內如可支持,即著前赴天津,會同崇厚悉心商辦。欽此。」

  崇厚駐天津近十年,調停於民教之間,人頗譏之。事變之後,崇公出示解散,有嚴禁聚眾滋事之語,由是怨聲載道。崇公尋奉旨充出使法國大臣,其三口通商大臣以大理卿成林署理。

  初四日,公將啟行,書遺教一紙,其略雲:「余自咸豐三年募勇之初,自誓效命疆場,今年老病軀,危難之際,斷不肯吝於一死,以自負其初心。」初六日,由保定啟行,宿高陽縣。初七日,宿任邱縣。具折奏報起程日期,並稱與崇厚往返函商,擬先將俄國誤傷之三人,及英、美兩國之講堂,速為科理,不與法國一併議結,以免歧混。

  初八日,奉上諭:「此案起釁之由,因迷拐幼孩而起,總以有無確據為最要關鍵,必須切實根究。曲直既明,方可另籌辦法。至洋人傷斃多名,若不將倡首滋事之犯懲辦,此事亦難了結。曾國藩擬將俄國人命、英、美講堂先行議結,所見甚是。欽此。」

  初十日,公至天津。津郡民團,舊有水火會名目,人數甚眾,怨崇厚公之護教,鹹望公至,必力反崇公之所為。公奉命之初,凡詣公條陳此事者,或欲借津人義憤之眾以驅遂洋人,或欲聯合俄、英各國之交以專攻法國,或欲參劾崇厚以伸士民之氣,或欲調集兵勇以為應敵之師。公意在堅保和局,不與洋人構釁,以致啟兵端。其函致崇公,則稱「有福同當,有謗同分」之語。既至津郡,出示曉諭士民,仍不獎其義憤,且亦有嚴戒滋事之語。由是津人以怨崇公者怨公矣!公初至時,出令放告,投訴牒者數百人。查訊挖眼剖心,並無事實;而拐匪一案,拿到教堂之王三,安三等,皆市井無賴,供詞反復狡展,不能定案。公亦令委員暫予緩訊,以為洋人轉圜之地,但飭緝拿天津滋事之民。由是都門士大夫中,譏議紛然起矣。

  十一日,接到法國洋官照會一件,系都中洋人由總理衙門轉遞來津,詞氣尚順。

  十二日,英國洋人來見。

  十三日,美國洋人來見。

  十四日,內閣學士宋晉奏和局固宜保全,民心未可稍失,請佈置海口防兵,兼婉諭各國,以為解散約從之策。奉旨令公酌量辦理,據實奏聞。

  十六日,公諮複總理衙門,為洋人力辨挖眼剖心之誣。

  十八日,專折奏報永定河南岸五工漫口,自請議處,並請河員處分。

  十九日,法國洋官羅淑亞來見。

  二十一日,崇原來,言洋人將大興波瀾,有以府縣官議抵之說,公峻詞拒之。

  二十二日,洋官羅淑亞複來,詞氣兇悍。又來照會一件,有請「將府縣官及提督陳國瑞抵命」之語。

  二十三日,公將現在查辦情形照複洋人,並駁詰之。是日,遂與崇厚公會奏,奏稱:王三雖經供認授藥武蘭珍,然且時供時翻。仁慈堂查出男女,訊無被拐情事。至挖眼剖心,則全系謠傳,毫無實據。此事謠傳,不特天津有之,各省皆然。以理決之,必無是事。至津民所以生憤者,則亦有故:教堂終年扃閉,莫能窺測,其可疑者一;中國人民至仁慈堂治病,恒久留不出,其可疑者二;仁慈堂死人,有洗屍封眼之事,其可疑者三;仁慈堂所醫病人,雖親屬在內,不得相見,其可疑者四;堂中掩埋死人,有一棺而兩三屍者,其可疑者五。百姓積此五疑,眾怒遂不可遏。仰懇明降諭旨,通飭各省,俾知謠傳之說,多系虛誣,以雪洋人之冤,以解士民之惑。現已將天津道、府、縣三員均撤任,聽候查辦。又奏委丁壽昌署天津道,馬繩武署天津府,簫世本署天津縣。又附片奏稱:洋人照會,挾制多端。請將知府張光藻、知縣劉傑二員革職,交刑部治罪。陳國瑞現在京城,請交總理衙門就近查辦。公雅意不欲加罪於府縣,是日乃勉徇崇厚之請會奏。此疏拜發之後,公意痛悔之,病勢漸劇。

