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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


  行鹽之有地界,商人之奸利,而有國者聽之。同此天下之人,食此天下之鹽,何畛域乎!通行,則商人不得持有無以增一時騰湧之價。若地分,則舟車之浩繁,自然不行,其可行者自然各有所底止。唯偶然一方缺乏,則他方濟之,究竟商人可以通融得利而無所大損,但不能操低昂以抑勒細民而已。無地界,則鹽價恒平,商之利亦有恆,而狡者願者不至貲獲之懸絕。且如河東鹽池,因晴雨而盈詘。其詘也,則食河東鹽之地界,其淡食者多矣;其盈也,又不能通貿之他方,而或視為贅餘,置之不足收;此兩病也。又如廣東海南之鹽,行贛、吉、衡、永、郴、寶,有上瀧、過陡、過山之遲阻。當議法時,唯以佐廣西之經用,而不知天下一家,隨在可以挪給,豈必在粵輸粵而割裂以為之限乎!利便一聽之民,而上但取其固然之利於所出之地,何至殉商人之奸以困編甿,而召私鹽挾仗行兇之禍!誠欲惠商,支放以時而無坐待寄引之苦,則已足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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