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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九弟·咸豐八年四月十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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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甫九弟左右: 十四日胡二等歸,接弟初七夜信,俱悉一切。 初五日城賊猛撲,憑壕對擊,堅忍不出,最為合法。撲人之牆,凡撲人之壕,撲者,客也,應者,主也。我若越壕而應之,則是反主為客,所謂致人於人者也。我不越壕,則我常為主,所謂致人而不致於人者也。穩守穩打,彼自意興縈然。峙衡好越壕擊賊,吾常不以為然。凡此等處,悉心推求,皆有一定之理。迪庵善戰,其得訣在「不輕進、不輕退」六字,弟以類求之可也。 夷船至上海、天津,亦系恫喝之常態。彼所長者,船炮也;其所短者,路極遠,人極少。若辦便得宜,終不足患。 報銷奏稿及戶部複奏,即日當緘致諸公。依弟來書之意,將來不開局時,擬即在湖口水次蓋銀錢所。張小山、魏召亭、李複生諸公多年親依,該所現存銀萬餘兩,即可為開局用費及部中使費。六君子不必皆到此局,但得伯符、小泉二人入場,即可了辦。若六弟在潯較久,則可至局中照護周旋。至戶部承書,說定費貲,目下筠仙在京似可料理,將來胡蓮舫進京亦可幫助。 筠仙頃有書來,言弟名遠震京師。盛名之下,其實難副,弟須慎之又慎。茲將原書鈔送一閱。 家中四宅大小平安。兄夜來漸能成寐。先大父、先太夫人尚未有祭祀之費,溫弟臨行捐銀百兩,余以劉國斌之贈亦捐銀百兩,弟可設法捐貲否?四弟、季弟則以弟昨寄之銀內提百金為二人捐款,合之當業二處,每年可得谷六七十石,起祠堂,樹墓表,尚屬易辦。 吾精力日衰,心好古文,頗知其意而不能多做。日內思為三代考妣作三墓表,慮不克工,亦尚憚於動手也。先考妣祠宇若不能另起,或另買二宅作住屋,即以腰裡新宅為祠亦無不可。其天家賜物及宗器、祭器等,概藏於祠堂,庶有所歸宿,將來京中運回之書籍及家中先後置書亦貯於此祠。吾生平不善收拾,為咎甚巨,所得諸物隨手散去,至今追悔不已。趁此收拾,亦尚有可為。弟收拾佳物較善於諸昆,從此益當細心檢點,凡有用之物,不宜拋散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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