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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五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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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歐陽中鵠三 夫子大人函丈: 章程草草擬就,暫秘不敢示人,故無與商議者。知曲折詳細多所未到,乞裁奪是幸。塗師回信來否尚不可定,但東鄉極安貼耳。本城紳士大致如一丘貉,愈商議必愈無成,愈思和衷必愈不和,遲疑不決,何日為止,十萬生命豈能枵腹久待耶?況亂一發,更不可為矣。為今之計,止有包攬把持一法,伏祈酌定章程後即與縣君言之。如此即辦,不如此即不辦,如縣君不能堅持,勢不能不上達帥聽矣。 南鄉煤礦事已詳問羅迪吾,據云:「此時淥水上流已涸,須由礦陸運至萍鄉界上之江口上船,每船可載千石以內,二百餘里至湘潭銷售。因陸運遠者四十里,近則二三十里,加此腳力,不能取贏。」故渠已挖出之煤,尚存滯二千串錢之譜,無從出售,甚以為苦。嗣同自稱將代鄂局採買煤斤,渠即極願效力。如果辦賑之策可行,似可借渠滯而不售之煤,予以明年二三月春水漲時之期票,令災民運赴江口上船,售錢再挖再運,並邀迪吾同開他礦。物產既豐,米穀自至矣。 銀圓一節,中丞已令省城商民通用,想已由鄂局運解來湘,則省城宜有買也。妙在細至半角,值製錢五十文,交易尤為便利,則錢當不至甚荒矣。使發甚急,不暇莊寫,伏祈鑒恕。章程似應俟可行時再出以示人,不然徒滋詆議,甚無謂也。手肅,恭叩福安! 受業門人譚嗣同謹稟(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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