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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文帝(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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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聖人之道:有大義,有微言。故有宋諸先生推極于天,而實之以性,覆之心得,嚴以躬修,非故取其顯者而微之、卑者而高之也。自漢之興,天子之教,人士之習,亦既知尊孔子而師六經矣,然薄取其形跡之言,而忘其所本,則雖取法以為言行,而正以成乎鄉原,若蘇威、趙普之流是已。 蘇威曰:「讀孝經一卷,足以立身治世。」趙普曰:「臣以半部論語佐太祖取天下。」而威之柔以喪節,普之險以斁偷,不自知也,不自媿也。以全軀保妻子之術,為立身揚名之至德;以篡弑奪攘之謀,為內聖外王之大道;竊其形似,而自以為是,歆其榮寵者,眾皆悅也。挾聖言以欺天下而自欺其心,閹然求媚於亂賊而取容,導其君以欺孤寡、戕骨肉而無忌。嗚呼!微有宋諸先生洗心藏密,即人事以推本於天,反求於性,以正大經、立大本,則聖人之言,無忌憚之小人竊之以徼幸于富貴利達,豈非聖人之大憾哉? 普之於論語,以奪人為節用,以小惠為愛人,如斯而已,外此無一似也。威則督民誦五教,而謂先王移風易俗之道,畢於此矣。子曰:「鄉原,德之賊也。」托於道,所以賊德也。正人心,閑先聖之道,根極於性命,而嚴辨其誠偽,非宋諸先生之極微言以立大義,論語、孝經為鄙夫之先資而已矣。 〖二〗 可以行之千年而不易,人也,即天也,天視自我民視者也。民有流俗之淫與偷而相沿者矣,人也,非天也,其相沿也,不可卒革,然而未有能行之千年而不易者也。天不可知,知之以理,流俗相沿,必至於亂,拂於理則違於天,必革之而後安,即數革之,而非以立異也。若夫無必然之理,非治亂之司,人之所習而安焉,則民視即天視矣,雖聖人弗與易矣。而必為一理以奪之,此漢儒之所以纖曲塗飾而徒云云也。 改正朔,易服色,漢儒以三代王者承天之精意在此,而豈其然哉?正朔之必改,非示不相沿之說也。曆雖精,而行之數百年則必差。夏、商之季,上敖下荒,不能螫正,差舛已甚,故商、周之興,懲其差舛而改法,亦猶漢以來至於今,曆凡十餘改而始適於時,不容不改者也。若夫服色,則世益降,物益備,期於協民瞻視,天下安之而止矣。彼三王者,何事汲汲於此,與前王相競相壓於染繪之閑哉?小戴氏之記禮雜矣,未見易、書、詩、春秋、儀禮、周官之斤斤於此也。其曰夏尚玄、殷尚白、周尚赤,吾未知其果否也。莫尊於冕服,而周之冕服,上玄而下纁,何以不赤也?牲之必騂也,純而易求耳,非有他也。夫服色者,取象於天,而天之五色以時變,無非正矣;取法於地,而地之五色以土分,無非正矣。自非龐奇豔靡足以淫人者,皆人用之不可廢,理無定,吾惡從知之?其行之千餘年而不易者,民視之不疑,即可知其為天視矣。 開皇元年,隋主服黃,定黃為上服之尊,建為永制。以義類求之,明而不炫,韞而不幽,居青赤白黑之閒而不過,尊之以為事天臨民之服可矣,迄於今莫之能易,人也,即天也。於是而知漢儒之比擬形似徒為云云者,以理律天,而不知在天者之即為理;以天制人,而不知人之所固然者即為天。凡此類,易、書、詩、春秋、周官、儀禮之所不著,孔、孟之所不言,詘之斯允矣。 〖三〗 今之律,其大略皆隋裴政之所定也。政之澤遠矣,千餘年閒,非無暴君酷吏,而不能逞其淫虐,法定故也。古肉刑之不復用,漢文之仁也。然漢之刑,多為之制,故五胡以來,獸之食人也得恣其忿慘。至於拓拔、宇文、高氏之世,定死刑以五:曰磬、絞、斬、梟、磔,又有門房之誅焉,皆漢法之不定啟之也。