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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公二十三論十六


  人心之壞,其始不堪於義而犯之,其繼狎於不順而忘之,而終忕於不道而覆執以為義,極矣。覆執以為義,則奉之為典,建之為名,循之為毀譽,用之為賞罰。嗚呼!典其非彝,名其非正,毀其譽,譽其毀,賞其必罰,罰其宜賞,而人無紀,不禽者鮮矣。

  故君子甚惡其忕於不道也,始不堪於義,不敢名言不道之為道,壞未極也。君子甚惡其忕大於不道,則不堪於義者,宜若可矜,然而君子弗矜也。不堪於義則輕犯之,犯之屢則必狎之,狎之熟則盈一國之心腹腎腸錮於是焉,以匪此而不典,匪此而不名。故夫不堪於義者之必以忕於不道終,端委一致之勢也。厥貉之會,蔡始從楚,《春秋》即書曰:「楚子、蔡侯次於厥貉。」□之會,陳、蔡背晉,《春秋》即書曰:「陳侯逃歸。」蔡果忕,從楚以為義,執以為賞罰,而殺公子□;陳果忕,從楚以為義。執以為毀譽,而公子黃、二慶互操以相謗。毀譽無忌於下,賞罰無慚幹上。陳、蔡之去人而即禽也,震霆之所不能警,江、漢之所不能浣矣。

  故人心之害,莫大乎不堪於義,弗可以情之窮困而貰之也,弗望其他日之悔而姑待也。習成於偶然,妄生於一念,治之早而已。《易》曰:「臀無膚,其行次且。」立志以循義者,豈有末流之可爭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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