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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六


  巡檢司只設在交通衝要去處,要全面地約束人民的行動,是辦不到的。於是裡甲便被賦予輔助巡檢司,執行檢查的任務。洪武十九年朱元璋手令要「人民互相知丁」,知是瞭解情況的意思,他說:

  誥出,凡人民鄰里互相知丁,互知務業,俱在裡甲。縣、府、州務必周知。市村絕不許有逸夫。若或異四業而從釋道者戶下除名。凡有夫丁,除公占外,餘皆四業,必然有效。

  一、知丁之法,某民丁幾,受農業者幾,受士業者幾,受工業者幾,受商業者幾。且欲士者志於士,進學之時,師友某氏,習有所在,非社學則入縣學,非縣必州、府之學,此其所以知士丁之所在。已成之士為未成士之師,鄰里必知生徒之所在。庶幾出入可驗,無異為也。

  二、農業者不出一里之間,朝出暮入,作息之道互知焉。

  三、專工之業,遠行則引明所在,用工州裡,往必知方,巨細作為,鄰里悉知,巨者歸遲,細者歸疾,出入不難見也。

  四、商本有巨微,貨有重輕,所趨遠近水陸,明於引間。歸期艱限,其業鄰里務必周知。若或經年無信,二載不歸,鄰里當覺(報告)之詢故。本戶若或托商在外非為,鄰里勿幹。(本戶假託經商,在外邊做壞事,鄰里不負連帶責任。)

  逸夫指的是無業遊民。法令規定裡甲鄰里要負責逮捕逸夫,如不執行,要受連坐處分。他接著說:

  一里之間,百戶之內,仍有逸夫,裡甲坐視,鄰里親戚不拿,其逸夫或於公門中,或在市閭裡,有犯非為,捕獲到官,逸夫處死,裡甲四鄰化外之遷,的不虛示。[125]

  〔[125]《大誥續誥·互知丁業》第三。〕

  又強調告誡:

  此誥一出,自京為始,遍佈天下。一切臣民,朝出暮入,務必從容驗丁。市井人民舍客之際,辨人生理,驗人引目,生理是其本業,引目相符而無導,猶恐托業為名,暗有他為。雖然業與引合,又識重輕巨微貴賤,倘有輕重不倫,所齎微細,必假此而他故也,良民察焉。[126]

  〔[126]《大誥續誥·辨驗丁引》第四。〕

  異為、非為、他為、他故,都是朱元璋的法律術語,異為、非為是不軌、不法的意思,他為、他故是有秘密、有問題的意思。前一手令是裡甲、鄰里互相知了的義務和對逸夫的連坐法,後一手令則是專指流動人口的,特別是對手工業者和商人的。他的前輩彭瑩玉在淮西秘密傳教所引起的後果,對他來說是最現實的教訓。他接受了這個教訓,把路引制和裡甲制結合在一起,對巡檢司起了輔助作用,也對反對封建統治的人們起了管制和鎮壓的作用。

  要組織這樣的力量、機構,進行全國規模的調查、登記、發引、盤詰的工作,必須付出極大的努力和準備周密的計劃,以及必需的監督工作。差不多經過三十年的不斷鬥爭,朱元璋和他的助手們積累了豐富的經驗,把自己的統治機構、威懾力量,逐漸發展、鞏固,使之比前代更為完備。[127]

  〔[127]《中國建設月刊》五卷四期吳晗《傳、過所、路引的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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