  二十四日,奉到上諭:「有人奏風聞津郡百姓焚毀教堂之日,由教堂起有人眼人心等物,呈交崇厚收執。該大臣于奏報時,並未提及,且聞現已消滅等語。所奏是否實有其事,著曾國藩確切查明等因。欽此。」

  又奉上諭:「崇厚已派出使法國,自應及早啟行。著曾國藩體察情形,如崇厚此時可以交卸,即著來京陛見,以便即日起程。通商大臣事務,著曾國藩暫時接辦,俟成林到時,即行交卸。欽此。」

  二十五日,接洋人照會一件,仍執前說。

  二十六日,公照複洋人,仍駁詰之。

  是日,奉到上諭:「曾國藩、崇厚奏查明天津滋事大概情形,另片奏請將天津府、縣革職治罪等語,已均照所請,明降諭旨宜示矣!此次陳奏各節,固為消弭釁端,委曲求全起見。惟洋人詭譎性成,得步近步,若事事遂其所求,將來何所底止?是欲弭釁而仍不免起釁也。欽此。」

  公前疏力辦洋人之誣,又陳五可疑之端,意在持平立論。內閣抄發奏稿,文理不全,都人士見之,謂公偏護洋人,遂以詆崇公者詆公矣。責問之書日數至,公惟自引咎。不欲以自明也。崇厚以每日一來行館,力主府、縣議抵之說。公方在病中,置不答。崇厚乃馳奏法國勢將決裂,曾國藩病勢甚重,請由京另派重臣來津辦理。

  二十八日,公複陳諭旨垂詢之件。奏稱:焚毀教堂之日,眾目昭彰。若有人眼人心等物,豈崇厚一人所能消滅?其為訛傳,已不待辨。至迷拐人口一節,實難保其必無。臣前奏請明諭力辨洋人之誣,而於迷拐一節,言之不實不盡,誠恐有礙和局。現在焚毀各處,已委員興修。王三、安三該使堅索,已經釋放。查拿兇犯一節,已飭新任道府拿獲九名,拷訊黨羽。惟羅淑亞欲將三人議抵,實難再允所求。府、縣本無大過,送交刑部已屬情輕法重。彼若不擬構釁,則我所斷不能允者,當可徐徐自轉;彼若立意決裂,雖百請百從,仍難保其無事。崇厚與洋人交涉已久,應請留津會辦,暫緩來京。又奏稱:中國目前之力,實難遽起兵端,惟有委曲求全之法。諭旨所示,弭釁仍以啟釁,確中事理,且佩且悚。外國論強弱,不論是非。若中國有備,和議或稍易定。現令銘軍全隊拔赴滄州一帶,稍資防禦。臣自帶兵以來,早矢郊命疆場之志,今事雖急,病雖深,此心豪無顧畏,不肯因外國要挾,盡變常度。抑臣更有請者,時事雖極艱難,謀盡必須決斷。伏見道光庚子以後,辦理夷務,失在朝和夕戰,無一定之至計,遂使外患漸深,不可收拾。皇上登極以來,外國盛強如故,惟賴守定和議,絕無改更,用能中外相安,十年無事。津郡此案,愚民憤激生變,初非臣僚有意挑釁。倘即從此動兵,則今年即能幸勝,明年彼必複來,天津即可支持,沿海勢難盡備。朝廷昭示大信,不開兵端,實天下生民之福。惟當時時設備,以為立國之本,二者不可偏廢。臣以無備之故,辦理過柔,寸心抱疚,而區區愚慮,不敢不略陳所見。

  是日,接奉寄諭,亦雲張光藻,劉傑交部治罪,已屬過當,若在津正法,萬難允准等因。

  二十九日,奉到上諭:「據崇厚奏稱曾國藩觸發舊疾,病勢甚重,朝廷實深廑系。此案關係頗大,該督抱恙甚劇,恐照料或有未周,已諭令丁日昌星速赴津,幫同辦理。又以丁日昌航海前來,須在旬日以外,先派毛昶熙前赴天津會辦。惟該國兵船業已到津,意在開釁,不可預為防範。已諭令李鴻章帶兵馳赴畿疆,候旨調派等因。欽此。」又奉上諭:「曾國藩奏遵旨複陳一折。另片所陳善全和局,以為保民之道,備預不虞,以為立國之本:甚屬曲中事理!即著該督堅持定見,悉心經理,用全大局。欽此。」

