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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四弟·咸豐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澄侯四弟左右:

  予於十六日自江省開船,十七日抵吳城,十九日至湖口。季弟與予同至湖口,二十日先掛帆上黃州矣。雪琴留予在湖口久住。予因所調之湘後營尚在撫州未來,不得不在此少候。又朱、唐等營自景鎮調至九江者,皆傷暑多病,亦不得不少為休息。而予亦抱微恙,二十二早嘔吐,兩日不能食,擬奏明耽擱十日。

  茲專人回家,寄銀二百兩,以一百為紀澤兒婚事之用,以一百為五十侄女嫁事之用。吾家仕宦之家,凡辦喜事財物不可太豐,禮儀不可太簡。澄弟用財,豐儉得宜,所患者,禮儀過於簡率耳。宜更酌之。

  咸豐九年七月二十三日,湖口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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