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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五


  ▼四、中央集權的加強

  朱元璋總結了長時期治理國家的實際經驗,和元朝統抬九十年的成敗教訓,經過研究、爭論,多次改革,特別是經過殘酷的統治階級內部鬥爭,逐步建立了統治全國的官僚機構,使之更加集中,更有威權,更加完備起來。

  洪武一朝,中央集權制度的加強,是階級鬥爭的結果。

  大明皇朝的版圖廣大,必須建立一套有效率的如臂使指的高度中央集權的中央和地方政府機構,才能真正做到統一、集中,才能做到對內鎮壓、對外保衛國土的強有力的職能。歷史發展的趨勢和當時客觀情況,迫使朱元璋不能不著手進行大刀闊斧的改革。

  先說地方機構:元代的行中書省是從大都的中書省分設出去的,中書省有什麼官,行中書省也有什麼官。中書省統管軍政、民政、財政,行中書省也照樣管軍政、民政、財政,職權過重。到後期四處兵起,地方各自為戰,往往大小事都自作主張,元皇朝不能過問,造成地方跋扈,分權,皇朝指揮不靈,調度不動,枝強幹弱,割據分裂的局面。朱元璋自己就是從宋的行中書省丞相起家的,他做的什麼事從來也沒有得到過小明王的批准,一個行中書省實際上是一個獨立王國。當他做平章、做丞相的時候,權力愈大愈好,龍鳳皇帝的牽制愈少愈好,甚至到了羽毛豐滿的時候,除了用龍鳳的年號以外,根本不把小明王的朝廷看在眼裡。現在情況倒轉過來了,自己做了皇帝,處在元順帝、小明王的地位了,矛盾發生了。是地方分權呢?還是中央集權呢?是讓各行中書省都像他自己當年那樣鬧獨立呢?還是把一切主要權力都抓在自己手上,緊緊控制地方,要他們奉命唯謹呢?這是一個極為嚴重的問題,必須妥善解決。

  小明王的統治制度是因襲元朝的,元朝朝廷和地方有什麼機構,他也照樣設立。朱元璋以戰功升到江南行中書省丞相,在開拓領土以後,設官分職,也只能繼承這個制度。一直到洪武九年,他越來越覺得地方權重的毛病。這些年來,一方面忙於打仗,一方面正研究如何改革,到洪武九年考慮成熟了,決定把所有大權都集中在朝廷,改行中書省為承宣佈政使司,設左右布政使各一人。布政使是皇朝派駐地方的使臣,掌一省之政,主要是管財政和民政。皇朝規定政策、法令,辦事程序、臨時任務,通過布政使下達各府、州、縣地方官執行。全國分浙江、江西、福建、北平、廣西、四川、山東、廣東、河南、陝西、湖廣、山西十二布政使司,十五年增設雲南布政使司。[50]

  〔[50]明成祖永樂元年(公元1403年)以北平布政使司為北京。十一年置貴州布政使司。明宣宗宣德三年(公元1428年),除南京、北京兩京外,定為十三布政使司。〕

  布政使司的地理分區,大體上繼承元朝的行中書省,布政使的職權卻只管財政和民政,和元朝行中書省的無所不統,輕重大不相同了。由於行中書省這一名詞已經叫慣了,雖然改成布政使司,朝廷和民間在口頭上還是叫作行省,簡稱為省。而且就地位論,行中書省是從皇朝中書省的機構分設於地方,是中書省的分出機關,體制很重。布政使則是皇朝派駐地方的使臣,事事都須秉承朝廷意旨。前者是中央分權於地方,後者則是地方集權於中央,性質起了根本的變化。此外,各布政使司掌管法庭、監獄的機構,設提刑按察使司,長官為按察使,主管一省刑名按察之事。布按二司和掌軍政的都指揮使司合稱三司,是皇朝派遣到地方的三個派出機關。

