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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南五


  《易》曰:「小貞吉,大貞凶。」凶,義也;吉,非義也。小貞者,大貞之賊也。大貞之志,而小貞之恤,大貞之不毀者鮮矣。女子而訟獄,貞者之所忌也。忌訟獄之傷貞也,而侘傺煩冤,以憚于屈;無已而死之,死抑不得,弗獲已而從之。忌訟獄而,直尺而枉尋,介然之氣,一用而衰,何足為有無哉!

  大貞者,保己而不保物者也。明王興,方伯之教行,淫亂之俗革,且弗能保物之不犯,況丁亂世,履危機,而遇凶人之健訟者乎?必無訟,而後以全其貞,是必天之無露,而後可無濡也。「雖速我訟,亦不汝從」,保己而不忌於物,吾知免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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