  七月初五日,毛公昶熙至天津,隨帶侍講吳元炳、刑部員外郎劉錫鴻、總理衙門章京陳欽、惲祖貽四員。公一見,皆歡異,以為難得之才。

  初七日,奏報永定河南岸五工續漫成口,再請議處。

  英國洋官威妥瑪來天津,毛公昶熙約洋官會議。既集,陳欽按理抗辯,侃侃而談。洋人不能詰,羅淑亞猶執前說,徑行回京。崇厚亦奏疏自請入都陛見。初九日,公與毛公會奏羅淑亞回京緣由,請中外一體,堅持定見。並將連日在津會議問答情形,諮報總理衙門。又奏請將福建船局購辦京米,截留二萬石,存儲津郡,以備李鴻章軍營及劉銘傳全軍之用。時李公鴻章督軍至潼關,馳折奏稱:洋人照會內稱「天津府縣幫同行兇,主使動手」等語,所聞得自何人?所查得有何據?必須將府縣如何幫同主使證據交出,由中外大員會同提集,當堂質訊,乃可以成信讞而服眾心。如果該府縣等有實在重情,亦不能曲為寬貸。

  十二日,奉上諭:「羅淑亞無理要挾,所請府縣抵償一節,萬無允准之理!已傳諭錢鼎銘將張光藻等解赴天津,並令曾國藩等取具該府縣等親供,以期迅速了結。欽此。」

  十三日,奉上諭:「崇厚著即來京,三口通商大臣,著毛昶熙暫行署理。欽此。」丁公日昌奉旨啟行北上,馳折奏稱:自古以來,局外之議論,不諒局中之艱難。然一唱百和,亦足以熒聽而撓大計,卒之事勢決裂。國家受無窮之累,而局外不與其禍,反得力持清議之名。臣每讀書至此,不禁痛哭流涕!現在事機緊急,守備則萬不可缺。至於或戰或和,應由宸衷獨斷,不可為眾論所搖。又稱:百姓紛紛聚眾,地方官不能認真彈壓,過誤似亦不輕!

  十六日,奉上諭:「該使臣非理之求,斷難遷就。而於近情之請,必當趕緊辦理,以示誠信。此時如將下手滋事之犯按律懲辦,則洋人自不至節外生枝,再歸咎於府縣等因。欽此。」

  十九日,公奏奉諭旨,檄催劉銘傳赴直隸統帶銘軍。並陳明江面水師與洋面不同,彭玉麟、楊嶽斌在籍情形,因及捍禦外侮,徐圖自強之法。

  二十日,奉上諭:「軍機大臣呈遞直隸按察使錢鼎銘稟函,不勝詫異!張光藻、劉傑以奉旨治罪人員,即使患病屬實,亦應在天津聽候查辦。乃該革員等,一赴順德,一赴密雲,捏病遠避,尚複成何事體!朝廷令該革員赴津,實曲示保全之意。乃皆不能體會,置身事外。曾國藩率行給假他出,實屬不知緩急等因。欽此。」

  二十三日,奉上諭:「近來內外臣工,往往遇事機緊急,徙事張皇,迨禍患略平,則又泄遝成風。為目前苟安之計,即使創立戰守章程,而在事諸臣奉行不力,有名無實,遂使朝廷深謀遠慮,均屬具文。似此因循成習,何時可冀自強?何時司平外患?宵旰焦憂,無時或釋。欽此。」

  二十五日,劉傑到案。丁公日昌到天津,即日懸賞勒限緝拿兇犯。

  二十六日,奉上諭:「該督到津後,統籌全域,次第辦理,其中委曲求全,萬不得已之苦衷,在稍達事理者,自無不諒!該下府縣一層,堅持定見,當可就我範圍,如能將為首滋事及下手之人嚴拿務獲,訊取確供,按律議抵,大局似可粗定。欽此。」

  二十七日,張光藻到案。

  三十日,公與毛公會奏已革天津府、縣到津日期一折。奏稱:該員自六月十六日撒任,即行請假,臣見其本無大過,故允其所請。其後奉到諭旨,即飛檄催提,目下均已到案。頃接總理衙門來信雲,有法國照會,言及該府縣主使證據,現飭同文館翻譯,應俟譯文寄津,按照所指情節,逐一質訊,再行取具親供,錄送核辦。至查拿兇犯,現已獲三十七名,仍嚴飭盡數弋獲,從嚴懲辦,以杜外患。

  八月初二日,總理衙門奏天津一案與洋人照會來往辯論情形一折。奏諭旨抄寄,令公迅速緝凶,詳訊嚴辦,催取府縣親供,及早結案。兩江總督馬端敏公新貽,猝遇行剌,因傷出缺。初四日,奉上諭:「曾國藩著調補兩江總督,直隸總督著李鴻章調補。欽此。」

