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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公十四論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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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癸亥,公之喪至自乾侯。戊辰,公即位。」割戊辰之前以君昭公,正戊辰之始以君定公,《春秋》之義例,魯人之情,意如之有憚而托乎禮,三者合也。意如無憚,則魯人不得以暢其情;魯無其情,則《春秋》不得以存其義。故知禮者,先王束不肖於義而盡人之情也。凡民之所暢,君子之所存,不肖者弗敢異焉。 然則夫禮者,雖不肖之情莫之或違也,不然,孰迫之憚而必遵此哉?祭仲之心乎嫡也,叔武之未忍于君兄也,甯殖之死而不忘悔也,其情亦可反之正矣。而國安於無禮,無以約之,則不足以生其憚心,不肖者冥行自是,而國人習焉,於是而聖人莫能為之例。鄭儀、衛剽與出奔者而並稱君,衛叔武非喪而稱子,生死存亡,一彼一此,無義之例,聖人弗能正也。故凡民之所習,不肖者之所憚,君子之所正,相須而成乎典禮,義不詘矣。 公子宋逆喪于乾侯,其猶授受也。五日而殯,殯而踐阼,其猶顧命也,季氏不純乎賊矣。故治賊者嚴,鞠賊者辨;鞠不辨,治不得嚴。驅季氏以等於祭仲、元咺、孫林父之刑,彼何憚而不早為其已甚者與?文虧則求之質,質虧則求之文,文質兩無可原,而後刑之不貰。魯人有情,質未澆也;意如有憚,文未害也。子曰:「我愛其禮。」禮在而成之,不忍詘也。文以留情,質亡於一時而存于後世,聖人猶且愛之,豈徒愛其文哉,愛其欲暢之情,有憚之志也,無庸深求之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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