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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〇


  四

  國子監坐堂監生最多的時期,將近萬人,校舍規模是相當宏大的,校址東至小教場,西至英靈坊,北至城坡土山,南至珍珠橋。左有龍舟山,右有雞鳴山,北有玄武湖,南有珍珠河。「延袤十里,燈火相輝。」監內建築,正堂一,支堂六,每堂一十五間,是師生講習的地方。有饌堂二所,是會饌的地方。書樓十四間藏書。光哲堂十五間,住琉球官生。號房(學生宿舍)約二千間。此外有射圃、倉庫、醬醋房、水磨房、曬麥場、菜圃、養病房等建築。規模最宏大的是供奉孔子和列代賢哲的文廟(《南廱志》卷七、卷八《規制考》)。

  監生穿一定的服裝,形式也是明太祖欽定的,用玉色絹布,寬袖皂緣,皂絛軟巾,叫作襴衫。每年冬、夏衣由朝廷頒賜。膳食公費,全校會饌。有家眷的特許帶家眷入學,每月支食糧六鬥。皇帝特賜,有時賜及學生的家長,例如洪武十二年賜諸生父母帛各四匹。或賜及妻子,如洪武二十七年,賜監生有家屬的六百二十五人,每人鈔五錠(這年官民生總數是一千五百二十人,有家眷的占百分之三十八)。三十年又賜監生夏布大小人五匹,家屬每人二匹(《南廱志》卷一《事紀》)。

  監生請假休學,只有在奔喪、完姻、父母年已七十必須侍養或妻子死亡等情形下,才被准許。而且得由皇帝親自准許。請假日期有嚴格規定,洪武十六年令監生入監三年,有父母者,照地遠近,定限歸省。其欲挈家成婚者亦如之,俱不許過限。父母喪照例丁憂。伯叔兄長喪而無子者,亦許立限奔喪。十八年令監生有父母年老無次丁者,許還原籍侍養,其妻死子幼者許送還鄉,給與腳力,立限還監,違者罰之。二十二年,禮部奏准,監生畢姻般取,照省親例入監三年者方許。三十年令監生省親等事,量道路遠近,定具在途往還日月:每日水路一百里,陸路六十里;直隸限四閱月,河南、山東、江西、浙江、湖廣限六閱月,北平、兩廣、福建、山西、陝西限八閱月。其住家月日:省親三閱月,畢姻兩閱月,送幼子還鄉一閱月,丁憂照官員例不計閏,俱二十七月。凡過限兩月以上者,送問複監。同年有違限監生二百一十七人,祭酒比例擬奏,發充吏役。三十一年又有違限監生二百二十人,命吏部銓除遠方典史以困役之。

  不但監生請假休學,要得特許,連教員請假,也必得經過同樣程序,如洪武十二年助教吳伯宗奏請省親,明太祖特許給假四個月就是一個例子。

  坐堂期間,管制極端嚴格,表面上歷次增訂的監規,總共五十六款,除關於教官部分以外,關於約束防閑監生的,如:

  各堂生員在學讀書,務要明體適用,以須仕進。各宜遵承師訓,循規蹈矩。凡出入起居,升堂會饌,毋得有犯學規。違者痛治。

  各堂生員每日誦受書史,並須在師前立聽講解。其有疑問,必須跪聽,毋得傲慢,有乖禮法。

  絕對禁止學生對人對事的批評,和團結組織,甚至班與班之間也禁止來往:

  今後諸生止許本堂講明肄業,專於為己,日就月將。毋得到於別堂,往來相引,議論他人長短,因而交結為非。違者從繩愆廳糾察,嚴加治罪。

  有等無志之徒,往往不行求師問道,專務結黨恃頑,故言飲食污惡。切詳此等之徒,果系何人之子?其所造飲食,千百人所用皆善,獨爾以為不善,果君子歟?小人歟?是後必有此生事者,具實奏聞,令法司枷鐐,禁錮終身,在學役使,以供生徒。

  生員往來議論,就難免對學校設施,對政治良窳有意見,有結論,就難免不發生學潮,針對的辦法是隔離和孤立。至於結黨,發生組織力量,就無法管束和訓導了,非嚴辦不可。在太祖朝嚴刑重法,大量屠殺的恐怖空氣中,監生不能也不敢提出原則性的反抗,只好從生活不滿的方面來發洩,因之,故言飲食污惡,對饑餓的抗議就成為學潮的主題了。抗議饑餓的行動,如不是集體提出,學規另有專條:「生員毋得擅入廚房,議論飲食美惡,及鞭撻膳夫。違者笞五十,發回原籍,親身當差。」這和枷鐐禁錮,終身役使的處分,輕重相去是極大的。此外禁例,如不許穿常人衣服;有事先于本堂教官處稟之,毋得徑行煩紊;凡遇出入,務要有出恭入敬牌;以及無病稱病,出外遊蕩,會食喧嘩,點問(名)不到,不許燕安怠惰,解衣脫巾,喧嘩嘻笑。號房不許私借他人住坐,不許作穢,不許酣歌夜飲等二十七條,下文都是「違者痛決!」最最嚴重的一款是:

  在學生員,當以孝弟忠信禮義廉恥為本,必先隆師親友,養成忠厚之心,以為他日之用。敢有毀辱師長及生事告訐者,即系幹名犯義,有傷風化,定將犯人杖一百,發雲南地面充軍。(《南廱志》卷九《學規本末》)

  明太祖寄託培養官僚的全部責任於國子監,這一條款就是授權國子監教官,用刑法清除所有不服從不聽調度的反抗份子。毀辱師長的含義是非常廣泛的,無論是語言、行動、思想、文字上的不同意,以至批評,都可任意解釋。被周納的犯人是不能也不許可有辯解的機會的。至於生事告訐,更可隨便運用,凡是不遵從學規的,不滿意現狀的,要求對某方面教學或生活有所改進的,都可以用生事告訐的罪狀片面判決之,執行之。國子監第一任祭酒宋訥是這條學規的制定人,明初人說他辦學極意嚴酷,以求符合明太祖的政策。在他的任內,監生走頭無路,經常有人被強制餓死(這也是有學規的依據的,洪武十五年第二次增訂學規:師生如有病患,不能行履者,許令膳夫供送。若無病不行隨眾會食者,不與當日飲食),以至自縊死。他連死屍也不肯放過,一定要當面驗明,才許棺殮(趙翼《廿二史劄記》卷三一《明史立傳多存大體條》引葉子奇《草木子》,按坊本《草木子》無此條)。

  後來他的兒子宋複祖繼任司業,也學他父親「誡諸生守訥學規,違者罪至死」(《明史》卷一三七《宋訥傳》)。學錄金文徵反對宋訥的過分殘暴,想法子救學生,向明太祖提出控訴說:「祭酒辦學太嚴,監生餓死了不少人。」太祖不理會,說是祭酒只管大綱,監生餓死,罪坐親教之師,和祭酒無干。文徵又設法和同鄉吏部尚書余熂商量,由吏部出文書令宋訥以年老退休(洪武十八年宋訥七十五歲已經過了法令規定該致仕的年齡了)。不料宋訥在辭別皇帝時,說出並非真心要辭官,太祖大怒,追問緣因,立刻把余熂、金文徵和學錄田子真、何操,學正陳潛夫都殺了,還把罪狀出榜在國子監前面,也寫在大誥裡頭。這次反迫害的學潮,在一場屠殺後被壓平,從此再也沒有人敢替餓死、縊死的學生說話了(《南廱志》卷一《事紀》,卷一〇《謨訓考》,《明史·宋訥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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