政為隋定律,制死刑以二:曰絞、曰斬,改鞭為杖,改杖為笞,非謀反大逆無族刑,垂至於今,所承用者,皆政之制也。若於絞、斬之外,加以淩遲,則政之所除,女直、蒙古之所設也。 夫刑極於死而止矣,其不得不有死刑者,以止惡,以懲惡,不得已而用也。大惡者,不殺而不止,故殺之以絕其惡;大惡者,相襲而無所懲,故殺此以戒其餘;先王之於此也,以生道殺人也,非以惡惡之甚而欲快其怒也。極於死而止矣,梟之、磔之、轘之,于死者又何恤焉,徒以逞其扼腕齧齦之忿而怖人已耳。司刑者快之,其仇讎快之,于死者何加焉,徒使罪人之子孫,或有能知仁孝者,無以自容於天地之間。一怒之伸,慘至於斯,無裨於風化,而祗令腥聞上徹于天,裴政之澤斬,而後世之怒淫,不亦憯乎?隋一天下,蠲索虜鮮卑之虐,以啟唐二百餘年承平之運,非苟而已也;蓋有人焉,足以與于先王之德政,而惜其不能大用也。 〖四〗 周制:六卿各司其典,而統于天子,無複製於其上者,然而後世不能矣。周禮曰:「惟王建國。一言國也,非言天下也。諸侯之國,唯命之也,聽于宗伯;討之也,聽于司馬;序之也,聽于司儀行人。若治教政刑,雖頒典自王,而諸侯自行于國內,不仰決於六官。如是,則千里之王畿,政亦簡矣,其實不逾今一布政使之所理也。郡縣之天下,攬九州於一握,卑宂府史之考課,升鬥銖累之金粟,窮鄉下邑之獄訟,東西萬里之邊防,四瀆萬川之堙泄,其繁不可勝紀,總聽於六官之長,而分任之于郎署。其或修或廢,乃至因緣以讎私者,無與舉要以省其成,則散漫委弛而不可致詰。故六卿之上,必有佐天子以總理之者,而後政以緒而漸底于成,此秦以下相臣之設不容已也。 乃相臣以一人而代天子,則權下擅而事亦宂,而不給於治;多置相而互相委,則責不專,而同異競起以相撓;於是而隋文之立法為得矣。左右僕射皆相也,使分判六部,以各治三官,夫然,則天子統二僕射,二僕射統六卿,六卿統庶司,仍周官分建之制,而以兩省分宰相之功,殆所謂有條而不紊者乎!繇小而之大,繇眾而之寡,繇繁而之簡,揆之法象,亦太極生兩儀,兩儀生四象八卦,以盡天下之至賾,而曲成乎者也。法者非必治,治者其人也;然法之不善,雖得其人而無適守,抑末繇以得理,況乎未得其人邪?以法天紀,以盡人能,以居要而治詳,以統同而辨異,郡縣之天下,建國命官,隋其獨得矣乎!不可以文帝非聖作之主而廢之也。 〖五〗 開河以轉漕,置倉以遞運,二者孰利?事固有因時因地而各宜,不能守一說以為獨得者,然其大概,則亦有一定之得失焉。其跡甚便,其事若簡,其效若速,一登之舟,旋運而至,不更勞焉,此轉漕之見為利者也。然而其運之也,必為之期,而勞甚矣。閘有啟閉,以爭水之盈虛,一勞也;時有旱澇,以爭天之燥濕,二勞也;水有淤通,以勤人之濬治,三勞也;時有凍沍,以待天之寒溫,四勞也;役水次之夫,奪行旅之舟以濟淺,五勞也。而又重以涉險飄沈、重賠補運之害,特其一委之水,庸人偷以為安,而見為利耳。 夫無漸可循,而致之一塗,以幾速效,政之荑稗也。歲月皆吾之歲月,紆徐之,則千鈞之重分為百,而輕甚矣。置倉遞運者,通一歲以輸一歲之儲,合數歲以終一歲之事,源源相因,不見有轉輸之富,日計不足,歲計有餘,在民者易登於倉,在倉者不覺而已致於內,無期會促迫之苦,而可養失業之民,廣馬牛之畜,雖無近切,而可經久以行遠,其視強水之不足,開漕渠以圖小利,得失昭然矣。 隋沿河置倉,避其險,取其夷,唐仍之,宋又仍之,至政和而始廢,其利之可久見矣。取簡便而勞於漕輓者,胡元之亂政也。況乎大河之狂瀾,方憂其氾濫,而更為導以迂曲淫漫,病徐、兗二州之土乎?隋無德而有政,故不能守天下而固可一天下。以立法而施及唐、宋,蓋隋亡而法不亡也,若置倉遞運之類是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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