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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衛所制度 明太祖即皇帝位後,劉基奏立軍衛法(《明史》卷一二八《劉基傳》)。《明史》卷八九《兵志·序》說: 明以武功定天下,革元舊制,自京師達於郡縣,皆立衛所。外統之都司,內統于五軍都督府。而上十二衛為天子親軍者不與焉。征伐則命將充總兵官,調衛所軍領之;既旋則將上所佩印,官軍各回衛所。蓋得唐府兵遺意。 這制度的特點是平時把軍力分駐在各地方,戰時才命將出師,將不專軍,軍不私將,軍力全屬於國家。衛所的組織,《明史》卷九〇《兵志》二《衛所門》記: 天下既定,度要害地,系一郡者設所,連郡者設衛。大率五千六百人為衛,千一百二十人為千戶所,百十有二人為百戶所。所設總旗二,小旗十,大小聯比以成軍。 衛有指揮使,所有千戶百戶。總旗轄五十人,小旗轄十人。各衛又分統于都指揮使司(簡稱都司),司有都指揮使,為地方最高軍政長官,和治民事的布政使司,治刑事的按察使司,並稱三司。洪武二十六年(1393)時定天下都司衛所,共計都司十七(北平、陝西、山西、浙江、江西、山東、四川、福建、湖廣、廣東、廣西、遼東、河南、貴州、雲南、北平三護衛、山西三護衛)。行都司三(北平、江西、福建)。留守司一(中都)。內外衛三百二十九,守禦千戶所六十五。成祖以後,多所增改,都司增為二十一(浙江、遼東、山東、陝西、四川、廣西、雲南、貴州、河南、湖廣、福建、江西、廣東、大寧、萬全、山西、四川行都司、陝西行都司、湖廣行都司、福建行都司、山西行都司)。留守司二(中都、興都)。內外衛增至四百九十三,守禦屯田群牧千戶所三百五十九。[8] 〔[8]按《明史·職官志》五:「計天下內外衛,凡五百四十有七,所凡二千五百九十有三。」〕 全國衛軍都屬於中央的大都督府。大都督府掌軍籍,是全國的最高軍事機關。洪武十三年(1380)分大都督府為中、左、右、前、後五軍都督府。洪武二十六年定分領在京各衛所及在外各都司衛所。其組織如下: ![]() 每府設左右都督各一,掌治府事。成祖以後,又改組如下: ![]() 各地都司分隸于各都督府,其組織如下: ![]() 和都督府相配合的機關是兵部,長官為兵部尚書,「掌天下武衛官軍選授簡練之政令」,其下設四清吏司,各設郎中一人,員外郎一人,主事二人: ![]() 都督府是統軍機關,各省、各鎮鎮守總兵官、副總兵都以三等[9]真署都督及公、侯、伯充任。有大征討,則由政府指派掛諸號將軍[10]或大將軍、前將軍、副將軍印總兵出,事定繳印回任。明初開國時,武臣最重[11],英國公張輔兄信,至以侍郎換授指揮同知。武臣出兵,多用文臣參贊,如永樂六年(1408)黔國公沐晟討交阯簡定,以尚書劉俊參軍事。宣德元年(1426)成山侯王通討交阯黎利,以尚書陳洽參贊軍務。正統以後,文臣的地位漸高,出征時由文臣任總督或提督軍務,經畫一切,武臣只負領軍作戰的任務。如正統六年(1441)麓川之役,定西伯蔣貴充總兵官,以兵部尚書王驥總督軍務,正統十四年討福建鄧茂七,甯陽侯陳懋為總兵官,以刑部尚書金濂提督軍務。 〔[9]左右都督,都督同知,都督僉事。〕 〔[10]《明史》卷六八《輿服志》四:「武臣受重寄者,征西鎮朔平蠻諸將軍銀印虎紐,方三寸三分,厚九分,柳葉篆文。洪武中嘗用上公佩將軍印,後以公侯伯及都眘充總兵官,名曰掛印將軍。有事征伐,則命總兵佩印以往,旋師則上所佩印於朝。」卷七六《職官志》五:「其總兵掛印稱將軍者,雲南曰征南將軍,大同曰征西前將軍,湖廣曰平蠻將軍,兩廣曰征蠻將軍,遼東曰征虜前將軍,宣府曰鎮朔將軍,甘肅曰平羌將軍,寧夏曰征西將軍,交阯曰副將軍,延綏曰鎮西將軍(諸印洪熙元年制頒)。