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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公二十三論十九


  「衛寧喜弑其君剽」,「其君」雲者,喜之君也。「衛殺其大夫甯喜」,「其大夫」雲者,衛侯衎之大夫也。喜其君,則弑者服辜;衎其大夫,則殺非討賊矣。剽不可以為君者也,喜不可以為大夫者也。故喜之迎衎,正也;衎不殺喜,亦以私勞而廢公法也。然則衎與喜,何如而可以免乎?

  夫不正於本而免於末,未有能勝者也。故為喜計者,殖之死,知剽之非所當君,則弗君之焉,可也。舍其家而亡,潔身而不知其餘,正矣。《蠱》之上曰:「不事王侯,高尚其事。」善幹蠱者也。棄剽不事,從衎於夷儀,圖以與之俱入,可矣。《比》之彖曰:「不甯方來。」得所比者也。用斯兩者,則喜可以不君剽,而抑可以不弑矣。

  為衍計者,喜之許迎己也,正名寧氏之為賊,弗納而自求入焉,正矣。《詩》曰:「無縱詭隨,以警無良。」昔詭隨人,今詭隨己,無良一也。詭者之隨,若將浼己而不可縱也。受寧氏改過之請,使全剽而以公子處之可矣。《詩》曰:「君子如祉,亂庶遄已。」以祉已亂,未聞其以禍也。酌斯兩者,喜固不得為賊,而衎亦可不殺矣。

  故介於亂,反於正,去於禍,從於福,斟酌于原始,姑為忍待而弗遽,非君子其孰能免哉!喜怙其九世之卿,不忍於寵祿,而求以蓋逐君之惡,則惡益劇。衎沮於十有二年奔竄之苦,遽欲因不正以反,導人為亂以假之權。逮其末流,喜雖欲弗君剽而不得,衎雖欲以賊討喜而固不能矣。正其本者,理不可據,先遏其欲。欲據於中,理以為名於外。虎其文,羊其鞟,將誰欺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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