  初七日,公具折恭謝天恩,並奏稱:前在假期之內,馳赴天津,實因津事重大,不敢推諉。臣目病甚重,往來文件,難以細閱,幕僚擬稿,難以核改。江南庶政殷繁,若以病體承乏,貽誤必多。目下津案未結,仍當暫留會辦。一俟奏結後,即請開缺,安心調理。又特奏保刑部郎中陳欽在總理衙門當差多年,於中外交涉情形洞悉本末。頃來天津,與洋人諍論,其辯才足以折服強悍,其誠心足以感動彼族。請以署理天津府知府,必收折衝禦侮之效。又奏江南月協直隸餉銀,截數報銷。

  三口通商大臣成林到任。

  初九日,陳欽、劉錫鴻、丁壽昌等會訊府縣親供。

  十一日,公與毛公昶熙、丁公日昌複訊府縣親供。

  十二日,奉到上諭:「曾國藩奏瀝陳病目情形,請另簡賢能,畀以兩江重任一折。兩江事務殷繁,職任綦重,曾國藩老成宿望,前在兩江多年,情形熟悉,措置鹹宜,現雖目疾未痊,但能坐鎮其間,諸事自可就理。所請另簡賢能之處,著毋庸議!仍著俟津案奏結,即著前赴兩江總督之任,毋再固辭。欽此。」

  十四日,奏呈府縣親供,請交部核議,並稱拿獲滋事兇犯八十余名,俟訊明會奏。

  十七日,毛公昶照回京師。

  十八日奉上諭:「此案為日已久,若不趕緊辦結,必致易生枝節。著李鴻章馳赴天津,會同督飭承審各員,認真研鞠,及早擬給。欽此。」

  二十三日,公具折奏審明天津案內第一批人犯,分別定擬。又奏諮送複訊府縣供詞,並陳明該員解送刑部,恐難定限。又奏稱辦理遲延,自請交部嚴加議處。

  劉公銘傳至天津。

  二十五日,李公鴻章至天津。

  二十七日,陳國瑞到案。

  二十八日,奏已革天津府縣解部起程日期,並抄呈陳國瑞供詞。附片奏稱:府縣本無大過,張光藻尤著循聲。臣之初意,豈肯加以重咎?過聽浮議,舉措失宜,遽將府縣奏交刑部。此疏朝上,夕已悔憾!外間物議,紛紛不平。此次該革員等入獄,誠恐洋人執臣原奏,欲得而甘心,則臣之負疚愈深!請敕刑部細核供詞,從輕定議,以平天下吏民之情,臣亦稍釋隱憾!並申陳各省民教滋事實情,籌議預杜後患之法。

  二十九日,奏開缺桌司史念祖請授以實缺。並陳軍營保舉記名人員,現經部議新章,保至藩、臬者,必先補道員,仍乞聖慈存記,每年于部章之外,特簡實缺數人,實振曆人才之道。又奏天津道周家勳開缺,請以陳欽補授天津道缺。又代奏提督劉銘傳恭謝恩賞一折。

  九月初一日,奉上諭:「陳國瑞所遞親供,既與津案並無干涉,毋庸再令總理衙門刑部複辦。欽此。」

  初三日,丁公日昌回江蘇任。

  初六日,公交卸關防印信,具折奏報卸篆日期。又折奏報閩省採辦京米十萬石,全數驗收。附片奏:調前臺灣道吳大廷隨至江南,綜理輪船操練事宜。

  刑部奏已革天津府、縣二員,擬發往軍台效力。十一日,奉上諭;「張光藻、劉傑均著從重改發黑龍江效力贖罪,以示懲警。欽此。」是案刑部奏結,照例從重定擬,諭旨又以該員私往順德、密雲逗留藐玩,再行從重也。是日,奉上諭:「經此次嚴辦之後,各直省地方務當曉諭居民,安分守法,毋任再滋事端。遇有中外交涉事件,並須按照條約,持平妥辦。總期中外商民,彼此相安,以靖地方。欽此。」

  十三日,奏續訊天津案內第二批人犯,分別定擬。附片奏:署天津道丁壽昌攝篆已久,情形熟悉,措置裕如,請即補授天津道缺。並稱已保臬司劉盛藻與丁壽昌分領銘軍,皆司道中難得之才。亦請簡放道員實缺。

