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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文公上篇(2)


  四

  未發時之怵惕惻隱與愛親敬長之心,固性也;乍見孺子時怵惕惻隱之動於心也,亦莫非性也。朱子曰「少閑發出來,即是未發底物事;靜也只是這物事,動也只是這物事」,此語極直截。

  若情固繇性生,乃已生則一合而一離。如竹根生筍,筍之與竹終各為一物事,特其相通相成而已。又如父子,父實生子,而子之已長,則禁抑他舉動教一一肖吾不得。情之於性,亦若是也。則喜、怒、哀、樂之與性,一合一離者是也。故惻隱、羞惡、辭讓、是非,但可以心言而不可謂之情,以其與未發時之所存者,只是一個物事也。性,道心也;情,人心也。惻隱、羞惡、辭讓、是非,道心也;喜、怒、哀、樂,人心也。其義詳尚書引義。

  孟子曰「乃若其情,則可以為善矣」,可以為善,則亦可以為不善也。說見後篇。唯其不能即善,故曰「可以為善」。如固然其善,則不待「為」而抑不僅「可」矣。若惻隱等心,則即此一念便是善,不但「可以為善」也。

  性,無為也;心,有為也。無為固善之性,于有為之心上發出,此是滿腔仁義禮智之性,在者裡見其錐末。亦為受囊故。故西山以尾言端,則已非萌芽之謂矣。萌芽即筍義。

  若孟子言「今人乍見」而生其心者,則為不能存養者言爾。若存心養性者,一向此性不失,則萬物皆備於我,即其未見孺子入井時,愛雖無寄,而愛之理充滿不忘,那才是性用事的體撰。他寂然不動處,者怵惕惻隱、愛親敬長之心,油然炯然,與見孺子入井時不異。非猶夫喜、怒、哀、樂之情,當未發時,雖可以喜、可以怒、可以哀樂,而實無喜怒哀樂也。

  發而始有、未發則無者謂之情,乃心之動幾與物相往來者,雖統於心而與性無與。即其統於心者,亦承性之流而相通相成,然終如筍之于竹,父之于子,判然為兩個物事矣。

  大抵不善之所自來,於情始有而性則無。孟子言「情可以為善」者,言情之中者可善,其過、不及者亦未嘗不可善,以性固行於情之中也。情以性為幹,則亦無不善;離性而自為情,則可以為不善矣。惻隱、羞惡、辭讓、是非之心,固未嘗不入於喜、怒、哀、樂之中而相為用,而要非一也。

  或人誤以情為性,故曰「性可以為善,可以為不善」。今以怵惕惻隱為情,則又誤以性為情,知發皆中節之「和」而不知未發之「中」也。言「中節」則有節而中之,非一物事矣。性者節也,中之者情也,情中性也。曰繇性善故情善,此一本萬殊之理也,順也。若曰以情之善知性之善,則情固有或不善者,亦將以知性之不善與?此孟子所以於惻隱、羞惡、辭讓、是非之見端於心者言性,而不於喜、怒、哀、樂之中節者征性也。有中節者,則有不中節者。若惻隱之心,人皆有之,固全乎善而無有不善矣。

  總以人之有性,均也;而或能知性,或不能知性,則異。孟子自知其性,故一言以蔽之曰「善」,而以其知性者知天,則性或疑異而天必同,因以知天下之人性無不善,而曰「道一而已矣」。

  蓋以性知天者,性即理也,天一理也,本無不可合而知也。若以情知性,則性純乎天也,情純乎人也,時位異而撰不合矣,又惡可合而知之哉?故以怵惕惻隱之心為情者,自集注未審之說。觀朱子語錄所以答或問者,則固知其不然矣。

  五

  須從喪禮、經界上看得與性善義合,方見當時之求小功小利者,皆唯不盡其才,而非能於道一之外別有道也。極乎下愚不肖,做出欺天滅理事,也只是可為而不為。可為而不為,於是乎為所不當為。不當為者,乃情上生的枝葉,不擇其所當位者,而妄與物相取也。正經心上做的事,不一直去,直到物來待應時,又不能不有所為,遂任情中之枝葉,不擇而妄取;及一妄取而無所不為者,終不能大有為矣。

  且如三年之喪,人心固有之愛裡面元有此節文,但盡著吾性之愛,不教怠惰,便無不可行。才一有規避之心,則恰好湊著者父兄百官為他引向不善之習去。故雖大逆元惡,如楚商臣者,也只是不能勉盡其天性之愛,以致開罪於君親,遂相激而流於極下,若果有窮凶奇惡在其性中也。

  又以經界言之,暴君汙吏,也只是一「慢」字害事。慢便是不能盡其性之所可盡者。及至所當為者不盡,則一切破阡陌、厚稅斂底事,順手順眼,便只管與物相取,則亦情不動於正,而又不容不動,遂以動於非其位者,而日趨於汙暴也。一不慢而君子野人各得其養,則耳目口腹之必資於民者,一萬民惟正之供,而何有不善乎?

  故天下別無有惡,只不善便是惡。猶然此君子,猶然此野人,猶然此野人之養君子,配合得不當,不自吾心之經緯盡力度量出的,只物之易取者取之不厭,把吾性之才理撇著全不用事,而一任乎喜怒,遂以為暴君汙吏而有餘。豈但其氣稟之偏於好貨者為之哉?不善已著而人見其可惡,去聲。便謂之惡。

  暴君汙吏,初無本領與天德王道分路並馳,故曰「夫道一而已矣」。言外之物、內之性,無一不善,但交互處錯亂雜揉,將善底物事做得不好爾。須與猛力,有才皆盡,則藥雖瞑眩,疾無不瘳矣。

  六

  陽虎偶然見得仁、富之相反,遂作此語。其雲「不仁」者,言為富者之必不求仁也;其言「不富」者,言為仁之必不求富也。自說得君子小人心術分明,故孟子不以人廢言而舉之。若雲「害仁」「害富」,則是仁者必貧而富者必暴。雖雲「天理人欲,不容並立」,乃可言人欲之害天理,而終不可言天理之害人欲。害人欲者,則終非天理之極至也。

  必雲陽虎終身無一近理之語,而言此者以戒為富者之不當以仁害之;虎雖匪人,然其面詆齊侯而辭其祿,則亦非區區為守財虜者。令有言皆悖,則亦不成為奸矣。且此兩言之得,元救陽虎生平不得,何必又從而文致之!

  七

  朱子於論語注,以「通力合作,計畝均收」言徹,於孟子注,則以「都鄙用助,鄉遂用貢」為徹,前後固無定論。緣徹之為法,自孟子外,別無可考,兩者俱以意揣其然耳。故朱子又雲:「此亦不可詳知,或但耕則通力而耕,收則各得其畝,亦未可知也。」

  乃使為通力合作,則公田、私田之分,有名無實,而八家亦無固有之業,說得來似好,卻行不得。諺所謂「共船漏、共馬瘦」者,雖三代之民,恐亦不能免也。若於其勤惰之不一者,使田官以刑隨其後,則爭訟日繁而俗益偷矣。先王通人情、酌中道以致久行遠,應不宜爾。

  「徹田為糧」,公劉之詩也,「徹」之名始於此。公劉當夏之季葉而遷徙僅存,勢不能違時王而創制。乃夏用貢法,而井田則始自黃帝。公劉初得民以居,而上下之等級未立,辟草披荊,不能盡同中國之法,故野外、國中,或遵時王之貢法,或用軒後之井田,以順民而利導之。傳至於周興,因仍其遺制,以通貢、助之窮而合用之。則此集注所雲「通也,均也」,謂通貢、助而使其法均也,較論語注為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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