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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二 夏官一(2)


  合方氏,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訓方氏,中士四人,府四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形方氏,中士四人,府四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山師,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川師,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邍師,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匡人,中士四人,史四人,徒八人。

  撢人,中士四人,史四人,徒八人。

  都司馬,每都上士二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家司馬,各使其臣以正于公司馬。

  大司馬之職,掌建邦國之九法,以佐王平邦國;制畿封國,以正邦國;設儀辨位,以等邦國;進賢興功,以作邦國;建牧立監,以維邦國;制軍詰禁,以糾邦國;施貢分職,以任邦國;簡稽鄉民,以用邦國;均守平則,以安邦國;比小事大,以和邦國。

  以九伐之法正邦國,馮弱犯寡則眚之,賊賢害民則伐之,暴內陵外則壇之,野荒民散則削之,負固不服則侵之,賊殺其親則正之,放弑其君則殘之,犯令陵政則杜之,外內亂、鳥獸行、則滅之。

  眚,若人之瘦眚,使其強更弱,其眾更寡,所以正其馮弱犯寡之罪也。「賊殺其親則正之」者,正以服屬之法〔此注據《刪翼》增〕。

  正月之吉,始和,布政于邦國都鄙,乃縣政象之法于象魏,使萬民觀政象,挾日而斂之。乃以九畿之籍,施邦國之政職:方千里曰國畿,其外方五百里曰侯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甸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男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采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衛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蠻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夷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鎮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蕃畿。

  方千里曰畿,則《禹貢》所謂「甸服」也。甸服面五百里,則為方千里矣。其外侯畿、甸畿,《禹貢》所謂「侯服」也。又其外男畿、采畿,《禹貢》所謂「綏服」也。又其外衛畿、蠻畿,《禹貢》所謂「要服」也。又其外夷畿、鎮畿,《禹貢》所謂「荒服」也。又其外蕃畿,在《禹貢》五服之外。

  凡令賦,以地與民制之:上地,食者參之二,其民可用者家三人;中地,食者半,其民可用者二家五人;下地,食者參之一,其民可用者家二人。

  中春,教振旅,司馬以旗致民,平列陳,如戰之陳。辨鼓鐸鐲鐃之用:王執路鼓,諸侯執賁鼓,軍將執晉鼓,師帥執提,旅帥執鼙,卒長執鐃,兩司馬執鐸,公司馬執鐲。

  「中春教振旅」者,春陽用事,非兵之時,雖如戰之陳,而平列陳,則無事于戰矣〔「春陽」以下,據《訂義》增〕。鼓,陽也,尊者執之。金,陰也,卑者執之。鐃以止鼓,與陽更用事焉,故卒長執之。通鼓、節鼓,佐陽而已,故兩司馬,公司馬執之,謂之公,以別於私,亦稱司馬,所謂家司馬是也。

  以教坐作進退,疾徐疏數之節,遂以篸田。有司表貉,誓民。鼓,遂圍禁。火弊,獻禽以祭社。

  社者,土沄也〔據《訂義》增〕。

  中夏,教茇舍,如振旅之陳。群吏撰車徒,讀書契,辨號名之用:帥以門名,縣鄙各以其名,家以號名,鄉以州名,野以邑名。百官各象其事,以辨軍之夜事。其他皆如振旅,遂以苗田,如蒐之法,車幣,獻禽以享礿。

  中秋,教治兵,如振旅之陳,辨旗物之用:王載大常,諸侯載旂,軍吏載旗,師都載旃,鄉遂載物,郊野載旐,百官載旟,各書其事與其號焉。其他皆如振旅,遂以獮田,如蒐之法,羅弊,致禽以祀祊。

