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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八


  ▼湖南不纏足會嫁娶章程

  第一條本會所以立會之旨,原為同會之人互通婚姻,不致以不纏足之故,為世俗所棄。故會籍以姓分冊,男女注明年歲,正以備同會擇婦相攸之用。今依此意,定為同會嫁娶章程。

  第二條凡同會皆可互通婚姻,除會外人亦系不纏足者仍通婚姻外,餘不得與通婚姻。

  第三條同會雖可互通婚姻,然必須年輩相當,兩家情願方可。不得由任指一家,以同會之故,強人為婚。

  第四條同會人籍貫非一,苟平素兩家相得,而兩家中有一家力能遠就者,即可為婚。有志之士,必能破除不肯遠嫁之俗見。

  第五條訂婚之時,以媒妁婚書為憑,或略仿古禮奠雁之意,隨意備禮物數色。無論家道如何豐富,總以簡省為宜,女家不得絲毫需索聘禮。

  第六條女家置備嫁奩,亦應簡省,男家尤不得以嫁奩不厚遽存菲薄之意。

  第七條婚姻之禮久矣廢絕,古禮既不適於今,能依大清通禮固亦可矣;有時不能不從俗從宜,總擇其簡便者用之。

  第八條不纏足之女,其衣飾仍可用時制。惟著鞋襪與男裝同式,此節凡同會皆宜一律,不可獨為詭異,致同會驚詫,難與為婚。

  第九條凡人莫不願其女之賢,則女學萬不可不講。己即無女,亦莫不願其婦之賢,則應出貲,隨地倡立女學塾,塾之大小惟其力,以助人之女為學,安知非即助己之婦為學。蓋必女學昌明,而後婚姻之本正矣。

  第十條以上章程,但擇其易於遵行者,臚列質實,屏棄華藻,務使人人皆解。若並此而不能遵行,又複入會何為!故初入會時,即當揣量及此,自無後悔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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