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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


  葉伯巨在洪武九年(1376)以星變上書,論用刑太苛說:

  臣觀歷代開國之君,未有不以仁德結民心,以任刑失民心者。國祚長短,悉由於此……議者曰,宋、元中葉,專事姑息,賞罰無章,以致亡滅。主上痛懲其弊,故制不宥之刑,權神變之法,使人知懼而莫測其端也。臣又以為不然。開基之主,垂範百世,一動一靜,必使子孫有所持守,況刑者,民之司命,可不慎歟!夫笞、杖、徒、流、死,今之五刑也。用此五刑,既無假貸,一出乎大公至正可也。而用刑之際,多裁自聖衷,遂使治獄之吏,務趨求意旨,深刻者多功,平反者得罪,欲求治獄之平,豈易得哉!近者特旨,雜犯死罪,免死充軍,又刪定舊律諸則,減宥有差矣。然未聞有戒飭治獄者,務從平恕之條,是以法司猶循故例,雖聞寬宥之名,未見寬宥之實。所謂實者,誠在主上,不在臣下也。故必有罪疑惟輕之意,而後好生之德洽于民心,此非可以淺淺期也。何以明其然也?古之為士者以登仕為榮,以罷職為辱,今之為士者以溷跡無聞為福,以受玷不錄為幸,以屯田工役為必獲之罪,以鞭笞捶楚為尋常之辱。其始也,朝廷取天下之士,網羅捃摭,務無餘逸,有司敦迫上道,如捕重囚,比到京師,而除官多以貌選,所學或非其所用,所用或非其所學。洎乎居官,一有差跌,苟免誅戮,則必在屯田工役之科,率是為常,不少顧惜。此豈陛下所樂為哉!誠欲人之懼而不敢犯也。竊見數年以來,誅殺亦可謂不少矣,而犯者相踵,良由激勸不明,善惡無別,議賢議能之法既廢,人不自勵而為善者怠也。有人于此,廉如夷、齊,智如良、平,少戾于法,上將錄長棄短而用之乎?將舍其所長苛其所短而置之法乎?苟取其長而舍其短,則中庸之材爭自奮于廉智;倘苛其短而棄其長,則為善之人皆曰某廉若是,某智若是,朝廷不少貸之,吾屬何所容其身乎?致使朝不謀夕,棄其廉恥,或自掊克,以備屯田工役之資者,率皆是也。若是非用刑之煩者乎!漢嘗徙大族于山陵矣,未聞實之以罪人也,今鳳陽皇陵所在,龍興之地,而率以罪人居之,怨嗟愁苦之聲,充斥園邑,殆非所以恭承宗廟意也。

  朱元璋看了氣極,連聲音都發抖了,連聲說這小子敢如此!快逮來!我要親手射死他。隔了些日子,中書省官趁他高興的時候,奏請把葉伯巨下刑部獄,不久死在獄中。[30]

  【[30]《明史》卷一百三十九,《葉伯巨傳》。】

  照規定,每年各布政使司和府州縣都得派上計吏到戶部,核算錢糧軍需等賬目,數目瑣碎畸零,必須府合省,省合部,一層層上去,一直到部裡審核報銷,才算手續完備。錢谷數字有分毫升合不符合,整個報銷冊便被駁回,得重新填造。布政使司離京師遠的六七千里,近的也是三四千里,冊子重造不打緊,要有衙門的印才算合法,為了蓋這枚印,來回時間就得一年半載。為了免得部裡挑剔,減除來回奔走的麻煩,上計吏照例都帶有預先備好的空印文書,遇有部駁,隨時填用。到洪武十五年(1382),朱元璋忽然發覺這事,以為一定有弊病,大發雷霆,下令地方各衙門的長官主印者一律處死,佐貳官杖一百充軍邊地。其實上計吏所預備的空印文是騎縫印,不能作為別用,也不一定用得著,全國各衙門都明白這道理,連戶部官員也是照例默認的,算是一條不成文的法律。可是案發後,朝廷上誰也不敢說明詳情,有一個不怕死的老百姓,拼著命上書把這事解釋明白,也不中用,還是把地方長吏一殺而空。當時最有名的好官濟甯知府方克務(建文朝大臣方孝孺的父親)也死在該案中。上書人也被罰充軍。[31]

