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達書庫 > 吳晗 > 大明興衰三百年 | 上頁 下頁 |
| 一〇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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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都指揮使是地方的最高軍政長官,統轄省內各衛所軍丁,威權最重。在對外或對內的戰事中,政府照例派都督府官或公侯伯出為總兵官,事後還任。明初外患最頻的是北邊的蒙古,派出邊地防禦的總兵官漸漸地變成固定,冠以鎮守的名義,接著在內地軍事要害地區也派總兵官鎮守,獨任一方的軍務。又於其下設分守,鎮守一路;設守備,鎮守一城或一堡。至和主將同城的則稱為協守。總兵之下有副總兵、參將、遊擊將軍、守備、把總等名號。總兵是由中央派出的,官爵較高,職權較專,都指揮使是地方長官,漸漸地就成為總兵官的下屬了。後來居上,於是臨時派遣的總兵官駐守在固定的地點,就代替了都指揮使原來的地位了。 總兵官變成鎮守地方的軍事統帥以後,在有戰事時,政府又派中央大員到地方巡撫,事畢覆命,後來巡撫也成固定的官名,駐在各地方。因為這官的職務是在撫安軍民,彈壓地方,所以以都禦史或副僉都禦史派充。因為涉及軍務,所以又加提督軍務或贊理軍務,參贊軍務名義。巡撫兼治一方的民事和軍務,不但原來的都、布、按三司成為巡撫的下屬,即總兵官也須聽其指揮。景泰以後因軍事關係,在涉及數鎮或數省的用兵地區,添設總督軍務或總制、總理,派重臣大員出任。有的兵事終了後即廢不設,有的卻就成為長設的官。因為轄地涉及較廣,地位和職權也就在巡撫之上。末年「流寇」和建州內外夾攻,情勢危急,政府又特派樞臣(兵部尚書)外出經略,後來又派閣臣(大學士)出來督師,權力又在總督之上。這樣層層疊疊地加上統轄的上官,原來的都指揮使和總兵官自然而然地每況愈下,權力愈小,地位愈低了。綜合上述的情形,從圖1中我們可以看出明代地方軍政長官地位的演變。 ![]() 圖1 衛所軍丁的總數,在政府是軍事秘密,絕對不許人知道。[7]甚至掌治軍政的兵部尚書,和專司糾察的給事禦史也不許預聞。[8]我們現在就《明太祖實錄》卷二二三記載看,洪武二十五年(1392)的軍數如下。 在京武官……2747員 在外武官……13742員 軍士……206280人 軍士……992154人 馬……4751匹 馬……40329匹 總數超過一百二十萬。洪武二十六年(1393)以後的軍數,按衛所添設的數量估計,應該在一百八十萬以上。明成祖以後的軍數,在二百八十萬左右。[9]萬曆時代的軍數如表1所示[10]: 【[7]敖英《東穀贅言》下:「我國初都督府軍數,太僕寺馬數,有禁不許人知。」】 【[8]陳衍《槎上老舌》:「祖制五府軍外人不得預聞,唯掌印都督司其籍。前兵部尚書鄺埜向恭順侯吳某索名冊稽考,吳按例上聞,鄺惶懼疏謝。」《明史》卷六九《兵志》一:「先是京師立神機營,南京亦增設,與大小二教場同練軍士,常操不息,風雨方免,有逃籍者。憲宗命南給事禦史時至二場點閱。成國公朱儀及太監安寧不便,詭言軍機密務,禦史詰問名數非宜。帝為罪禦史,仍令守備參贊官閱視,著為令。」】 【[9]《明史》卷九一《兵志》,弘治十四年(1501)兵部侍郎李孟暘《請實軍伍疏》:「天下衛所官軍原額二百七十余萬。」】 