  公以本年壽六十,奉旨賜壽,由軍機處諮交到禦書「勳高柱石匾額」一面、禦書「福」「壽」字各一方、梵銅像一尊、紫檀嵌玉如意一柄、蟒袍一件、吉綢十件、線縐十件。十六日,專折奏謝天恩。又具折奏遵旨赴任,懇請陛見。奏稱:臣前承乏江南,初無治狀,荷蒙獎勵,慚感交並,欲勉從後命,則病軀難供驅策,必致隕越貽羞;欲自遂初衷,則聖恩已極優容,何敢再三瀆請?揆諸古人鞠躬盡瘁之義,一息尚存,不敢稍耽安逸!附片奏:刑部主事陳蘭彬,有任重致遠之志,不避艱險,仍擬帶至江南,講求防海、制器、操練輪船之事。又奏前次奏結人犯內,有穆巴一名,查無行兇實據,請予開釋。另將續獲範永一名,歸案正法,以示慎重人命之意。

  二十三日,由天津啟行入都,公子紀鴻奉歐陽夫人並眷口由運河南旋,公子紀澤從入都。

  二十五日,入都門。

  二十六日,早朝召見於養心殿,奏對十數語。

  二十七日,又召見,奏對十數語。

  十月初一日,奉派入坤甯宮吃肉。

  初三日,張光藻、劉傑來見。

  初六日,軍機大臣傳旨,催公赴江南任。

  初九日,遞折請訓,傳宣召見,奏對十數語。

  初十日,朝賀萬壽聖節。

  十一日,公六十初度日。湖廣同鄉官設宴于會館,以為公壽。

  十五日,啟行出都。

  十八日,次雄縣,藩司錢公鼎銘來見公。

  二十六日,抵濟寧州,登舟與眷口船相維南行。

  閏十月十三日,抵清江浦。

  十六日,泊揚州,查勘瓜洲監棧。

  二十日,行抵金陵,借寓巡道署。

  二十二日,接受關防印信。

  十一月初一日,專折奏報接印日期。

  初三日,作家訓日課四條:一曰慎獨則心安,二曰主敬則身強,三曰求仁則人悅,四曰習勞則神欽。

  江蘇巡撫丁公日昌丁母憂開缺,張公之萬奉旨授江蘇巡撫。十一日,公奏派應寶時署江蘇藩司,並暫護巡撫印務。

  十七日,奉到上諭:「曾國藩著充辦理通商事務大臣。欽此。」

  二十二日,丁公日昌扶柩回粵,舟過金陵,公往吊於舟次。

  十二月初二日,專奏本年輪應查閱營伍,請展緩于明年舉行。又奏丹陽、金壇兩縣,本年仍辦抵征。又奏揚軍廳堤工報銷。

  十六日,奏籌撥湖南、陝、甘軍餉,分別起解,以資接濟。

  馬端敏公被戕後,兇犯張汶詳即時擒獲。詔派漕督張之萬與將軍魁玉會訊,都下言官,累疏奏請推究主謀。欽命刑部向書鄭敦謹前往金陵查訊。二十九日,鄭公抵金陵。

  「辛未」同治十年,公六十一歲

  正月初三日,核江蘇水師續議章程。

  十二日,具折奏欽奉諭旨籌議海防、江防事宜一折。附片奏:預籌日本通商修約章程。又折奏陳河運艱難情形,請旨飭各督撫通籌運道全域,為可久之規。附奏到任未久,請展緩文武密考一案。

