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曾國藩全集 > 曾國藩年譜 | 上頁 下頁
1870年六十歲上


  庚午,同治九年,公六十歲

  正月十六日,專折奏年終密考。又奏永定河工借撥運庫銀兩,請于應解京餉項內照數扣還。

  二十四日,核直隸練軍馬隊章程。

  委陳蘭彬前往大名助辦賑貸。

  是月,劉忠壯公松山在甘肅攻剿回逆于金積堡陣亡,其兄子錦宗接領其軍。

  二月初二日,專折奏謝年終恩賞。又奏直隸清理積獄,舊案陸續完竣,新案辦理就緒。計審結並駐銷之案四萬一千餘起,多年塵牘,為之一清,請將勤奮之員,酌予獎勵。又奏州縣留支銀兩,請免提解四成,俾地方官有辦公之資,以為振興吏治之助。又奏直隸州縣應付兵差款項,酌議報銷。

  二十一日,專折奏謝京察從優議敘恩。又奏湘、准各軍剿撚軍需第一案報銷。附片報洋槍洋炮教練勇糧款目,附案請銷。又具折奏提督劉松山宣力最久,忠勇邁倫,力攻回寨,受傷殞命,謹臚陳事蹟,請宣付史館,並于本籍建立專祠。

  三月初五日,出城詣劉孝子墓及楊忠湣公祠。

  初十日,奏直隸留防兵勇收支餉項,截數報銷。

  二十九日,奏報永定河淩汛安瀾一折。又奏覆核部駁保案一折。又奏採訪節義第六案。

  公自入春以來,屢患目光昏蒙,而治公牘覽書史未嘗少息,至是驗知右目已失明,於是閉目靜坐之時為多。

  是月,公子紀澤入都,赴蔭生試。

  四月十一日,改定練軍馬隊步隊營制。

  十六日,奏試辦練軍,酌定營制,比照湘勇、淮勇軍營舊章,參酌增損,次第推行。又以官馬不如私馬,亦欲仿募勇章程,自養營馬,以冀練成勁騎。附抄呈步隊營制十條,馬隊營制六條。附片奏:籌議口北三廳防務。

  是日,公眩暈,病作甚劇,旬日漸平。

  二十一日,奏陳病狀,請假一月調理。

  二十五日,公子紀澤試竣,吏部帶領引見。奉旨以員外郎分部行走,簽分戶部陝西司。

  五月初八日,專折奏謝子紀澤受員外郎恩。

  二十二日,奏病尚未痊,續假一月。又折奏畿南賑貸,辦理事竣,各地方官賠累已甚,請免報銷,以示體恤。又折奏保永定河工出力員弁,開單請獎。又奏採訪節義第七案。

  二十五日,奉上諭:「曾國藩著前赴天津查辦事件。欽此。」同日奉上諭:「崇厚奏津郡民人與天主教起釁,現在設法彈壓,請派大員來津查辦一折。曾國藩病尚未痊,本日已再行賞假一月,惟此案關係緊要,曾國藩精神如可支持,著前赴天津,與崇厚會商辦理。匪徙迷拐人口,挖眼剖心,實屬非無可逭。既據供稱牽連教堂之人,如查有實據,自應與洋人指證明確,將匪犯按律懲辦,以除地方之害。至百姓聚眾,將該領事歐死,並焚毀教堂,拆毀仁慈堂等處,此風亦不可長。著將為首滋事之人查拿懲辦,俾昭公允。地方官如有辦理未協之處,亦應一併查明,毋稍回護。曾國藩務當體察情形,迅速持平辦理,以順輿情而維大局。原折著抄給閱看。欽此。」

  先是天津境內屢有迷拐幼孩之案,並有剖心挖眼之謠,署天津知府張光藻擒獲拐匪張拴、郭拐二名嚴辦。旋有民團拿獲匪徙武蘭珍,供出法國教堂之王三授以迷藥。由是津民與教民屢有爭哄之事。三口通商大臣崇厚約法國領事官豐大業來署,提犯人對質。于時訛言四起,人情洶洶。豐大業在崇厚署中施放洋槍,崇厚亟起避之。豐大業忿而走出,遇天津縣知縣劉傑,複用洋槍擊傷其家丁。津民見之者,遂歐斃豐大業,燒毀教堂等處。洋人及本地從教之民男女,死者數十名口。此五月二十三日事也。二十七日,奉上諭:「崇厚奏津郡民教起釁爭毆,自請治罪,並請將地方官分別嚴議革職一折。崇厚、周家勳、張光藻、劉傑著先行交部分別議處,仍著曾國藩於抵津後確切查明,嚴參具奏。至迷拐人口匪徙及為首滋事人犯,均著嚴拿懲辦,並會同崇厚徹底根究,秉公辦理,毋稍偏徇。欽此。」

