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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公九論三


  子之于父母,天也,可自致者無不致,而有其不能致者,不得以求己之道求親也。故事父母以諫,而有所不諫。墨胎君之于叔齊,帝乙之于紂,魯惠公之于軌,屈道以徇愛,宗臣之所必違,廷臣之所必爭,天下後世之所必摘,而伯夷、微子之與隱公,道不得而興。夫以親之有大惡而己不得與,其存也不諫,其沒也不違,則人子固有所忌而不敢致者矣,身在故也。身固輕於親,則捐身以從親;事親立身,皆身事也,則誠身以順親。故曰失其身而能事其親者,吾未之聞也。谷梁子欲隱公之據其位,以為正親之道,失其所事親之身,而道圮久矣。孝子之立身,親之得失且姑置之,而況其他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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