  二十九日,公與鄭公敦謹奏結張汶詳行刺一案,仍照魁玉、張之萬原擬罪名定擬。附片複奏犯供實無主使別情。

  二月初二日,專折奏謝年終恩賞。又折奏湘、淮各軍剿撚軍需報銷第二案。又折奏接到部議,複陳淮南鹽引礙難增價情形。附片請停止場商內河鹽厘。

  十五日,監視張汶詳正法。

  二十四日,具折奏詳議河運章程,又奏已故督臣馬新貽請於本籍建祠。附報張汶詳正法日期。

  是月,安徽建平縣境有土匪起,尋捕平之。

  歐陽夫人病疫,逾西乃愈。

  三月初六日,張公之萬來見公。

  十九日,專折奏湖南永州、寶慶二府引地未便改運粵鹽。並陳明楚省引地被川鹽侵佔太甚,請飭部核議。又續奏採訪忠義第四十三案。

  四月十四日,作《江寧府學碑記》。

  十六日,專折奏年終密考學政聲名。又折奏江寧府屬田地科則尚未查清,仍辦抵征。

  李世忠、陳國瑞在揚州舟中鬥毆,江岸商民大嘩。公派委瓜洲鎮總兵吳家榜、候補道袁保慶查訊。

  是月,大學土文端公倭仁卒於位。

  五月初一日,李公瀚章出都,過金陵見公。

  十一日,具折奏結李世忠、陳國瑞尋仇鬥毆一案,請將提督李世忠即行革職,勒令回籍,交地方官嚴加管束;提督陳國瑞以都司降補,勒令速回原籍,不准在揚州逗留。

  二十日,作《湖南文征序》。

  六月初二日,公攜酒就飲吳公廷棟之宅。吳公僦寓金陵五年,居宅甚隘,年八十歲,足病不能行步,終日端坐一室,校書不輟。公每月必一再過訪,談論移時。公前官京師時,相與講學之友歸然獨存矣。初八日,泛舟城北玄武湖,回入秦淮見商民稍複業,為之欣然。時奉到文宗聖訓全部,十三日專折謝恩。又代遞在籍前任總督張亮基遣折。又奏採訪忠義第四十四案。

  二十五日,作《台洲墓表》。

  七月初三日,公與李公鴻章會奏派委刑部主事陳蘭彬、江蘇同知容閎選帶聰穎子弟,前赴泰西各國肄習技藝。從前斌椿、志剛、孫家谷等奉命遊歷海外,親見各國軍政船政,皆視為身心性命之學。中國當師仿其意,精通其法。查明美國新立和約,擬先赴美國學習,計其程途,由東北太平洋乘坐輪船,徑達美國,月餘可到。已飭陳蘭彬、容閎二員酌議章程,所需經費,請飭下江海關于洋稅項下按年指撥,勿使缺乏。並請飭下總理衙門,將該員所議章程酌核。

  八月初一日,專折奏湘、淮各軍剿撚軍需報銷尾案。

  十二日,赴校場大閱江甯省城督標兵四營,綠營選練新兵五營,留防湘勇二營。

  十三日,登舟出省大閱。

  十九日,至揚州校閱鹽捕二營、洋槍炮隊二營、奇兵泰州泰興三江興化等五營、留防淮勇三營。

  二十一日,專折奏報查閱營伍日期。

  二十八日,至清江浦閱清河漕標七營,淮揚鎮標九營,選練新兵一營。

  九月初三日,登陸啟行赴徐州。

  初八日,至徐州,閱徐州鎮標中軍營、城守營、蕭縣營,選練新兵二營、淮勇二營。

  十五日,回清江舟次。

  十九日,泊金山寺。

  二十日,舟入丹陽,閱鎮江營、淞北營、淞南營。

  二十二日,至常州閱常州營、孟河營、靖江營。

  二十六日,至常熟縣閱狼山福山鎮標二營、水師四營,登福山以望洋面。

  二十七日,詣周虞仲墓、先賢子游墓。

  二十八日,至蘇州省城,閱撫標兵三營、太湖二營、淮勇二營。

  十月初六日,至松江府閱提標八營、選練新兵二營、洋槍隊三營。

  初七日,至上海查閱鐵廠、輪船、機器。洋領事官來見。

  十一日,至吳淞口,閱吳淞川沙南匯等八營、外海艇船六營、內洋八團舢板五營。並閱輪船新陣鐵廠造成輪船四號:曰恬吉,曰威靖,曰操江,曰測海。皆公所命名也。

  十三日,乘威靖船,且操且行。十五日,改登測海船,回金陵署。

  十一月初一日,專折奏查閱營伍事竣,開單舉劾各營員弁。又奏遵籌協濟畿輔賑米,擬由江南撥解銀兩赴津,以便糴貸。又奏運河堤工報銷。

  初十日,奏報奧斯馬加國在瀘換約事竣。

  金陵新修督署成。二十二日,移入署。

  二十九日奏,查明李世忠在籍情形。又奏派大員前赴安徽,查辦天長縣令馮至沂自盡一案。

  十二月初八日,核定江蘇水師續議事宜。

  十六日,何公璟調任江蘇巡撫,過金陵見公。

  二十二日,奏江蘇水師續議章程二十一條。又奏採訪忠義第四十五案。附片密保江寧鹽巡道孫衣言可備藩臬之選。

  公右目失明已兩年,見者鹹以靜息為勸。而公昕夕孜孜,未嘗倦怠。身體有不適,恒守勿藥之戒。視生死之際,彌覺怡然無累!平生以宋儒義理為主,而於訓詁詞章二途,亦研精覃思,不遺餘力。處功名之際,則師老莊之謙抑;持身型家,則尚禹、墨之儉勤。是歲為詩凡數首,為文十餘篇。其自書日記,尤多痛自刻責之語。

  「壬申」同治十一年,公六十二歲

  正月初二日,公訪吳公廷棟宅,暢談學業。語及邸抄倭文端公遺疏,交口稱之,謂倘非自撰,不能抒寫其心中所欲言。因語及昔年故交零落殆盡,黯然而別。

  十四日,值宣宗忌辰。公言道光三十年供職禮部,聞遺命立皇太子之信,即時馳赴澱園,恭遞如意。途次聞升遐確耗,倉黃悲慟!今忽忽已二十三年,不堪回首!言已泫然!

