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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光武(6)


  〖二九〗

  高帝初入關,約法三章,「殺人者死」無待察其情,而壹之以上刑。蓋天下方亂,民狎於鋒刃,挾讎爭利以相殺者不可卒弭,壹之以死而無容覆勘,約法寬而獨于此必嚴焉,以止殺也。

  王嘉當元、哀之世,輕殊死刑百一十五事,其四十二事,手殺人者減死一等。建武中,梁統惡其輕,請如舊章。甚矣,刑之難言也。殺人一也,而所繇殺之者畢。有積忿深毒,懷貪競勢,乘便利而殺之者;有兩相為敵,一彼一此,非我殺彼,則彼殺我,偶勝而殺之者;有一朝之忿,雖無殺心,拳勇有餘,要害偶中,而遂成乎殺者。斯三者,原情定罪,豈可概之而無殊乎?然而為之法曰:察其所自殺而輕重之。則猾民伏其巧辯,訟魁曲為證佐,賕吏援以遊移,而法大亂。甚矣,法之難言也。

  夫法一而已矣,一故不可幹也,以齊天下而使欽畏者也。故殺人者死,斷乎不可詞費而啟奸也;乃若所以欽恤民情而使死無餘憾者,則存乎用法之人耳。清問下民者,莫要乎擇刑官而任之以求情之道。書曰:「刑故無小,赦過無大。」故與過之分,豈徒幕外彎弓不知幕中有人而死於射之謂乎?橫逆相加,操殺己之心以來,而幸勝以免於推刃,究其所以激成而迫於勢者,亦過之類也;猝然之忿怒,疆弱殊於形體,要害不知規避,不幸而成乎殺者,亦過之類也。一王懸法於上,而不開以減死之科;刑官消息於心,而盡其情理之別。則果於殺人者,從刑故之條;而不幸殺人者,慎赦過之典。法不骫而刑以祥,存乎其人,而非可豫為制也。

  夫法既一矣,而任用刑者之矜恕,則法其不行矣乎?而抑有道焉。凡斷刑于死者,必決于天子之廷,於是而有失出失入之罰,以儆有司之廢法。既任吏之寬恤,而又嚴失出以議其後,則自非仁人輕位祿而全惻隱者,不能無惕於中而輕貸人以破法。夫有司者,豈無故而縱有罪以自麗於罰乎?非其請托,則其薦賄,廷議持衡而二患懲,則法外之仁,可以聽賢有司之求瘼,而伺忍一人死複繼之以一人乎?若曰殺人而可不死也,人將相戕而不已也,而亡慮也。雖減死而五木加之,犴狴拘之,流放徒錄以終其身,自非積忿深毒、懷貪競勢之凶人,亦孰樂有此而昧於一逞也乎?

  〖三〇〗

  治盜之法,莫善於緩;急者,未有不終之以緩者也。且盜之方發而畏捕也,疆則相拒,弱則驚竄伏匿而莫測其所在。緩之而拒之氣餒矣,不能久匿而複往來於其邑裡族黨矣,一夫之力擒之而有餘矣,吏不畏其難獲而被罪也。人孰無惡盜之情,而奚縱之?惟求之已急也,迫之以拒,駭之以匿,吏畏不獲而被罪,而不敢發覺,夫然後展轉浸淫而大盜以起,民以之死,而國因以亡。

  光武之法,吏雖逗留、回避、故縱者皆勿問,聽以禽討為效。牧守令長畏愞選怯不敢捕者,皆不以為罪,只取獲賊多少為殿最。唯匿蔽者乃罪之。此不易之良法,而愚者弗能行久矣。

  〖三一〗

  張純、朱浮議宗廟之制,謂禮為人子事大宗降其私親,請除舂陵節侯以下四親廟,以先帝四廟代之。光武抑情從議,以昭穆禰元帝,而祠其親于章陵,畢于後世之苟私其親者,而要未合於禮之中也。

