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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我事不貳適


  多士

  惟我事不貳適

  「貳」,猶「貳過」之貳,謂再舉也。「適」與擿同。言武成之後,輯干戈,櫜弓矢,不復有所擿求于殷,而亂之不已,則惟爾殷王之家乘釁挑亂,而反致擅於我,以為兵端。「不貳適」者,即「我不爾動」之謂也。「惟爾我適」者,即「自乃邑」之謂也。此敘其事,下則因事而自反之言也。蔡氏謂:「割殷之事,一於從帝,而無貳心」,蓋據《詩》「上帝臨女,毋貳爾心」以釋此。乃《詩》以言牧野之事,警周人以果毅,而《書》則言東征之役罪在殷而不在周,其義自別。使如蔡氏所雲,則為辭失當,殷之頑民且將曰:「女之專心壹志,不芟夷我而不止,在牧野之日已然。」將無益鼓其怨而深其疑忌乎?且兩言「適」,而文意皆相因,蔡氏分之,各自為義,其亦疏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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