其在薊鎮、貴州、湖廣、四川及儧運淮安者,不得稱將軍桂印。」〕 〔[11]《明史》卷一四五《張玉傳》:「洪熙初,帝嘗謂英國公輔:『有兄弟可加恩者乎?』輔頓首言:『輗、軏蒙上恩,借近侍,然皆奢侈,獨從兄侍郎信賢可使也。』帝召見信曰:『是英國公兄耶?』趣武冠冠之,改錦衣衛指揮同知,世襲。時去開國未遠,武階重故也。」〕 成化元年(1465)討大藤峽瑤,都督同知趙輔為征夷將軍,以左僉都禦史韓雍贊理軍務。同年出兵鎮壓荊、襄農民暴動,撫甯伯朱永充靖虜將軍,以工部尚書白圭提督軍務。三年討建州,武靖伯趙輔充總兵官,以左都禦史李秉提督軍務。從此文臣統帥,武臣領兵,便成定制。在政府的用意是以文臣制武臣,防其跋扈。結果是武臣的地位愈來愈低。正德以後幸臣戚裡多用恩幸得武職,愈為世所輕。在內有部、科,在外有監軍、總督、巡撫,重重彈壓,五軍都督府職權日輕,將弁大帥如走卒,總兵官到兵部領敕,必須長跪,「間為長揖,即謂非體」。到了末年,衛所軍士,雖一諸生,都可任意役使了。 各省都指揮使是地方的最高軍政長官,統轄省內各衛所軍丁,威權最重。在對外或對內的戰事中,政府照例派都督府官或公、侯、伯出為總兵官,事後還任。明初外患最頻的是北邊的蒙古,派出邊地防禦的總兵官漸漸地變成固定,冠以鎮守的名義,接著在內地軍事要害地區也派總兵官鎮守,獨任一方的軍務。又於其下設分守,鎮守一路;設守備,鎮守一城或一堡。至和主將同城的則稱為協守。總兵之下,有副總兵、參將、遊擊將軍、守備、把總等名號。總兵是由中央派出的,官爵較高,職權較專,都指揮使是地方長官,漸漸地就成為總兵官的下屬了。後來居上,於是臨時派遣的總兵官駐守在固定的地點,就代替了都指揮使原來的地位了。 總兵官變成鎮守地方的軍事統帥以後,在有戰事時,政府又派中央大員到地方巡撫,事畢覆命,後來巡撫也成固定的官名,駐在各地方。因為這官的職務是在撫安軍民,彈壓地方,所以以都禦史或副僉都禦史派充。因為涉及軍務,所以又加提督軍務或贊理軍務、參贊軍務名義。巡撫兼治一方的民事和軍務,不但原來的都、布、按三司成為巡撫的下屬,即總兵官也須聽其指揮。景泰以後因軍事關係,在涉及數鎮或數省的用兵地區,添設總督軍務或總制、總理,派重臣大員出任。有的兵事終了後即廢不設,有的卻就成為長設的官。因為轄地涉及較廣,地位和職權也就在巡撫之上。末年「流寇」和建州內外夾攻,情勢危急,政府又特派樞臣(兵部尚書)外出經略,後來又派閣臣(大學士)出來督師,權力又在總督之上,這樣層層整疊地加上統轄的上官,原來的都指揮使和總兵官自然而然地每況愈下,權力日小,地位日低了。綜合上述諸情形,從下表(1)中我們可以看出明代地方軍政長官地位的衍變。 ![]() 衛所軍丁的總數,在政府是軍事秘密,絕對不許人知道。[12]甚至掌治軍政的兵部尚書,和專司糾察的給事、禦史也不許預聞。[13]我們現在就《明太祖實錄》卷二二三記載看,洪武二十五年的軍數如下表(2)。 在京武官……2747員 在外武官……13742員 軍士……206280人 軍士……992154人 馬……4751匹 馬……40329匹 總數超過一百二十萬。洪武二十六年以後的軍數,按衛所添設的數量估計,應該在一百八十萬以上。明成祖以後的軍數,約在二百八十萬左右。[14]萬曆時代的軍數如下表[15]: 各鎮軍馬數額表 ![]() ![]() 原額:永樂以後 現額:萬曆初年 ▲包括馬駝牛騾在內 〔[12]敖英《東穀贅言》下:「我國初都督府軍數,太僕寺馬數,有禁不許人知。」〕 〔[13]陳衍《槎上老舌》:「祖制五府軍外人不得預聞,唯掌印都督司其籍。前兵部尚書鄺埜向恭順侯吳某索名冊稽考,吳按例上聞,鄺惶懼疏謝。」《明史》卷八九《兵志》一:「先是,京師立神機營,南京亦增設,與大小二教場同練軍士,常操不息,風雨方免。