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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公十論九



  諸侯賄而春秋始,大夫賄而春秋終。諸侯賄而天下無王,桓王始之也。大夫賄而天下無霸,晉昭成之也。齊桓起,諸侯不得以賄相援立;晉霸之未衰,大夫不得以賄交諸侯。既無王又不得霸,利人乘之為利,故魯賄鄭,宋賄魯,鄭賄宋,或移其土田,或遷其重器,乃至責而不償,則奉之為詞以相伐。當桓王之餘,微桓、文,封建廢矣。故逮乎范鞅、梁邱據之私魯,荀寅之求蔡,範鞅之責宋,而天下複裂。嗚呼!賄之敗人,天下無極也。賄行,而封建不立矣。然而先王乂安天下之條理,於是而益著焉。

  賄以裂封建,而封建終以持賄。故春秋之世賄行於上,而猶尼於下。《春秋》之所紀,《詩》之所刺,無有責賄於民者也。非賄人之有忌於民,法持之也。井田未圮,則民無甚富;仕者世祿,則官無甚貧。官無甚貧,民無甚富,故雖有賄,人不取小腆之錙銖,以益其所本足。若許之田,郜之鼎,季孫之錦,樂祁之楊楯,皆阡陌之氓所必不得有,以應賄人之求者。故周之天下持之四百年,而桓、文猶足以治。逮商鞅之徒,破井田,右強豪,以恣淫民之富,而民始可以給賄人之求。賄人乃不責賂于諸侯,而責之民矣。不責賄于諸侯,故欲滅則滅之,而無容倖免;責之民,而民之憔悴於虐政者,極也。

  故或曰有治人無治法者,非也。治人之有,不敵賄人。無法以治,待之治人。乃治人之不可待,而賄人相尋。三代以下之天下,所以相食而不厭也。民窮而激為盜賊,民困而息肩于夷狄,盜與夷乃安坐而食民,悲夫!故後世之末造,雖得清慎之相,剛正之吏,終不能禁天下之賄,而多欲之桓、文則為之有餘。得百治人不如一治法,誰謂其無治法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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