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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當州朝邑等三縣代納夏陽韓城兩縣率錢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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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准元和十三年敕,緣夏陽、韓城兩縣殘破,量減逃戶率稅,每年攤配朝邑、澄城、郃陽三縣,代納錢六百七十九貫九百二十一文,斛鬥三千一百五十二碩一鬥三升三合,草九千九束,零並不計。臣今因令百姓自通田地,落下兩縣蒿荒之外,並據見定頃畝,一例征率。自然兩縣已減元額稅地,請更不令三縣代納差科。 當州稅麻。 右,當州從前稅麻地七十五頃六十七畝四壟,每年計麻一萬一千八百七十四兩,充州司諸色公用。臣昨因均配地稅,尋檢三數十年兩稅文案,只見逐年配率麻地,並不言兩稅數內為複數外。既無條敕可憑,臣今一切放免不稅。 當州所征斛鬥、草及地頭等錢畸零分數。 右,從前所征斛鬥升合之外,又有抄勺圭撮,錢草即有分厘毫銖。案牘交加,不可勘算。人戶輸納,元無畸零。蹙數所成,盡是奸吏欺沒。臣今所征斛鬥並請成合,草並請成分,錢並請成文。在百姓納數,元無所加,於官司簿書,永絕奸詐。其蹙數粟、麥、草等,便充填所欠職田等數。其錢當州每畝元稅二十文三分六厘,人戶元納二十一文整數。臣今只收納二十一文,內分厘零數,將充職田腳錢二千六百餘貫便足,更不分外攤征。回奸吏隱欺之贓,除百姓重斂之困。如此處置,庶有利宜。 以前件謹具利宜如前。逐縣兩稅元額頃畝,並攤配職田分數,及蹙成文分合等錢草斛鬥數,謹具分柝在前件狀如前。伏以當州田地,鹹鹵瘠薄,兼帶山原,通計十畝,不敵京畿一二。加以檢責年深,貧富偏並,稅額已定,征率轉難。臣昨所奏累年逋懸,其敝實由於此。臣今並已均融抽稅,又免配佃職田,閭裡之間,稍合蘇息。 伏緣請配職田地充百姓永業,事須奉敕處分,然冀永有遵憑,伏望聖慈允臣所奏。謹錄奏聞,伏聽敕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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