  二十九日,公複陳一折,奏稱:據天津鎮道來稟,武蘭珍所供之王三,業經弋獲,必須訊取確供。武蘭珍是否果為王三所使?王三是否果為教堂所養?挖眼剖心之說,是否憑空謠傳?抑系確有證據?此兩者為案中最要之關鍵!從此兩層悉心研鞫,力求平允,乃可服中外之心。諭旨飭臣前往,仍垂詢臣病,臣之目疾,系根本之病,將來必須開缺調理,不敢以病軀久居要職,至眩暈新得之病,現已十愈其八,臣不敢因病推諉,稍可支持,即當前往。一面先派道員博多、宏武等,迅速赴津,會同大津道、府詳訊辦理。

  六月初一日,奉上諭:「曾國藩奏所稱案中最要關健等語,可謂切中事理,要言不煩。日內如可支持,即著前赴天津,會同崇厚悉心商辦。欽此。」

  崇厚駐天津近十年,調停於民教之間,人頗譏之。事變之後,崇公出示解散,有嚴禁聚眾滋事之語,由是怨聲載道。崇公尋奉旨充出使法國大臣,其三口通商大臣以大理卿成林署理。

  初四日,公將啟行,書遺教一紙,其略雲:「余自咸豐三年募勇之初,自誓效命疆場,今年老病軀,危難之際,斷不肯吝於一死,以自負其初心。」初六日,由保定啟行,宿高陽縣。初七日,宿任邱縣。具折奏報起程日期,並稱與崇厚往返函商,擬先將俄國誤傷之三人,及英、美兩國之講堂,速為科理,不與法國一併議結,以免歧混。

  初八日,奉上諭:「此案起釁之由,因迷拐幼孩而起,總以有無確據為最要關鍵,必須切實根究。曲直既明,方可另籌辦法。至洋人傷斃多名,若不將倡首滋事之犯懲辦,此事亦難了結。曾國藩擬將俄國人命、英、美講堂先行議結,所見甚是。欽此。」

  初十日,公至天津。津郡民團,舊有水火會名目,人數甚眾,怨崇厚公之護教,鹹望公至,必力反崇公之所為。公奉命之初,凡詣公條陳此事者,或欲借津人義憤之眾以驅遂洋人,或欲聯合俄、英各國之交以專攻法國,或欲參劾崇厚以伸士民之氣,或欲調集兵勇以為應敵之師。公意在堅保和局,不與洋人構釁,以致啟兵端。其函致崇公,則稱「有福同當,有謗同分」之語。既至津郡,出示曉諭士民,仍不獎其義憤,且亦有嚴戒滋事之語。由是津人以怨崇公者怨公矣!公初至時,出令放告,投訴牒者數百人。查訊挖眼剖心,並無事實;而拐匪一案,拿到教堂之王三,安三等,皆市井無賴,供詞反復狡展,不能定案。公亦令委員暫予緩訊,以為洋人轉圜之地,但飭緝拿天津滋事之民。由是都門士大夫中,譏議紛然起矣。

  十一日,接到法國洋官照會一件,系都中洋人由總理衙門轉遞來津,詞氣尚順。

  十二日,英國洋人來見。

  十三日,美國洋人來見。

  十四日,內閣學士宋晉奏和局固宜保全,民心未可稍失,請佈置海口防兵,兼婉諭各國,以為解散約從之策。奉旨令公酌量辦理,據實奏聞。

  十六日,公諮複總理衙門,為洋人力辨挖眼剖心之誣。

  十八日,專折奏報永定河南岸五工漫口,自請議處,並請河員處分。

  十九日,法國洋官羅淑亞來見。

  二十一日,崇原來,言洋人將大興波瀾,有以府縣官議抵之說,公峻詞拒之。

  二十二日,洋官羅淑亞複來,詞氣兇悍。又來照會一件,有請「將府縣官及提督陳國瑞抵命」之語。

  二十三日,公將現在查辦情形照複洋人,並駁詰之。是日,遂與崇厚公會奏,奏稱:王三雖經供認授藥武蘭珍,然且時供時翻。仁慈堂查出男女,訊無被拐情事。至挖眼剖心,則全系謠傳,毫無實據。此事謠傳,不特天津有之,各省皆然。以理決之,必無是事。至津民所以生憤者,則亦有故:教堂終年扃閉,莫能窺測,其可疑者一;中國人民至仁慈堂治病,恒久留不出,其可疑者二;仁慈堂死人,有洗屍封眼之事,其可疑者三;仁慈堂所醫病人,雖親屬在內,不得相見,其可疑者四;堂中掩埋死人,有一棺而兩三屍者,其可疑者五。百姓積此五疑,眾怒遂不可遏。仰懇明降諭旨,通飭各省,俾知謠傳之說,多系虛誣,以雪洋人之冤,以解士民之惑。現已將天津道、府、縣三員均撤任,聽候查辦。又奏委丁壽昌署天津道,馬繩武署天津府,簫世本署天津縣。又附片奏稱:洋人照會,挾制多端。請將知府張光藻、知縣劉傑二員革職,交刑部治罪。陳國瑞現在京城,請交總理衙門就近查辦。公雅意不欲加罪於府縣,是日乃勉徇崇厚之請會奏。此疏拜發之後,公意痛悔之,病勢漸劇。

