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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九


  六科之職,有封駁,有抄參。封駁之制,唐門下省掌之。門下與中書俱宰執也,而相為駁異,非大臣協恭之體。給事中,門下屬員也,廷諍為宜,以正君德,飭國政,儆官箴,盡民隱,自不易之良法。若抄參,則為私意橫行之便徑矣。且如抄出嚴之,抄出速之,抄出商之,與六部相斟酌而申飭焉,猶之可也。若抄出已之,尤為非法。使其事大而必不可行,則自當封駁。若事小而在可行、可不行之間,且以聽部院各衙門之行止,而徐議其得失未晚。乃唯一人之意,更不俟公論,不請君命,而以意為廢興,此何法也!自持祿養交之閣臣務為詭隨,任科臣之氾濫以免指摘,於是而上下爭權以成乎滅裂,一激而為盡削台省之權以任六部,賄賂公行,綱紀蔑絕。後有作者,必且大反而又失其平,則封駁、抄參,酌中正以適治理,所必熟講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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