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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舉條格詔


  初設科舉條格詔

  洪武三年五月初一日,奉天承運皇帝詔曰:

  朕聞成周之制,取材于貢士,故賢者在職,而其民有士君子之行。是以風俗淳美,國易為治,而教化彰顯也。漢唐及宋,科舉取士,各有定制。然但貴詞章之學,而未求六藝之全。至於前元,依古設科,待士甚優。而權豪勢要之官每納奔競之人,辛勤歲月,輒竊仕祿,所得資品,或居士人之上。懷材抱德之賢恥于並進,甘隱山林而不起,風俗之弊,一至於此。今朕統一中國,外撫四夷,與斯民共享升平之治。所慮官非其人,有傷吾民,願得君子而用之。自洪武三年八月為始,特設科舉,以取懷材抱德之士,務在經明行修,博古通今,文質得中,名實相稱。其中選者,朕將親策於廷,觀其學識,品其高下,而任之以官。果有材學出眾者,待以顯擢。使中行文武皆由科舉而選,非科舉,毋得與官。敢有遊食奔競之徒,坐以重罪,以稱朕責實求賢之意。所有合行事宜,條列於後:

  一、鄉試、會試文字程序。

  第一場,試《五經》義,各試本經一道。不拘舊格,惟務經旨通暢,限五百字以上。《易》程朱氏注、古注疏,《書》蔡氏《傳》、古注疏,《詩》朱氏《傳》、古注疏,《春秋》左氏、公羊、榖梁、胡氏、張洽《傳》,《禮記》古注疏。《四書》義一道,限三百字以上。

  第二場,試禮樂論,限三百字以上。詔誥表箋。

  第三場,試經史時務策一道。惟務直述,不尚文藻,限一千字以上。

  第三場畢後十日面試,騎觀其馳驟便捷,射觀其中數多寡,書觀其筆劃端楷,律觀其講解詳審。

  殿試,時務策一道,惟務直述,限一千字以上。

  一、出身。

  第一甲第一名從六品,第二、第三名正七品,賜進士及第。

  第二甲一十七名,正七品,賜進士出身。

  第三甲八十名,正八品,賜同進士出身。

  一、鄉試。各省並直隸府州等處,通選五百名為率。人材眾多去處,不拘額數。若人材未備不及數者,從實充貢。

  河南省四十名,山東省四十名,山西省四十名,陜西省四十名,北平省四十名,福建省四十名,江西省四十名,浙江省四十名,湖廣省四十名,廣西省二十五名,在京鄉試直隸府州一百名。

  一、會試額取一百名。

  一、高麗國、安南、占城等國,如有經明行修之士,各就本國鄉試,貢赴京師會試,不拘額數選取。

  一、開試日期。

  鄉試,八月初九日第一場,十二日第二場,十五日第三場。

  會試,次年二月初九日第一場,十二日第二場,十五日第三場。

  殿試,三月初三日。

  一、三年一次開試。

  一、於洪武三年鄉試,洪武四年會試。

  一、各省自行鄉試,其直隸府州赴京鄉試。凡舉,各具籍貫、年甲、三代、本姓。鄉里舉保,州縣申行省印卷。鄉試中者,行省諮解中書省,判送禮部印卷會試。

  一、仕宦已入流品,及曾于前元登科並曾仕宦者,不許應試。其餘各色人民並流寓各處者,一體應試。

  一、有過罷閒人吏、娼優之人,並不得應試。

  一、應舉不第之人,不許諠鬧,摭拾考官及擅擊登聞鼔,違者究治。

  一、凡試官,不得將弟男子侄親屬狥私取中,違者許赴省台指實陳告。

  一、科舉取士,務得全材。但恐開設之初,騎射書算未能徧習,除今科免試外,候二年之後,須要兼全,方許中選。

  於戲!設科取士,期必得乎全材。任官惟能,庶可成於治道。諮爾有眾,體朕至懷。故茲詔示,想宜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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