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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九弟·同治二年七月二十七


  沅弟左右:

  郭帥與金前司所陳鹽務,一一閱過。

  金所慮者,恐難緩第一批之厘。究之鹽務變法,無論改何新章,斷無不緩厘免厘之理。若概如今日之逢卡抽厘,則不得謂之新章,不得名曰鹽法矣。

  餘所慮者,卻不在緩厘,而在終無實效。蓋江西自道光年間,從無銷足額引之事,亂後人口減少,即令全食淮引官鹽,亦不能銷至六萬大引之多。況引地被鄰私侵佔殆盡,焉能一一驟爾奪回?商人湊辦三萬引之成本四十余萬已極不易,二分之利又不足動其涎羨之心。加以引地毫無把握,銷售難期暢旺,時日稍滯,獲利愈微。商利既薄,則所謂包繳厘金盈餘者,皆成拖欠展緩之局。余之所慮無實效者,謂此類也。

  然此時辦法,除重稅鄰私、指岸認運二者,別無下手之處,應即照金君所擬辦理。

  黃南坡兄七月在湘啟行,節前當可到此,餘再與之商定一切,乃行具奏。其泰州招商認運,即可一面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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