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僖公三十一論十三


  盟于齊,地以齊,減齊之罪也。齊居其國,楚來受盟,受之也其亦可矣。且齊孝之立也新,諸侯初離,民心猶貳,宋市恩以責償于代伯,而奪其諸侯,陳以無忘桓公蠱之,而楚佯聽命焉,未見受楚之賢于走宋也,故減齊之罪,以專其辟于陳、鄭。

  盟于宋,減宋之為首惡也。宋無陳、鄭之逼,而裂中國之伯統,胡為其減之也?晉之志先見於宋,故向戌得伸其邪說。平公之窳,趙武之偷,六卿之有竊心,息肩於外侮,以專於內蝕,彼向戌者因木之腐而蠹之,非其特為奸也。晉席世伯之勢,無所詘于天下,諸國之至宋者,趙武先焉。冒恥宵征,就楚而亟合,則晉不得以宋為罪之委矣。故減宋以甚晉,非謂向戌之邪說降于陳穆也。《春秋》折中以議刑者也,有所減以有所甚,故罰不溢,而惡無倖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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