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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一

  章句雲「以其所制祭祀之禮,通於上下者言之」,蓋謂推其孝思以立則於天下,禮雖有同異,而以敬其所尊、愛其所親者同也。「春秋修其祖廟」以下三節,皆通上下而言。故章句于祖廟備紀諸侯、大夫、適士、官師之制,則亦以明夫非但武、周所自行之禮也。

  然就中有兼言者,有分言者,有上下一例者,有差等各殊者,直不可執一立解。雜舉自天子以至於士之禮,或全或偏,正以見其周遍。即其獨為天子之禮,亦必有其可通于大夫、士之道。如大夫以下助祭者,無爵可序,而自有貴賤之可辨。非若郊、社、禘、嘗,專言王侯而不及大夫也。

  宗器,先世所藏之重器,諸侯大夫亦固有之。章句雲「若周之赤刀、大訓」云云,舉一周以例其餘,故曰「若」。亦可雲若魯之寶玉、大弓,衛孔悝氏之鼎也。許東陽徒以顧命所陳之寶當之,自屬泥窒。而裳衣、時食,凡有廟者之必設必薦,又不待言矣。

  其雲「宗廟之禮,所以序昭穆」者,謂以禘祫序列祖宗昭穆之禮,行之於凡祭,以序助祭之同姓,乃通合祖之義以合族也。死者既各有廟,唯禘祫則合於太廟,以父南子北序之,此唯王侯之大享為然。而以此禮通諸合族之義,則自大享以達于時祭,自天子以達于士,自太廟以達於禰廟,苟其有同姓在助祭之列者,皆不復問其爵之有無、族之親疏,而一以昭穆序之。舉夫朝廷之貴賤有級,宗室之大宗、小宗有別,宗室謂宗子之家。至此而尊尊之義皆絀焉,而一以行輩為等夷,所以加恩於庶賤而聯之也。特牲饋食禮有「眾兄弟」、「兄弟子」之文,則雖士祭其禰,同姓鹹在,豈必天子之大享而後序昭穆哉?

  其為王侯之制,而下不概于大夫者,唯序爵耳。以士不受命,不得稱爵,大夫之祭,唯士與焉,則固無爵之可序也。若序事辨賢,自通乎上下而言。在特牲饋食禮,固有公有司及私臣為宗、祝、佐食者;而少牢饋食,則司士、司馬、宰夫、雍人鹹備焉。其在諸侯之備官,又無論矣。乃若旅酬之典,下逮於士,祭畢之燕,於士無禁,禮有明文,固可考也。

  是知章句所雲「通於上下」者,括修廟以至燕毛而統言之矣。然則所雲「踐其位,行其禮,奏其樂」,既承上文而無特起之詞,則亦通上下之承祭者而言也。踐主祭之位,得致敬以昭對於祖考,曰「踐其位」;位謂阼階。行其所得為之禮,以秩神而敘人,曰「行其禮」;奏其所得奏之樂,以合漠而娛神,曰「奏其樂」。此三「其」字,乃泛指之詞。泛言「其」,而隆殺差等之不一者見矣。

  又雲「敬其所尊,愛其所親」,亦謂武、周既以此禮自敬其先王之所尊,愛其先王之所親;而使諸侯以達于士,皆得以敬愛其先人之所尊親者,而事死如生,事亡如存,文無不稱,情無不盡,斯以廣愛敬之德於天下,而先王之志以繼,事以述也。故曰「孝之至也」。

  章句前雲「禮通上下」,而此乃雲「『其』指先王」,則有自相矛盾之病。特其所雲 「『其』指先王」者,則以釋「敬其所尊、愛其所親」之「其」,而不以上累乎「踐其位,行其禮,奏其樂」之「其」。觀朱子引虞禮「反哭升堂,主婦入室」之文以明之,則亦顯夫「其」者,指主祭者而非先王之謂。上章言祭用生者之禮,正與此「其」字合。而章句中文義未為界斷,斯後人積疑之所自生。乃「其」專以先王而言,則句自成疵。固當統言先人,而後與通於上下之旨不相背也。黃氏雲「上下通踐其位」,大破群疑,而于以為功于朱子者不小矣。

  總以此章之旨,謂武王、周公盡其孝之道,而創制立法,推行上下,無不各俾盡其性之仁孝;於以見道用之廣,而夫婦所知能之理,孝。極其至而察乎上下。故末複以郊禘之義明而治國無餘蘊者終之。若但以天子之自承其祭者言之,則極乎煩重,而但以畢其孝思;則本大末小,體廣用微,豈不與中庸之道相為刺謬?而異端「萬法歸一」之逆說,自此生矣。

  知此,則廣平之言表,固賢于藍田之言裡。是以朱子或問中雖兼采游、呂之說,而語錄獨稱廣平之周密。若譚氏致敬之論,則其泥而不通也久矣。

  二

  序事辨賢,唯龜山之說為當,藍田殊未分曉。人之當為宗、當為祝、當為有司,固先已各居其職矣。至有事於廟中,則太宰贊鬯,宗伯蒞裸,舉王侯以例其餘。祝自為祝,有司自各司其事,非臨時差遣,隨命一人而授以事也,明甚。

  其雲「所以辨賢」者,辨者昭著之義。以平日之量德授位,因能授職,至此而有事為榮,則以顯賢者之別於不賢者;而堂室異地,貴賤異器,又以彰大賢者之殊於小賢也。上言 「辨貴賤」,亦是此意。不然,爵之貴賤,豈素無班序,而直待廟中始從而分別之哉?辨賢只是辨官,位事惟能,建官惟賢。賢也者,即位之謂也。

  其別於上所雲「序爵」者,則公、侯、伯、子、男、卿、大夫之謂爵,六官之屬之謂位。爵如今王、公、侯、伯及光祿大夫至修職佐郎是。位則內閣、六部至倉巡、驛遞等衙門是。辨賢者,即辨此之尊卑。古今原分作兩等,此序爵、序事之所以別,而貴賤與賢,亦可以互文見意也。

  周禮固有「澤宮選士」之文,然所選者士爾。太宰、宗伯之類,既以尊而不待選,在大夫則家老亦然。祝則世其職而不容旁選。唯如宰夫上士八人,中士十六人,下士三十有二人,具員已繁,不能盡與於祭,則以射擇之耳。而供戒具、薦羞、眂滌濯者,亦必就此五十六人中擇之,終不他取於別官之賢者,而一聽之於射。故曰「庖人雖不治庖,屍祝不越樽俎而代之」。亦如諸侯之得與祭,亦以射擇,而宋公之有淫威,魯侯之為懿親,則不待選於射而必與焉。蓋爵之貴,賢之尊,雖素有等威之別,而合之於廟中,俾其貴其賢得昭著以為榮焉,此「愛其所親」之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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