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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配典吏侯必隆判


  近世以來天下以吏奸為病,士大夫臨事惴惴然,惟恐吏之欺己,馭之以束縳,事無大小,一切以法繩之,當職以為「不必立的,無罪不必尋,有罪不必恕」為得之矣。本司諸吏頗似謹畏,從前固有違慢者,當職諒其不及,每每止于薄懲。爾輩非但不敢欺,直不忍欺可也。侯必隆何為者?輙敢於呈押之時脫套花字,於行移之後揍掇公文,顯然面謾,行其胸臆,此非先有無忌憚之心而後動於惡乎?送之有司,自稱為「無他情弊」,殊不思情莫惡於脫套,弊莫大於揍掇,豈必計囑取受而後謂之情弊哉?看來此吏于諸吏中頗機警而膽最大,以小人之小有才,不施之於奉公而施之於罔上,若以姑息行之,留此人在案中,將來必為司存無窮之蠧!矧所犯關係台綱,雖欲恕之,不可得也。侯必隆決脊杖十五,刺配千里州軍,本當更搥碎右指以為箝紙尾作弊者之戒,姑以贓狀未明,特免。斷訖長枷台前五日押發,仍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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