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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明岑邦相疏


  七年七月十九日

  准兵部諮:該本部題節奉欽依:「岑邦佐仍武靖知州,岑邦相著王守仁再查明白具奏,欽此。」欽遵,照得先該臣等具題前事,內一件:「仍立土官知州以順土夷之情」。臣等議得岑氏世有田州,久結于人心,岑猛雖沒,諸夷莫不願得複立其後;議于開設流官知府之外,就於該府四十八甲之內,割其八甲,降設田州,立岑猛之子一人,始授以署州事吏目;三年之後,地方寧靖,效有勤勞,則授以為判官;六年之後,地方寧靖,效有勤勞,則授以為同知;九年之後,地方寧靖,效有勤勞,則授以為知州。使承岑氏之祀而隸之流官知府。

  當時臣等通拘該府大小土目及鄉老人等審問,岑猛之子應該承立者何人。乃眾口一詞,以為岑猛四子,長子岑邦佐系正妻張氏所出,次子岑邦彥系庶妾林氏所出,三子岑邦輔系外婢所生,四子岑邦相系次妾韋氏所出。猛嬖溺林氏,而張氏失愛,故邦佐自幼出繼武靖,而以邦彥承襲官職。今邦彥既死,應該承立者莫宜於邦佐。

  臣等當看得武靖地方正當瑤賊之沖,而邦佐自幼出繼,該州之民信服歸戴已久;況其才力,足能制禦各瑤,近日該州土目人等又相繼懇恩來告,願得複還邦佐;今欲改立一人,亦未有可以代邦佐者。臣恐一失武靖各目之心,則於地方又多生一事;莫若仍還邦佐于武靖,一以禦地方之患,一以順各夷之情。至於田州新立,不過苟以無絕岑氏之祀,此其才否優劣,固有不必深論者。因論以邦佐出繼武靖既久,朝廷事體已定,不可複還,宜立其次者,岑邦輔則可。於是各目人等又眾口一詞,以為邦輔名雖岑猛外婢所生,其實來歷不明,合府之民,皆不欲立。惟邦相則次妾所生,實系岑猛的親骨血;況其質貌厚重謹實,眾心歸服;立繼岑氏,庶不絕其真正一脈。臣等議得仍立土官者,專為不絕岑氏之後,以順諸夷之情也。今眾心若此,亦合俯順。故當時直斷邦輔謂非岑猛之子,而止謂岑猛之子存者二人,亦所以正名慎始,杜日後之紛爭也。俱具奏之時,因本內事體多端,文以繁瑣,若再加詳說,誠恐有瀆聖聽,故遂簡略其詞。

  今蒙朝廷明見萬里,洞徹細微,覆命臣等查奏;聞命惶懼,無所措躬。因思岑邦輔尚存,當時奏內不曾詳開所以不立邦輔之故,而直言岑猛之子存者二人,果系情節脫落,事體欠明;臣等疏漏之罪,萬死有不容赦者矣。臣等近複通拘該府土目鄉老人等再加審問,而眾口一詞,執說如前,陳請益篤。臣等反覆思惟,其事誠亦必須如此,而後穩帖無弊;故仍照原議上請。蓋此等關係地方之事,臣等言雖或有所不敢盡,而心已無所不用其極,必求事出萬全,永久無患,然後乃敢具奏。伏乞聖明宥其疏漏萬死之誅,仍敕該部俯從原議,立岑邦相于田州,以曲順各夷之情。其岑邦輔者,聽其以官族名目隨住。如此,則名正事成,而人心允服,實地方之幸,臣等之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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