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王夫之 > 書經稗疏 | 上頁 下頁
命士須材


  傳注皆言「致材木以供喪用」。不知所言喪用者,何所用之?《檀弓》言「虞人致百祀之木」為棺槨之用者,則事在未殯之前。今業已殯而始須之,何為?若《士喪禮》所雲獻明器之材,則事在筮宅之後,啟殯之前日。天子之喪九月而葬,乃急須於九日之內,又何其太速邪?且致棺槨之材則有虞人,治明器則尊甒、弓矢、琴瑟各有司存以上統于司空,而何以命士?況此篇《經》文上下皆未言及喪紀,故九日之內,所為複、含、大小斂,哭臨、殯塗,一概不書于篇,何為獨於喪用之材而特記其須?揆之本文前後,殊為不倫。彼含斂奠殯,其事之大且百倍於須材,逸其重而記其輕,不已慎乎?蓋此篇為紀顧命而作,則所重在嗣子之受命,而喪禮概所不紀,固其宜也。所謂「士」者,《周禮》之司士也。司士之職,國有故,則致士而頒其守。「材」者,材武之士。「須」,待也。新君將立,國之大戒,故選材武之士,頒其所守,以待命焉。而正朝儀之位,擯王行禮,皆司士之職,故特命之。後之「執惠」「執戈」者,皆其類也。尋文繹義,斯為可通爾。


學達書庫(xuoda.com)
上一頁 回目錄 回首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