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王陽明 > 三征公移逸稿 | 上頁 下頁 |
禁省詞論告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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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月十七日 近據南昌等府、州、縣人等訴告各項情詞到院,看得中間多系戶婚田土等事,雖有一二地方重情,又多繁瑣牽扯,不幹己事,在狀除情可矜疑者,亦量輕重准理,其餘不行外。為照江西地方,近因甯王變亂,比來官軍見省城空虛,況聞聖駕將臨,有司官員,俱各公占委用,分理不暇;遠近居民,又有差役答應,奔走無休;本院志在撫安地方,休息軍民,當此多事之時,豈暇受理詞訟?必待地方寧靖,兵眾既還,官府稍暇,方從容聽斷。為此合行出給告示,曉諭各府、州、縣軍民人等,暫且各回生理,保爾家室,毋輕忿爭,一應小事,各宜含忍。不得輒興詞訟,不思一朝之忿,錙銖之利,遂致喪身亡家;始謀不臧,後悔何及。中間果有贓官酷吏,豪奸巨賊,虐眾殃民,患害激切者,務要簡切直言,字多不過一二行,陳告亦須自下而上,毋致驀越。其餘一切事情,俱候地方寧謐,官軍班還之日,各赴該管官司告理。若剖斷不公,或有虧枉,方許申訴。敢有故違,仍前告擾者,定行痛責,仍照例枷號問發,決不輕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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