  中冬,教大閱。前期,群吏戒眾庶,修戰法。虞人萊所田之野,為表,百步則一,為三表,又五十步為一表。田之日,司馬建旗於後表之中,群吏以旗物鼓鐸鐲鐃,各帥其民而致。質明,弊旗,誅後至者,乃陳車徒,如戰之陳。皆坐,群吏聽誓于陳前,斬牲以左右徇陳,曰不用命者斬之。中軍以鼙令鼓,鼓人皆三鼓;司馬振鐸;群吏作旗,車徒皆作;鼓行,鳴鐲,車徒皆行;及表乃止。三鼓,摝鐸,群吏弊旗,車徒皆坐。又三鼓,振鐸,作旗,車徒皆作;鼓進,鳴鐲,車驟徒趨;及表乃止,坐作如初。乃鼓,車馳徒走,及表乃止。鼓戒三闋,車三發,徒三剌,乃鼓。退,鳴鐃,且卻,及表乃止,坐作如初。遂以狩田,以旌為左右和之門,群吏各帥其車徒,以敘和出,左右陳車徒。有司平之,旗居卒間,以分地,前後有屯百步,有司巡其前後。險野,人為主;易野,車為主。即陳;乃設驅逆之車有司表貉于陳前,中軍以鼙令鼓,鼓人皆三鼓,群司馬振鐸,車徒皆作,遂鼓行,徒銜枚而進。大獸公之,小禽私之,獲者取左耳。及所弊,鼓皆駭,車徒皆噪,徒乃弊,致禽饁獸於郊;入,獻禽以享烝。

  群吏以鼓鐸旗物各帥其民而致,則皆致之大司馬焉,師欲聽於一也〔「群吏」以下,據《刪翼》增〕。使民以其死,刑誅不如是之嚴,則民弗為使矣。然前期戒眾庶,而後至可誅;既陳而誓,然後不用命者可斬。四時皆教,而後田。田習用眾焉,言教而後可用也〔「四時」以下,據《刪翼》增〕。

  及師,大合軍,以行禁令,以救無辜,伐有罪。若大師,則掌其戒令,蒞大卜,帥執事蒞釁主及軍器;及致,建大常,比軍眾,誅後至者;及戰,巡陳,視事而賞罰。若師有功,則左執律,右秉鉞,以先愷樂獻於社。若師不功,則厭而奉主車。

  鄉師致民,以司徒之大旗,則司馬致民,宜以王之大常矣。凡此皆示其致民之命有所受之也〔以上據《訂義》增〕。以先愷樂獻於社,怒釋而為愷故也〔據《刪翼》增〕。

  王吊,勞士庶子,則相;大役,與慮事,屬其植;受其要,以待考而賞誅。大會同,則帥士庶子,而掌其政令。若大射,則合諸侯之六耦。大祭祀、饗食,羞牲魚,授其祭。大喪,平士大夫。喪祭,奉詔馬牲。

  大司馬于大役「與慮事」,欲知其故之可否;「屬其植」,欲知其人之多寡;「受其要」,欲知其功之等差。事成而考之,以行誅賞〔此注據《訂義》增〕。

  小司馬之職掌,凡小祭祀、會同、饗射、師田、喪紀,掌其事,如大司馬之法。

  軍司馬〔闕〕。

  輿司馬〔闕〕。

  行司馬〔闕〕。

  司勳,掌六鄉賞地之法,以等其功:王功曰勳,國功曰功,民功曰庸,事功曰勞,治功曰力,戰功曰多。凡有功者,銘書于王之大常。祭于大烝,司勳詔之。大功,司勳藏其貳。掌賞地之政令。凡賞無常,輕重視功。凡頒賞地,參之一食,惟加田無國正。

  王有天下,諸侯則有一國。《召南》言國君「積行累功」,又曰「羔羊鵲巢之功致」,《左傳》雲「諸侯言時計功」,則功以國功為主也〔「王有」以下,據《刪翼》增〕。大烝,冬之大享。當是時,百物皆報焉,祭有功宜矣。事勞,若一時有劇易;戰多若一敵有堅脆。若此屬不可為常,故輕重視功〔「事勞」以下,據《訂義》增〕。

  馬質,掌質馬。馬量三物:一曰戎馬,二曰田馬,三曰駑馬。皆有物賈,綱惡馬。凡受馬於有司者,書其齒毛與其賈。馬死,則旬之內更,旬之外入馬耳,以其物更。其外否。馬及行,則以任齊其行。若有馬訟,則聽之。禁原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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