  二十三日,公病肝風動,右足麻木,良久乃複。自上年定以每日讀《資治通鑒》,隨筆錄其大事,以備遺忘。是日已至二百二十卷,因病輟筆。猶取《宋元學案》、《理學宗傳》等書,披覽大意,自謂「身心一日不能閑也」。

  前河道總督蘇公廷魁,亦早歲都門論學之友也。二十六日,公聞蘇公將過金陵,出城迎之,又病風動,舌蹇不能語,遂回署,旋愈。

  二十八日,蘇公廷魁至,見公。是日,與李公瀚章會奏淮鹽行楚章程一折。奏稱:近年淮南銷引日疲,存鹽壅積,無術疏通。楚省引界,幾被川鹺占盡,今欲於積重難返之後換回一二,暫分疆界,徐圖規複,俟滇黔肅清以後,仍還淮引之舊。公自肅清江面以來,首整鹽政,刊定章程。各岸設招商局,各省設督銷局,於瓜洲建總棧,商民稱便。八年之中,徵收課銀凡二千萬兩有奇。

  公之在軍中也,公牘私函,皆親治之,不以假人。晚年多令幕友擬稿,公自核改而已。右目失明後,其最要者,猶不假人也。是月,作《劉忠壯公墓志》,屬草稿三百餘字,遂成絕筆。其日記自咸豐八年六月起,至於易簀之日,猶書前一日日記,未嘗閑也。

  二月初二日,公方閱案牘,握筆而病作,遂止,病旋已。

  初四日,午後,公乃散步署西花圃,子紀澤從。公連呼足麻,扶掖回書房,端坐三刻,乃薨!是日戌時也。金陵微雨,天色陰慘,忽火光燭城中,江寧、上元兩縣令驚出救火,卒無所見,見有紅光圓如鏡面,出天西南隅,良久浙微,江南士民巷哭。事聞,上震悼,輟朝三日,奉上諭:「大學士兩江總督曾國藩,學問純粹,器識深宏,秉性忠誠,持躬清正,由翰林蒙宣宗成皇帝特達之知,洊升卿貳。咸豐年間,創立楚軍,剿辦粵匪,轉戰數省,疊著勳勞。文宗顯皇帝優加擢用,補授兩江總督,命為欽差大臣,督辦軍務。朕禦極後,簡任綸扉,深資倚任。東南底定,厥功最多,江寧之捷,特加恩賞給一等毅勇侯,世襲罔替,並賞戴雙眼花翎。歷任兼圻,於地方利病盡心籌畫。老成碩望,實為股肱心膂之臣。方冀克享遐齡,長承恩眷,茲聞溘逝,震悼良深!曾國藩著追贈太傅,照大學士例賜恤,賞銀三千兩治喪,由江寧藩庫給發。賜祭一壇,派穆騰阿前往致祭。加恩予諡『文正,』入祀京師昭忠祠、賢良祠,並於湖南原籍、江甯省城建立專祠。其生平政跡事實,宣付史館。任內一切處分,悉予開複,應得恤典,該衙門察例具奏。靈柩回籍時,著沿途地方官妥為照料。其一等侯爵,即著伊子曾紀澤承襲,毋庸帶領引見!其餘子孫幾人,著何璟查明具奏,候朕施恩,用示篤念忠良至意。欽此。」何公璟奉旨署兩江總督,馳奏臚陳勳跡一折。何公旋至江寧,哭殯受篆,馳奏查明子孫詳晰複陳一折。李公瀚章、英翰公先後具疏臚陳事蹟。