  【[31]《明史》卷九十四,《刑法志》;卷一百三十九《鄭士利傳》。】

  郭桓是戶部侍郎,洪武十八年(1385),有人告發北平二司官吏和郭桓通同舞弊,從六部左右侍郎以下都處死刑,追贓七百萬,供詞牽連各直省官吏,死的又是幾萬人。追贓又牽連全國各地,中產之家差不多全被這案子搞得傾家蕩產,家破人亡。這案子驚動了整個社會,也大傷了中產階級和中下級官僚的心,大家都指斥攻擊告發此案的禦史和審判官,議論沸騰,情勢嚴重,朱元璋一看不對,趕緊下手詔條列郭桓等罪狀說:

  戶部官郭桓等收受浙西秋糧,合上倉四百五十萬石,其郭桓等止收六十萬石上倉,鈔八十萬錠入庫,以當時折算,可抵二百萬石,餘有一百九十萬石未曾上倉。其桓等受要浙西等府鈔五十萬貫,致使府州縣官黃文等通同刁頑入吏邊源等作弊,各分入己。

  其所盜倉糧,以軍衛言之,三年所積賣空。前者榜上若欲盡寫,恐民不信,但略寫七百萬耳。若將其餘倉分並十二布政司通同盜賣見在倉糧,及接受浙西等府鈔五十萬張賣米一百九十萬不上倉,通算諸色課程魚鹽等項,及通同承運庫官范朝宗偷盜金銀,廣惠庫富張裕妄支鈔六百萬張,除盜庫見在金銀寶鈔不算外,其賣在倉稅糧及未上倉該收稅糧及魚鹽諸色等項,共折米算,所廢者二千四百余萬(石)精糧。

  其應天等五府州縣數十萬沒官田地夏秋稅糧,官吏張欽等通同作弊,並無一粒上倉,與同戶部官郭桓等盡行分授。

  意思是追贓七百萬還是聖恩寬容,認真算起來該有兩千四百萬。這幾萬人死得絕不委屈。話雖如此說,到底覺得有些不妥,只好借審刑官的頭來平眾怒,把原審官殺了一批,再三申說,求人民的諒解。[32]一年後,他又特別指出:「自開國以來,唯兩浙、江西、兩廣、福建所設有司官,未嘗任滿一人,往往未及終考,自不免於贓貪。」[33]可見殺這些貪官污吏是不錯的,是千該萬該的。不過,倒過來說,殺了二十年的貪官污吏,而貪官污吏還是那麼多,沿海比較富饒區域的地方官,二十年來甚至沒有一個能夠做滿任期,都在中途犯了贓貪而得罪,由此可見,專制獨裁的統治,官僚政治和貪污根本分不開,單用嚴刑重罰、恐怖屠殺去根絕貪污,是不可能有什麼效果的。

  【[32]《明史》卷九十四,《刑法志》;《大誥》二十三郭桓賣放浙西秋糧,四十九郭桓盜官糧。】
  【[33]《大誥續篇》。】

  在鞭笞、苦工、剝皮、抽筋,以至抄家滅族的威脅空氣中,凡是做官的,不論大官小官,近臣遠官,隨時隨地都會有不測之禍,人人在提心吊膽,戰戰兢兢過日子。這日子過得太緊張了,太可怕了,有的人實在受不了,只好辭官,回家當老百姓,不料又犯了皇帝的忌諱,說是不肯幫朝廷做事:「奸貪無福小人,故行誹謗,皆說朝廷官難做。」[34]大不敬,非殺不可。沒有做過官的儒士,怕極了,躲在鄉間不敢出來應考做官,他又下令地方官用種種方法逼他們出來,「有司敦迫上道,如捕重囚」。還立下一條法令,說是:「率土之濱,莫非王臣,寰中士大夫不為君用,是自外其教者,誅其身而沒其家,不為之過。」[35]貴溪儒士夏伯啟叔侄各剁去左手大指,立誓不做官,被拿赴京師面審,元璋氣呼呼發問:「昔世亂居何處?」回說:「紅寇亂時,避兵于福建、江西兩界間。」不料紅寇這名詞正刺著皇帝的痛處:

  朕知伯啟心懷忿怒,將以為朕取天下非其道也。特謂伯啟曰:爾伯啟言紅寇亂時,意有他忿。今去指不為朕用,宜梟令籍沒其家,以絕狂愚夫做效之風。

  【[34]《大誥》,奸貪誹謗第六十四。】
  【[35]《大誥二編》,蘇州人才第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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