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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制百姓于刑之中


  皋陶不與三後之列,東萊以謂文有賓主。然考諸本文,則奉法以行者皋陶也,制法以折刑者伯夷也,則秩宗議道之公卿,而士為作而行之之大夫也。其尊卑則固有差矣。唯刑法定于伯夷,故後但言伯夷播刑之迪,而不及皋陶。《呂刑》一篇,以言制法之事,故祖述伯夷。知此,則吳氏兩刑官之說,無足疑者,如漢蕭何制法而別有廷尉也。「中」,當音丁仲反,《周禮》所謂「士師受中」是已。刑有「要」有「中」。「要」者,猶今之勘語。「中」則供招罪名也。後雲「觀於五刑之中」,其義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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