【[10]《大明會典》卷一二九至一三〇各鎮分例。】 各鎮軍馬額數: ![]() ![]() 原額:永樂初年以後。 現額:萬曆初年。 ▲包括馬駝牛騾在內。 明初衛所軍士的來源,大概可分四類,《明史》卷九〇《兵志》二記: 其取兵有從征,有歸附,有謫發。從征者諸將所部兵,既定其地,因以留戍。歸附則勝國及僭偽諸降卒。謫發以罪遷隸為兵者。其軍皆世籍。 從征和歸附兩項軍士都是建國前後的舊軍。謫發一項則純以罪人充軍。名為恩軍[11],亦稱長生軍[12]。如永樂初屠殺建文諸臣,一人得罪,蔓連九族外親姻連都充軍役。[13]成化四年(1468)項忠平荊、襄農民暴動,俘獲三萬餘人,戶選一丁戍湖廣邊衛(《明史》卷一八七《項忠傳》)。都是著例。 【[11]《明太祖實錄》卷二三二:「洪武二十七年(1394)四月癸酉,詔兵部凡以罪謫充軍者,名為恩軍。」】 【[12]陸容《菽園雜記》八:「本朝軍伍皆謫發罪人充之,使子孫世世執役,謂之長生軍。」】 除以上三項外,第四類是垛集軍,是衛軍最大的來源。《明史》卷九二《兵志》四說: 明初垛集令行,民出一丁為軍,衛所無缺伍,且有羨丁。……成祖即位,遣給事等官分閱天下軍,重定垛集軍更代法。初三丁巳上垛正軍一,別有貼戶,正軍死,貼戶丁補。至是令正軍貼戶更代,貼戶單丁者免,當軍家蠲其一丁徭。 平民一被僉發充軍,便世世子孫都入軍籍,不許變易。民籍和軍籍的區分極為嚴格。[14]民戶有一丁被垛為軍,政府優免他的原籍老家的一丁差徭,以為彌補。軍士赴戍所時,宗族為其治裝,名為封樁錢。[15]在衛軍士除本身為正軍外,其子弟稱為余丁或軍餘,將校的子弟則稱為舍人。宣德四年(1429)定例免在營余丁一丁差役,令其供給軍士盤纏(《大明會典》卷一五五)。邊軍似乎較受優待,如遼東舊制,每一軍佐以三余丁。[16]內地的余丁亦稱幫丁,專供操守卒往來費用。[17]日常生活則概由政府就屯糧支給,按月發米,稱為月糧。其多少以地位高下分等差。洪武時令在京在外各衛馬軍月支米二石,步軍總旗一石五鬥,小旗一石二鬥,軍一石。守城者如數給,屯田者半之。[18]恩軍家四口以上一石,三口以下六鬥,無家口者四鬥。月鹽有家口者二斤,無者一斤(《明史》卷八二《食貨志》六《俸餉》)。衣服則歲給冬衣棉布棉花夏衣夏布,在出征時則例給胖襖鞋褲(同上書卷一七七《王複傳》)。 【[13]黃佐《雙槐歲鈔》四:「齊(泰)黃(子澄)奸惡九族外親姻連亦皆編伍,有遍一縣連蔓盡而及他邦者,人最苦之。」】 【[14]《明太祖實錄》卷一三一:「洪武十三年(1380)五月乙未,詔曰:軍民已有定籍。敢有以民為軍,亂籍以擾吾民者禁止之。」】 【[15]宋濂《宋學士文集》補遺三《棣州高氏先瑩石表辭》:「北兵戍南土者宗族給其衣費,謂之封樁錢。」這名稱到明代也仍沿用。】 【[16]《明史》卷二三《潘塤傳》:「故事每海軍一,佐以余丁三。」】 【[17]《明史》卷二〇五《李遂傳》:「嘉靖三十九年(1560)江北河池營卒以千戶吳欽革其幫丁,驅而縛之竿。幫丁者操守卒給一丁資往來費也。」】 【[18]《明史》卷一七七《李秉傳》:「景泰二年(1451)言:軍以有妻者為有家,月餉一石。無妻者減其四。即有父母兄弟而無妻,概以無家論,非義,當一體增給。從之。」同書卷二〇五《李遂傳》:「舊制南軍有妻者月糧米一石,無者減其四。春秋二仲月米石折銀五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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