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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九弟·咸豐六年十月十三


  沅甫九弟左右:

  初十日複緘並周梧岡批稟,亮得速達。十二日接初三來緘,藉悉近狀。

  黃、夏與周同赴吉安,既盡於昨書所雲。十一日附片奏請此軍頒發執照二千張,俾黃、夏勸捐稍得應手,茲趁來卒帶往。

  至劄飭裕時兄接收捐款專濟此軍一節,黃、夏若果來瑞州,非中丞與季公初意,亦即非司道、時、石諸公僉同之議。強人所曲從吾說,不得不設法將捐項羅歸此軍。今既全數赴吉,則季公當能主持其事,捐款自為此軍支用,不必更由餘處下劄,又多一重斧鑿痕也。

  至入吉以後,或速行掣動,或久頓城下,亦難預決。惟沅甫則以半月為率,急來瑞州,俾溫甫得以更替歸省。此則家庭要事,弟當與南翁、憩翁堅確訂約者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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