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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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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鈔法有關者,除戶口食鹽鈔關商稅以外,較重要者尚有俸給及贖法二事。 明代官員俸給,按正從品級分別規定,自正一品歲俸米一千四十四石至從九品六十石有差。俸給有本色、折色,本色給米,折色則有銀、布、胡椒、蘇木之類。洪武十三年(1380)定內外文武官歲給祿米俸鈔之制(《明史》卷八二《食貨志·俸餉》)。永樂元年(1403)令在京文武官一品、二品四分支米,六分支鈔;三品、四品米鈔中半兼支;五品、六品六分米,四分鈔;七品、八品八分米,二分鈔。每米一石折鈔十貫。宣德八年定每俸米一石折鈔十五貫;折俸布一匹折鈔二百貫,嘉靖七年改定為折銀三錢。如正一品歲該俸一千四十四石,內本色俸三百三十一石二鬥,折色俸七百一十二石八鬥。本色俸內除支米一十二石外,折銀俸二百六十六石,折絹俸五十三石二鬥,共該銀二百四兩八錢二分。折色俸內折布俸三百五十六石四鬥,該銀一十兩六錢九分二厘,折鈔俸三百五十六石四鬥,該本色鈔七千一百二十八貫。總計正一品官歲得俸給全額為米一十二石,銀二百十五兩五錢一分二厘,鈔七千一百二十八貫。正七品官歲該俸九十石,內本色俸五十四石,折色俸三十六石。本色俸內除支米一十二石外,折銀俸三十五石,折絹俸七石,共該銀二十六兩九錢五分。折色俸內折布俸一十八石,該銀五錢四分,折鈔俸一十八石,該本色鈔三百六十貫。總計正七品官歲得俸給全額為米一十二石,銀二十七兩四錢九分,鈔三百六十貫。 在外文武官俸,洪武二十六年(1393)定每米一石折鈔二貫五百文,宣德八年(1433)增為十五貫,正統六年(1441)又增為二十五貫(《大明會典》卷三九《俸給》),成化七年(1471)從戶部尚書楊鼎請,以甲字庫所積之棉布,以時估計之,闊白布一匹可准鈔二百貫,請以布折米,仍視折鈔例,每十貫一石。先是折俸鈔米一石鈔二十五貫,漸減至十貫,是時鈔法不行,鈔一貫值二三錢,是米一石僅直錢二三十文,至是又折以布,布一匹時估不過二三百錢,而折米二十石,則是米一石僅直十四五錢也。自古百官俸祿之薄,未有如此者,後遂為常例(《明憲宗實錄》成化七年十月丁醜條,《日知錄》卷一二《俸祿》條引《明史》卷八二《食貨志·俸餉》)。 贖罪之法以納鈔為本。永樂十一年令死罪情輕者斬罪贖鈔八千貫,絞罪及榜例死罪六千貫,流徒杖笞納鈔有差。宣德二年(1427)定笞杖罪囚每十贖鈔二十貫,徒流罪名每徒一等折杖二十,三流並折杖一百四十,其所罰鈔悉如笞杖所定。景泰元年(1450)增為二百賈,每十以二百貫遞加,至笞五十為千貫;杖六十千八百貫,每十以三百貫遞加,至杖百為三千貫。天順五年(1461)令罪囚納鈔,每笞十鈔二百貫,餘四笞遞加百五十貫,至杖六十增為千四百五十貫,餘杖各遞加二百貫。弘治十四年(1501)定折收銀錢之制,每杖百應鈔二千二百五十貫,折銀一兩,每十以二百貫遞減,至杖六十為銀六錢;笞五十應減為鈔八百貫,折銀五錢,每十以百五十貫遞減,至笞二十為銀二錢,笞十為鈔二百貫,折銀一錢。 正德二年(1507)定錢鈔兼收之制,如杖一百應鈔二千二百五十貫者,收鈔千一百二十五貫,錢三百五十文。嘉靖七年(1528)更定凡收贖者每鈔一貫折銀一分二厘五毫,如笞一十贖鈔六百文,則折銀七厘五毫,以罪重輕遞加折收贖。此有明一代贖罪鈔法之大概也。然罪無一定,而鈔法則日久日輕,贖罪鈔數因亦隨之遞增,至弘治而鈔竟不可用,遂開准鈔折銀之例,贖法步鈔法之變而變,終則實納銀而猶存摺鈔之名,則以祖制不敢廢也(《明史》卷九三《刑法志·贖刑》)。 元承金制,鑄銀五十兩為一錠。元鈔從銀,故亦以五十貫或五十兩為一錠,鈔二錠值銀一錠,鈔二貫或二兩值銀一兩(詳《元代之鈔法》六《釋錠》)。明鈔則以錢相權,鈔一貫值錢千文,銀一兩,四貫為金一兩。錢五貫或五千文為一錠。《明史·食貨志》雲,嘉靖三十二年(1553)鑄洪武至正德九號錢,每號百萬錠,嘉靖錢千萬錠,一錠五千文。萬曆五年(1577)張居正疏言:「工部題議製錢二萬錠,該錢一萬萬文。(《張文忠公集》奏疏八《請停止輸錢內庫供賞疏》)」天啟時戶部尚書侯恂言:「收錢每五千文為一錠。(孫承澤《春明夢餘錄》卷三八)」以明代後期之史實推之,則明初之錢錠亦必為五千文可決也。因之鈔亦以五貫為一錠。王世貞曰:「鈔一錠為五貫,貫直白金一兩。(《弇山堂別集》卷一四)」顧炎武記漳州府田賦亦雲「鈔五貫為一錠」,可證也(《天下郡國利病書》卷九三)。鈔錠之上為塊,每鈔一張為一貫,每千張即千貫為一塊,見嘉靖初禦史魏有本《論鈔法疏》,詳前文。 一九四三年四月十九日于昆明瑞雲巷三號(原載《人文科學學報》第二卷,第一期,一九四三年六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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