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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五


  ▼第七章 統治階級的內部矛盾

  ▼一、胡藍黨案

  以朱元璋為首的淮西農民武裝集團,在起事時是堅決反對當時占統治地位的蒙漢地主階級的,但在取得勝利以後,便都轉化為擁有大量土地、佃戶的大地主,成為皇帝、國公、列侯,高官顯爵,治理六千萬臣民的封建統治階級了。

  洪武四年統計,韓國公李善長、魏國公徐達、鄭國公常茂(常遇春的兒子)、曹國公李文忠、宋國公馮勝、衛國公鄧愈六個國公和延安侯、吉安侯等二十八個侯,都擁有大量莊田,佃戶凡三萬八千一百九十四戶。[1]

  〔[1]《明太祖實錄》卷六十八。〕

  皇帝是淮人,丞相李善長、徐達和功臣湯和、耿君用、炳文父子、郭興、郭英、周德興、鄭遇春、陸仲亨、曹震、張翼、陳桓、孫恪、謝成、李新、何福、張龍、張赫、胡泉、陳德、王志、唐勝宗、費聚、顧時、唐鐸、馬世熊,幕僚李夢庚、單安仁、郁新、郭景祥等都是鳳陽人,其中湯和、周德興還是元璋同村子的人。絕大部分公、侯和朝廷重要官員都是淮人。遠在朱元璋初據集慶時,詩人貝瓊的詩就說:「兩河兵合盡紅巾,豈有桃源可避秦?馬上短衣多楚客,城中高髻半淮人。」[2]

  〔[2]《清江詩集》卷五《秋思》。〕

  淮水流域在春秋時是楚的地方,從這幾句詩可以看出當時儒生、文人對「楚客」「淮人」顯赫一時的看法。到了朱元璋建國稱帝以後,淮人在政治上、軍事上、經濟上越發占壓倒的優勢。非淮人被排擠、壓抑,他們不甘心,也想盡一切辦法取得朱元璋的信任,就這樣,封建統治階級內部展開了非淮人和淮西集團爭權奪利的鬥爭,矛盾越來越尖銳,朱元璋就利用這種矛盾,重用淮人而又運用非淮人來監視淮人,加強和鞏固自己的權力。

  功臣以血戰立功封公侯,擁有部曲、義子和大量奴僕,他們又和各地衛所軍官有過統率關係,在和平環境裡,這種雖然數量不大的武裝力量和袍澤關係,卻有可能成為傾覆皇家統治的因素。

  管理全國政事的機構中書省這個制度,是從元朝繼承下來的。中書省丞相綜理政務,職權很重。相權重了,皇帝的權力就相對地削弱了。朱元璋是個權力欲極強的人,凡事都要自己做主。但是有長期歷史傳統的丞相制度,卻對皇帝的至高權力起了牽制作用。

  貴族地主對人民的非法剝削、對皇朝賦役的隱蔽侵佔,淮西集團對非淮人的排擠、打擊,軍事貴族可能發生叛變的威脅,相權和君權的矛盾,這些內部矛盾的因素隨著國家機器的加強而日益發展,衝突日益嚴重,最後達到不可調和的地步。朱元璋倚靠中小地主的支持,運用檢校和直接掌握的軍隊,採取流血手段,鞏固了自己的政權。洪武十三年殺丞相胡惟庸,二十六年殺功臣藍玉,胡惟庸和藍玉的關聯人犯被殺的稱為胡党、藍黨,人數在四萬人左右。

  貴族地主侵犯人民和皇朝利益,破壞法紀的情況,是由來已久的。龍鳳十年朱元璋就曾當面向徐達、常遇春等人說過:「爾等從我起身,艱難成此功勳,匪朝夕所致。比聞爾等所蓄家僮,乃有恃勢驕恣,逾越禮法,小人無忌,不早懲治之,或生釁隙,寧不為其所累。」[3]洪武三年:「時武臣恃功驕恣,得罪者漸眾。」[4]四年:「時諸勳臣所賜公田莊佃,多倚勢冒法,淩暴鄉里,而諸勳臣亦不禁戢。」[5]

  〔[3]《明通鑒前編》卷三。〕
  〔[4]《明通鑒》卷三。〕
  〔[5]《明太祖實錄》卷七十。〕

  六年五月朱元璋以功臣多倚功犯法,奴僕殺人,隱匿不報,封建統治集團的核心破壞了皇朝的法紀,侵犯了人民和皇朝的利益,情況日益嚴重,只好採取內部約束的辦法,特別命令工部製造鐵榜,鑄了申誡公侯的條令:

  凡公侯之家強佔官民山場、湖泊、茶園、蘆蕩及金、銀銅場、鐵冶;
  凡功臣之家管莊人等,倚勢在鄉欺毆人民;
  凡功臣之家屯田佃戶、管莊幹辦、火者、奴僕及其他親屬人等,倚勢淩民,奪侵田產財物者;
  凡公侯之家除賜定儀仗戶及佃田人戶,已有名額報籍在宮,敢有私托門下影蔽差徭者;
  凡公侯之家,倚恃權豪,欺壓良善,虛錢實契,侵奪人田地房屋孶畜者;
  凡功臣之家受諸人田土,及朦朧投獻物業者。

  逐項規定了處罰和處刑的法律。[6]其中公侯家人倚勢淩人,奪侵田產財物,和私托門下,影蔽差徭都處斬罪。很清楚前者破壞了皇朝的保護私有財產的法紀,後者破壞了皇朝的徭役政策,都是非嚴厲制裁不可的。從朱元璋必須制定專門法律條例來約束淮西集團的公侯功臣和他們的管莊人等,說明了鐵榜所列舉的罪狀已經是帶有普遍性和嚴重性,也說明了朱元璋和這個集團的首腦人物,儘管在過去同生死,共患難,但並不是鐵板一塊,而是隨著內部矛盾的產生、滋長、發展,逐步走到了對立面。具體事例如湯和的姑夫隱瞞常州的田土,為元璋所殺。[7]立鐵榜以後,藍玉專恣暴橫,畜莊奴假子數千人,出入乘勢漁獵。嘗占東昌民田,百姓向禦史告狀,禦史依法提審,藍玉一頓亂棍把他打走。[8]又令家人私買雲南鹽一萬餘引,倚勢兌支,侵奪民財,阻壞鹽法。[9]郭英私養家奴百五十余人,又擅殺男女五人。周德興營第宅逾制。[10]朱亮祖鎮嶺南,作為擅專,貪取尤甚。[11]可見封建皇朝的法律對這批淮西集團的貴族地主的約束力是並不大的。

  〔[6]《明太祖實錄》卷七十四。〕
  〔[7]劉辰《國初事述》。〕
  〔[8]《明太祖實錄》卷二百二十五。〕
  〔[9]劉辰《國初事蹟》。〕
  〔[10]《明史》卷一百三十《郭英傳》,光緒《鳳陽縣誌》。〕
  〔[11]《明太祖文集》卷十六《朱亮祖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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