有逃籍者,憲宗命南給事禦史時至二場點閱。成國公朱儀及太監安寧不便,詭言軍機密務,禦史詰問名數非宜。帝為罪禦史,仍令守備參贊官閱視,著為令。」〕 〔[14]《明史》卷九一《兵志》,弘治十四年(1501)兵部侍郎李孟暘《請實軍伍疏》,「天下衛所官軍原額二百七十余萬。」〕 〔[15]《大明會典》卷一二九至一三〇各鎮分例。〕 明初衛所軍士的來源,大概可分四類,《明史》卷九〇《兵志》二記: 其取兵有從征,有歸附,有謫發。從征者諸將所部兵,既定其地,因以留戍。歸附則勝國及僭偽諸降卒。謫發以罪遷隸為兵者。其軍皆世籍。 從征和歸附兩項軍士都是建國前後的舊軍。謫發一項則純以罪人充軍。名為恩軍[16],亦稱長生軍[17]。如永樂初屠殺建文諸臣,一人得罪,蔓連九族外親姻連都充軍役[18]。成化四年(1468)項忠平荊、襄農民暴動,俘獲三萬餘人,戶選一丁戍湖廣邊衛(《明史》卷一八七《項忠傳》)。都是著例。 〔[16]《明太祖實錄》卷二三二:「洪武二十七年(1394)四月癸酉,詔兵部凡以罪謫充軍者,名為恩軍。」〕 〔[17]陸容《菽園雜記》八:「本朝軍伍皆謫發罪人充之,使子孫世世執役,謂之長生軍。」〕 〔[18]黃佐《雙槐歲鈔》四:「齊(泰)、黃(子澄)奸惡九族外親姻連亦皆編伍,有遍一縣連蔓盡而及他邦者,人最苦之。」〕 除以上三項外,第四類是垛集軍,是衛軍最大的來源。《明史》卷九二《兵志》四說: 明初垛集令行,民出一丁為軍,衛所無缺伍,且有羨丁。……成祖即位,遣給事等官分閱天下軍,重定垛集軍更代法。初三丁已上垛正軍一,別有貼戶,正軍死,貼戶丁補。至是令正軍、貼戶更代,貼戶單丁者免,當軍家蠲其一丁徭。 平民一被僉發充軍,便世世子孫都入軍籍,不許變易。民籍和軍籍的區分極為嚴格[19]。民戶有一丁被垛為軍,政府優免他的原籍老家的一丁差徭,以為彌補。軍士赴戍所時,宗族為其治裝,名為封樁錢[20]。在衛軍士除本身為正軍外,其子弟稱為余丁或軍餘,將校的子弟則稱為舍人。宣德四年(1429)定例免在營余丁一丁差役,令其供給軍士盤纏(《大明會典》卷一五五)。邊軍似乎較受優待,如遼東舊制,每一軍佐以三余丁[21]。內地的余丁亦稱幫丁,專識操守卒往來費用[22]。日常生活則概由政府就屯糧支給,按月發米,稱為月糧。其多少以地位高下分等差。洪武時令在京在外各衛馬軍月支米二石,步軍總旗一石五鬥,小旗一石二鬥,軍一石。守城者如數給,屯田者半之[23]。恩軍家四口以上一石,三口以下六鬥,無家口者四鬥。月鹽有家口者二斤,無者一斤(《明史》卷八二《食貨志》六俸餉)。衣服則歲給冬衣棉布棉花夏衣夏布,在出征時則例給胖襖鞋褲(《明史》卷一七七《王複傳》)。 〔[19]《明太祖實錄》卷一三一:「洪武十三年(1380)五月乙未,詔曰:軍民已有定籍。敢有以民為軍,亂籍以擾吾民者禁止之。」〕 〔[20]宋濂《宋學士文集》補遺三《棣州高氏先瑩石表辭》:「北兵戍南土者,宗族給其衣費,謂之封樁錢。」這名稱到明代也仍沿用。〕 〔[21]《明史》卷二三《潘塤傳》:「故事每軍一,佐以余丁三。」〕 〔[22]《明史》卷二〇五《李遂傳》:「嘉靖三十九年(1560)江北河池營卒以千戶吳欽革其幫丁,驅而縛之竿。幫丁者操守卒給一丁資往來費也。」〕 〔[23]《明史》卷一七七《李秉傳》:「景泰二年(1451)上邊備六事,言:『軍以有妻者為有家,月餉一石,無妻者減其四。即有父母兄弟而無妻,概以無家論,非義,當一體增給。』從之。」同書卷二〇五《李遂傳》,「舊制南軍有妻者月糧米一石,無者減其四。春秋二仲月,米石折銀五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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