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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九弟·咸豐八年五月初五


  沅甫九弟左右:

  五月二日接四月二十三寄信,藉悉一切。

  城賊於十七早、二十日、二十二夜均來撲我壕,如飛蛾之撲燭,多撲幾次,受創愈甚,成功愈易。惟日夜巡守,刻不可懈,若攻圍日久而仍令其逃竄,則咎責匪輕。弟既有統領之名,自須認真查察,比他人尤為辛苦,乃足以資董率。九江克復,聞撫州亦已收復,建昌想亦於日內可複。吉賊無路可走,收功當在秋間,較各處獨為遲滯。弟不必慌忙,但當穩圍穩守,雖遲至冬間克復亦可,只求不使一名漏網耳。若似瑞、臨之有賊外竄,或似武昌之半夜潛竄,則雖速亦為人所詬病。如九江之斬刈殆盡,則雖遲亦無後患。願弟忍耐謹慎,勉卒此功,至要至要!

  餘病體漸好,尚未痊癒,夜間總不能酣睡。心中糾纏,時憶往事,愧悔憧擾,不能罷脫。四月底作先大夫祭費記一首,茲送賢弟一閱,不知尚可用否?此事溫弟極為認真,望弟另譽一本寄溫弟閱看,此本仍便中寄回。蓋家中鈔手太少,別無副本也。

  弟在營所寄銀回,先後均照數收到。其隨處留心,數目多寡,斟酌妥善。余在外未付銀至家,實因初出之時,默立此誓;又於發州縣信中以「不要錢、不怕死」六字自明,不欲自欺之志,而令老父在家受盡窘迫,百計經營,至今以為深痛。弟之取與,與塔、羅、楊、彭、二李諸公相仿,有其不及,無或過也,盡可如此辦理,不必多疑。頃與叔父各捐銀五十兩,積為星岡公,餘又捐二十兩於輔臣公,三十兩於竟希公矣。若弟能于竟公、星公、竹公三世各捐少許,使修立三代祠堂,即於三年內可以興工,是弟有功于先人,可以蓋阿兄之愆矣。修祠或即用腰裡新宅,或於利見齋另修,或另買田地,弟意如何?便中複示。公費則各力經營,祠堂則三代共之,此餘之意也。

  初二日接溫弟信,系在湖北撫署所發。九江一案,楊、李皆賞黃馬褂,官、胡皆加太子少保。想弟處亦已聞之。溫弟至黃安與迪庵相會後,或留營,或進京,尚未可知。

  弟素體弱,比來天熱,尚耐勞否?至念至念!羞餌滋補較善於藥,良方甚多,勝於專服水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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