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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初寫本《敦煌縣戶籍》跋


  右雍熙二年、至道元年戶籍殘卷,當沙州曹延祿之世,雍熙二年籍。「鄧永興」戶下,尚注妻與弟姓名,而不注年歲;至道元年籍則但有戶主姓名。蓋沙州此時純就田課稅,不就丁課稅矣。所請之田,亦無定制。鄧永興受二十畝,何石住受一頃十畝,高安三受七十五畝,蓋視力之所能耕者受之。至是而後,周、隋、唐以來之舊制,並其名而亦亡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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