  為人子者,必有所受命而後出為人後,內則受命于父以往,外則受命於所後之父母而來,若哀帝之于成帝是已。故尊定陶為皇,而自絕于成帝,非也。若內無所稟,外無所承,唯己之意與人之扳己而繼人之統,此唯天子之族子,以宗社為重,可以不辭,而要不得與受命出後者均。何也?父子之恩義,非可以己之利與臣民之推戴而薄其所生,誣所後者以無命為有命也。況乎光武之興,自以武功討篡逆而複宗祊,其生也與元帝之崩不相逮,而可厚誣乎哉?成、哀、平不成乎君者也,廢焉可也。元帝于昭穆為諸父,而未有失德,勿毀而列於世,得矣;以為己所後而禰之,不可也。光武之功德,足以顯親,南頓令而上雖非積累之澤,而原本身之所自來,則視組紺以上而尤親。尊者自尊也,親者自親也,人子不敢以非所得而加諸親。故組紺之祀,得用天子之禮樂,而特不追王。則南頓以上四世之廟不可除,而但無容加以皇稱而已。後世之禮,勢殊道畢,難執先代之相似者以為法,而貴通其意。光武之事,三代所未有也,七廟之制,不必刻畫以求肖成周,節侯以下與元帝以上並祀,而溢於七廟之數,亦奚不可?所難者唯祫祭耳。然使各以其昭穆,君先臣後,從太祖而合食,禮原義起,豈與哀帝之厚定陶、歐陽修之崇僕王、張孚敬之帝興獻,同其紊大分而傷彝倫乎?

  若純與浮之言大宗,則尤謬矣。大宗者,非天子之謂也。禮曰:「別子為祖,繼別為宗。」宗者,百世不遷;而天子之位,父死子繼,兄終弟及,乃至本支絕而旁親立,國中斬而支庶興,初非世次相承而不可越。故天子始興,而母弟為大宗。尊者嗣位,親者嗣宗。宗者,一姓之獨尊也,位者,天下之同尊也,天子之非大宗明矣。大宗無後,就大宗之支子以次而嗣,遞相衍以百世,而昭穆不亂,故以宗為重而絕其私親。天子不與于宗子之中者也,嗣位也,非嗣宗也,不拘于昭穆之次,孫可以嗣祖,叔父可以嗣從子者也。使漢而立大宗焉,抑唯高帝之支子相承不絕,天下雖亡而宗不圮,非王莽所得篡,而光武亦弗能嗣焉。純與浮不考于周禮,合宗與位而一之,于周且悖,而況漢乎?疏漏寡聞,任氣以矯時王之制,其與歐陽修、張孚敬之說,畢失而同歸矣。

  〖三二〗

  王氏之禍烈矣!光武承之,百戰而劉宗始延,懲往以貽後,顧命太子而垂家法,夫豈無社稷之臣?而唯陰識,陰興之是求。識雖賢,何知其不為莽之恭?識雖不偽,能保後之外戚皆如識乎?飲堇而幸生,複飲以冶葛,卒使竇、梁、鄧、何相踵以亡漢。光武之明,而昏於往鑒如是者,何也?

  帝之易太子也,意所偏私而不能自克,盈廷不敢爭,而從臾之者,自郅惲之佞外無人焉。若張湛者,且潔身引退以寓其不滿之意矣。東海雖賢,郭況雖富而自逸,光武不能以自信,周旋東海而優郭氏,皆曲意以求安,非果有鳲鳩之仁也。於是日慮明帝之不固,而倚陰氏以為之援,故他日疾作,而使陰興受顧命領侍中,且欲以為大司馬而舉國授之。

  嗚呼!人苟于天倫之際有私愛而任私恩,則自天子以至於庶人,鮮不違道而開敗國亡家之隙,可不慎哉!卒之帝崩而山陽王荊果假郭況以稱亂,則帝之托陰氏以固太子之党,亦非過慮也。雖然,慮亦過,不慮亦過;慮以免一時之患,而貽數世之危,固不如其弗慮也。

  〖三三〗

  漢之通西域也,曰「斷匈奴右臂」。君諱其貪利喜功之心,臣匿其徼功幸賞之實,而為之辭爾。夫西域豈足以為匈奴右臂哉?班固曰:「西域諸國,各有君長,兵眾分弱,無所統一,雖屬匈奴,不相親附,匈奴能得其馬畜旃罽,而不能與之進退。」此當時實征理勢之言也。

  抑考張騫、傅介子、班超之伏西域也,所將不過數十人,屯田之卒不過數百人,而殺其王、破其國翱翔寢處其地而莫之敢讎。若是者,曾可以為漢而制匈奴乎?可以黨匈奴而病漢乎?且匈奴之犯漢也,自遼左以至朔方,橫互數千里,皆可闌入,抑何事南繞玉門萬里而窺河西?則武帝、張騫之誣也較著。光武閉關而絕之,曰:「東西南北自在也。」灼見其不足為有無而決之矣。

  夷狄而為中國害,其防之也,勞可不恤,而慮不可不周。如無能害而徼其利,則雖無勞焉而禍且伏,雖無患焉而勞已不堪,明者審此而已矣。宋一亡于金,再亡於元,皆此物也。用夷攻夷,適足以為黠夷笑,王化貞之愚,其流毒慘矣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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