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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奉欽依行福建三司清查錢糧


  五月二十七日

  准兵部諮云云。查得,先准本部諮題,奉欽依備行前來,已經案仰福建都、布、按三司,並行所屬一體欽遵。

  仍查各該府、縣、衛、所每年額征各項秋屯糧米各計若干。中間起運,每石折銀若干,魚課折銀若干。存留數內,應否輸納本色,折收銀兩。見今小民拖欠者已征若干,未征若干,有無已征捏作未征。其各衛、所軍士該支月糧,某衛、所若干石,見今某衛、所已缺支若干,月共該補給米若干石。起運秋屯糧米,要查是何年月,奉何事例。分派某府、衛、所解京,今經幾年,是否已為定例。設若存留,必須先查各屬官吏、師生、旗軍人等,歲用錢糧,大約共計若干,有無足勾。及查該司並各府、州、縣見貯庫內銀兩,某項共計若干。中間可以借支,俟後追補,如是扣算不敷,應否將前起運存留。並查汀、漳二府用兵之時,所用糧餉,系何項錢糧,曾否將官軍月糧借輳。

  務要備查明白,具由差人馬上齎報。一面會同三司、掌印、守巡各官,將一應利弊,相應興革者,逐一查議停當,俟本院撫臨之日呈奪去後。今准前因,合再通行查處。為此仰抄案回司,即行掌印並各道守巡等官,公同本院委官,速將前項事情,再加用心查議,務要事體穩當,以便經久;明白具由開呈,以憑會處。中間若有未盡事宜,亦就查議呈奪,毋得虛應故事。苟且目前,複遺後患,罪有所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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