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廟議劄子


  准中書門下奏,准治平四年閏三月八日敕,遷僖祖廟主藏之夾室。臣等聞萬物本乎天,人本乎祖,故先王廟祀之制,有疏而無絕,有遠而無遺。商、周之王,斷自稷、契以下者,非絕嚳以上遺之,以其自有本統承之故也。若夫尊卑之位,先後之序,則子孫雖齊聖有功,不得以加其祖考,天下萬世之通道也。竊以本朝自僖祖以上,世次不可得而知,則僖祖有廟,與稷、契疑無以異。今毀其廟而藏其主夾室,替祖考之尊,而下附於子孫,殆非所以順祖宗孝心、事亡如事存之義。求之前載,雖或有然,考合於經,乃無成憲。因情制禮,實在聖時。伏惟皇帝陛下仁孝聰明,紹天稽古,動容周旋,惟道之從。宗祀重事,所宜博考。乞以臣等所奏,付之兩制詳議而擇取其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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