  這樣,民政、稅收、法庭,常備軍三個管理機關分別獨立,不相統轄,直接由朝廷指揮,達到收回大權的目的,達到集中、強化皇朝權力的目的,也便於這三個機構互相牽制,便於垂直統治。布政使之下的地方政府分兩級。第一級是府,長官為知府;有直隸州,即直隸於布政使司的州,長官是知州,其地位等於知府。第二級是縣,長官是知縣;有州,長官是知州,其地位與知縣同。州縣是直接管理人民的政治機構,所謂「親民之官」,這個改革也把元朝的路、府、州、縣的三級制簡化了,政令的下達減少了層次,指揮更方便,也更靈活了。[51]

  〔[51]《明史》《職官志》。〕

  朝廷統治機構的改革稍晚於地方。地方的民政、財政、法庭、監獄、常備軍的控制指揮權都集中到中書省了,中書省的職權愈重,威權愈大,和皇帝的衝突、矛盾也就日益嚴重、尖銳,愈益不可調和。洪武十三年政治危機爆發,皇帝和丞相爭權的結果,朱元璋直接控制著禁軍和特務機構,消滅和打擊了和他爭奪領導權的淮西新地主集團、丞相胡惟庸和許多元勳宿將被殺。[52]朱元璋趁此取消中書省,表面上仿周官六卿之制,提高原來在中書省之下六部的地位,以六部治國:吏部、戶部、劄部、兵部、刑部、工部,每部設尚書一人,侍郎(分左右)二人。吏部管全國官吏任命、考績、升降、懲處,戶部管農業稅、商稅、鹽稅和人力徵調,禮部管典禮、宗教、祭祀、教育、考試和外交,兵部管常備軍軍官的任免和軍令;刑部管法律、法庭和監獄,工部管工程造作(武器、貨幣、土木營建等)、水利、交通等。都直接對皇帝負責,奉行皇帝的意旨。丞相沒有了,朱元璋以皇帝兼行丞相的職權,中央集權發展到最高峰,朱元璋成為歷史上權力最大的君主。

  〔[52]《明史》卷三百零八《胡惟庸傳》,《燕京學報》十五期吳晗《胡惟庸黨案考》。〕

  軍事機關也最費腦筋,關鍵是軍隊和統帥的關係問題。要打仗必須任命統帥,總不能每次戰爭都由皇帝自己統率。但是任命了統帥,統率了大軍,在戰事結束以後,如何收回這個統帥權呢?不收回,將帥有固定的直屬的大軍,一旦有變故,他的統治是不牢靠的。要收回,採取什麼方法?謝再興之投敵,就是因為他臨陣易帥的緣故,記憶猶新,這個覆轍決不可重蹈。以此,朱元璋把元朝的樞密院改為大都督府,節制中外諸軍事,任命兄子朱文正和可靠將領做都督。

  過了些時候,還是覺得大都督府權重了,洪武十三年分大都督府為中、左、右、前、後五軍都督府。一分為五,每府以左右都督為長官,各領所屬都指揮使司和衛所,職權和兵部互相配合,也互相牽制。兵部有軍令、銓選軍官之權,卻不能指揮軍隊。都督府雖管軍籍、軍政,卻不直接統率軍隊。在有戰事時,皇帝做了決定,兵部頒發調兵命令,都督府長官才奉令出為將軍總兵官,帶領所調集的軍隊,指揮作戰。在軍中還有皇帝所派的禦史或給事中監軍(後來又加派監軍的太監),直接向皇帝送遞軍中情報。到戰事結束,這個統帥就應該交還將印,回到原職辦事。所調集的軍隊也立即歸還原來衛所建制。[53]

  〔[53]宋濂《洪武聖政記肅軍政》第四。〕

  光是這兩個系統的政、軍管理機關還不夠,如何能保證這些機構的官員都忠心、盡職,完善地執行皇帝命令呢?還得另外有一套監察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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