  四月二十八日,奉上諭:「據何璟英翰、李瀚章先後臚陳曾國藩歷年勳績,英翰、李瀚章並請於安徽、湖北省城建立專祠,又據何璟遵查該故督子孫,祥晰複奏。披覽之餘,彌增悼惜!曾國藩器識過人,盡瘁報國。當湘、鄂、江、皖軍務棘手之際,倡練水師,矢志滅賊。雖屢經困厄,堅忍卓絕。曾不少渝,卒能萬眾一心,削平逋寇。功成之後,寅畏小心,始終罔懈。其薦拔賢才,如恐不及,尤得以人事君之義。忠誠克效,功德在民。允宜疊沛恩施,以彰忠藎!曾國潘著於安徽、湖北省城建立專祠。此外,立功省分,並著准其一並建祠。伊次子附貢生曾紀鴻、伊孫曾廣鈞,均著賞給舉人,准其一體會試;曾廣鎔著賞給員外郎,曾廣銓著賞給主事,均俟及歲時分,部學習行走。何璟、英翰、李瀚章折三件,均著宣付史館。用示眷念勳臣有加無已至意。欽此。」

  公弟國潢聞訃,自長沙馳至金陵臨喪,率公子紀澤、紀鴻扶柩回籍。

  五月二十日,公之喪抵長沙省城。

  六月十四日,出殯于南門外金盆嶺之陽。

  劉公坤一尋奏請於江西省城建祠,奉旨允准。其明年二月,李公鴻章奏天津郡紳士沈兆雲等聯名稟請建已故督臣專祠,以資報饗一折。奉旨:「著照所請,該部知道。欽此。」

  公之為學,其大綱宗,略見於所作《王船山遺書序》,而備見於《聖哲畫像記》。自登第以還,於學無所不窺,九經而外,諸子百氏之書,靡不規得要領。其於《莊子》、《史記》、《漢書》、《資治通鑒》、《明史》、《文獻通考》、《五禮通考》數種,尤篤好不厭,治之三反。平生為詩古文辭,雅不欲存稿。應手散佚,公子紀澤等料檢手澤,門人李鴻裔、黎庶昌等為搜輯於知故之家,凡得詩四卷,文十二卷。其存官署者,批諭奏章凡百二十卷,政跡批牘二十四卷,書劄六十卷;其存家中者,《日記》三十四卷,《尺牘》五十卷,《家書》二十八卷,皆公親手跡也。在京師時,著有《茶余偶談》若干卷,久佚。又為《曾氏家訓長編》。其成者:《朱子小學》一卷、《冠禮長編》一卷、《歷朝大事紀》數卷、《藩部表》一卷,抄輯鹽漕河工水利賦役成案各若干卷。餘則臚列序目,未有成編。選錄《十八家詩鈔》三十卷。出都以後,治軍臨官,不廢書史。著有《孟子四類編》、《左氏分類事目》、《禮記章句校評》、《樸目雜記》、《周官雅訓雜記》各若干卷。選錄《經史百家雜鈔》,分十一類,為二十六卷。又為《古文簡本》二卷,《嗚原堂論文》二卷。晚年衰病。猶日從事于經史,為《論語言仁類記》一卷,《易象類記》一卷,《通鑒大事記》未成書。又選錄古詩之得閒逸意者,自陶淵明至陸放翁六家為《六家詩抄》,亦未克成。書門人王定安輯錄公所為經史評注,為《師訓匯記》若干卷,又掇公平生言行,為《求闕齋弟子記》四十卷。同治十三年八月十三日,歐陽夫人薨。十一月初五日,公子紀澤等改葬公於善化縣湘西平塘伏龍山之陽乾山,巽向為塋,奉夫人柩合葬。黎庶昌為編《年譜》,記公行事。乃書其後曰:年譜,非古也,近世刊刻前賢專集,乃必為年譜一編,以考訂其所作詩文之先後歲月,蓋本《孟子》誦詩、讀書、論世、知人之意,固無傷于稽古之雅。國朝《阿文成公年譜》,累數十百卷,可謂至多。其所紀載,則奏案與其政跡為詳。吾師曾文正公,蓋世忠勳,薄海宗仰,身沒之日,知與不知,得公楮墨者,莫不私什襲以珍之,公鏤板以傳之,所在風行,爭以先睹為快,竊恐數十載後,流風漸遠,見聞異辭,而於當日事蹟原委,或無資以質證,亦門人故吏之責也。不揣固陋,按據近年所睹記,粗紀其大略。自道光中葉以還,天地干戈,廟堂諮儆,二十有餘年,人才之進退,寇亂之始未,洵時事得失之林,黽鑒所在。而我公所以樹聲建績,光輔中興者,或籌議稍遷,而成功甚奇;或發端至難,而取效甚遠;或任人立事,為眾聽所駭怪,而徐服其精;或為國忘軀,受萬口之詆訾,而所全實大。凡若此類,不敢忽焉。宮牆美富,何敢妄雲窺見?惟後世讀公書者,諒亦有取於此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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