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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羝以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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軷者,行道之祭。周禮·大馭所謂「犯軷遂驅之」,聘禮所謂「乃舍軷,飲酒於其間」是已。《聘禮》既為大夫越境之行,大馭馭王玉路以郊祀,南郊在國門外,以行遠,故必犯軷以祓不祥,齊僕馭。若王修宗廟之祭,在公宮左,無容犯軷。此詩上雲「釋烝黍粱」,下雲「燔烈」,既為饋食之祭,則無犯軷之禮明矣。且軷之用牲,杜子春曰:「轢軷磔犬,亦不用羝。」蓋其事小,不得用宗廟之牲也。後稷于唐虞為卿士,故言有家室而不言有國,於禮不得具大牢,則以羊為上羞。此軷字或羞字之訛。羞與上文揄蹂叟浮葉韻,脂惟亦可通葉,不敢信為必然,姑闕可也。狥其誤而曲釋之,必有所窒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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