  二十四日,奉到上諭:「有人奏風聞津郡百姓焚毀教堂之日,由教堂起有人眼人心等物,呈交崇厚收執。該大臣于奏報時,並未提及,且聞現已消滅等語。所奏是否實有其事,著曾國藩確切查明等因。欽此。」

  又奉上諭:「崇厚已派出使法國,自應及早啟行。著曾國藩體察情形,如崇厚此時可以交卸,即著來京陛見,以便即日起程。通商大臣事務,著曾國藩暫時接辦,俟成林到時,即行交卸。欽此。」

  二十五日,接洋人照會一件,仍執前說。

  二十六日,公照複洋人,仍駁詰之。

  是日,奉到上諭:「曾國藩、崇厚奏查明天津滋事大概情形,另片奏請將天津府、縣革職治罪等語,已均照所請,明降諭旨宜示矣!此次陳奏各節,固為消弭釁端,委曲求全起見。惟洋人詭譎性成,得步近步,若事事遂其所求,將來何所底止?是欲弭釁而仍不免起釁也。欽此。」

  公前疏力辦洋人之誣,又陳五可疑之端,意在持平立論。內閣抄發奏稿,文理不全,都人士見之,謂公偏護洋人,遂以詆崇公者詆公矣。責問之書日數至,公惟自引咎。不欲以自明也。崇厚以每日一來行館,力主府、縣議抵之說。公方在病中,置不答。崇厚乃馳奏法國勢將決裂,曾國藩病勢甚重,請由京另派重臣來津辦理。

  二十八日,公複陳諭旨垂詢之件。奏稱:焚毀教堂之日,眾目昭彰。若有人眼人心等物,豈崇厚一人所能消滅?其為訛傳,已不待辨。至迷拐人口一節,實難保其必無。臣前奏請明諭力辨洋人之誣,而於迷拐一節,言之不實不盡,誠恐有礙和局。現在焚毀各處,已委員興修。王三、安三該使堅索,已經釋放。查拿兇犯一節,已飭新任道府拿獲九名,拷訊黨羽。惟羅淑亞欲將三人議抵,實難再允所求。府、縣本無大過,送交刑部已屬情輕法重。彼若不擬構釁,則我所斷不能允者,當可徐徐自轉;彼若立意決裂,雖百請百從,仍難保其無事。崇厚與洋人交涉已久,應請留津會辦,暫緩來京。又奏稱:中國目前之力,實難遽起兵端,惟有委曲求全之法。諭旨所示,弭釁仍以啟釁,確中事理,且佩且悚。外國論強弱,不論是非。若中國有備,和議或稍易定。現令銘軍全隊拔赴滄州一帶,稍資防禦。臣自帶兵以來,早矢郊命疆場之志,今事雖急,病雖深,此心豪無顧畏,不肯因外國要挾,盡變常度。抑臣更有請者,時事雖極艱難,謀盡必須決斷。伏見道光庚子以後,辦理夷務,失在朝和夕戰,無一定之至計,遂使外患漸深,不可收拾。皇上登極以來,外國盛強如故,惟賴守定和議,絕無改更,用能中外相安,十年無事。津郡此案,愚民憤激生變,初非臣僚有意挑釁。倘即從此動兵,則今年即能幸勝,明年彼必複來,天津即可支持,沿海勢難盡備。朝廷昭示大信,不開兵端,實天下生民之福。惟當時時設備,以為立國之本,二者不可偏廢。臣以無備之故,辦理過柔,寸心抱疚,而區區愚慮,不敢不略陳所見。

  是日,接奉寄諭,亦雲張光藻,劉傑交部治罪,已屬過當,若在津正法,萬難允准等因。

  二十九日,奉到上諭:「據崇厚奏稱曾國藩觸發舊疾,病勢甚重,朝廷實深廑系。此案關係頗大,該督抱恙甚劇,恐照料或有未周,已諭令丁日昌星速赴津,幫同辦理。又以丁日昌航海前來,須在旬日以外,先派毛昶熙前赴天津會辦。惟該國兵船業已到津,意在開釁,不可預為防範。已諭令李鴻章帶兵馳赴畿疆,候旨調派等因。欽此。」又奉上諭:「曾國藩奏遵旨複陳一折。另片所陳善全和局,以為保民之道,備預不虞,以為立國之本:甚屬曲中事理!即著該督堅持定見,悉心經理,用全大局。欽此。」


學達書庫(xuoda.com)
上一頁 回目錄 回首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