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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公二十三論十七


  《春秋》之義,不比事不足以達微言。其人當罪,習俗奪於勢而隱之,則起特文以顯之;其人未當罪,習俗奪于勢而文致之,則不起特文,如其所文致者以暴之。晉人殺欒盈,鄭人殺良霄,當時文致之獄辭也。取討賊之詞,加之盈、霄,君子之修《春秋》,無此已甚之法,知為當時之文致矣。

  欒氏之亡,汰也;良氏之亡,亦汰也。複入其國而不言叛,惡止於汰而無叛心。其複入也,固無叛事,不叛而比之于國賊,知《春秋》之無此法也。盈霄不當討賊之辟,君子無治焉,因當時文致之辭為辭,加之罪者之慝章矣。天下無王,國無君,有得罪于執政大夫者,罪視弑君之賊,乘驕淫沉酗之紈絝,滅人家而以利其私,定為爰書,告之鄰國,登諸史策,廷無異議,天下無異詞,此夫《春秋》之所深痛者也。痛之甚,而無以顯文致者之奸,故為如其詞以達其惡。若夫盈與霄之不可以州籲、無知例也,則不待起特文而自明矣。

  裡克、寧喜,親弑者也,弑而得以大夫稱。趙氏,賊也,賊而不沒其世爵,以殺大夫之禮殺也。欒盈、良霄,得罪於執政,乘其汰而殺之,不得以大夫稱,不以殺大夫之禮殺之也。奪其官,絕其籍,肆其屍,滅其族,舉國仇之,盡鋤其党,擬于宮官之辟,極矣。襄公之末,伯無統,官無治,廷野無公是非,而盈、霄當罪,前乎此者未之有也。《春秋》之詞隱,君子之志戚,非達於詞外者,不足與于聖人之微言,惟此類焉耳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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