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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公十三論九


  霸者之得諸侯,必有所定。齊之創霸也以定宋,成霸也以定魯,然則友邦之內難,霸者之資也。晉襄薨,商臣熾,趙盾無庸而失諸侯,新城之盟,幸楚亂而竊之也。合諸侯于已離,既莫之能一,而又重之以謀邾。謀邾者,非定其亂,亂其定也。亂其定,故邾可以亢晉,而況齊哉!

  晉不足以敵楚,又西向而失秦,僅然其無隙者,齊耳。謀邾不逞,徒以取怨于齊,而終為齊詘。則南有楚,西有秦,東有齊,介然于河山之北,以一線系中國,殆弱纜之維巨舟也,而晉危矣。晉不能外楚,而只以外齊;不能爭邾于齊,而更授齊于魯。霸者之義,奉少奪長矣耳。霸者之力,弗克則退矣耳。夫於是曹、魯之郛,亟受齊兵,而東向請事,晉之不得于魯者二十一年,宋、衛、陳、鄭亦不適於親晉矣。

  自晉之失諸侯也,維繫鄭、衛以從者,魯耳。以邾失齊,而授齊以魯,衛、鄭之維繫絕,而宋以孤危自疑,晉之不能主齊盟也二十一年。藉非斷道之釁,齊不能有魯而歸之晉,則三方臨制,瓜裂中原,而晉且受維繫於他矣。新城、斷道之間,篡弑者七國,而定國之權司于齊、楚。弗克於邾,弗克於天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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