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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五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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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歐陽中鵠四 夫子大人函丈: 昨聞紳士請官出示曉諭,鄉間遇有痞徒藉荒劫略者,格殺勿論。官自謂官小,無此權力,須撫院出示方可,而又不敢自請於撫院,嫌其教訓上司出告示也。意欲夫子或嗣同專函上請,嗣同見來言者不足與辨,遂笑而不答。夫事但當論應辦否耳:應辦則小官與大官同,不應辦則小官無此權力,大官亦無此權力也。況劫略為何等事,即尋常民間,夤夜入人家,尚許格殺勿論,今值聚眾,固應大於奸盜,何不可出示之有?如謂事有窒礙,即撫院之告示亦不應出矣。至謂屬員不當教上司出告示(請之而已,何教訓之有),然則紳士固當教上官出告示耶?此等諉卸,無味已極。 南鄉複行聚眾,昨日將抵南流橋,縣官遣人擔錢往散,止其勿來。毫不示以威嚴,徒博目前之敷衍,則得錢而去,錢盡複聚,阻之適所以召之,又焉有已時耶?嗣同反復思之,不刑一人則聚眾之風不能少息,且恐刑者將不止一人,何如及早圖之耶。謹擬告示一通,寄呈鈞鑒。又戶口冊幾乎不能造,則賑務從何處辦起?事無有急於此者。亦擬告示一通,呈上。是否有當,伏候裁奪。肅此,恭叩福安! 受業門人譚嗣同謹稟(十一月廿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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