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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四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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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菊影廬筆識 (東海褰冥氏三十以前舊學第四種) ▼學篇 一 《尚書》孔傳,《盤庚》上傳言:「人貴舊,器貴新,汝不徙,是不貴舊?」案下文皆不忍誅責舊臣之意,則貴舊乃就王言;此雲汝不徙,是不貴舊,是就民言,語嫌參差。即就民言,當雲汝不徙,是不貴新,謂遷新居,如易新器,舊居不可苟安也。《集傳》謂《盤庚》所引,其意在「人惟求舊」一語。是下句為泛設,殆失古義。又《說命》中傳,高宗之祀特豐數近廟,故說因以戒之。案孔疏,孔氏以《高宗彤日》「祖己訓諸王……祀無豐於昵」,謂傅說之言,為彼事而發。竊疑高宗免喪即得說,未免喪時,未必行彤祭。《王制》喪三年不祭,唯祭天地社稷,可為不祭之證;且篇次又在後,恐非命說以前事而說指之也。然則說何戒乎黷祭?蓋商俗信鬼,故以為言。《集傳》于《高宗彤日》,以為傅說嘗以進諫,高宗吝改,故祖己有不聽罪之言,是以說之諫在彤日前也;於《說命》,又謂祖己戒其祀無豐昵,傅說因其失而正之,則矛盾甚矣! 二 《文王》之詩凡七章,章八句。愚謂亦可作十四章,章四句。蓋此詩每章首尾相銜,如貫魚然,魏、晉以來時有仿此體者。分為十四章,亦複首尾相銜,與《下武》、《既醉》相似。或謂作十四章,則首章及「無念爾祖」章,中間不聯貫。應曰作七章,亦有不聯貫者,即《下武》、《既醉》亦不盡相貫。 三 《召旻》之詩,命篇何取?《序》及《箋》、《疏》,皆未免牽強。《集傳》據經首尾旻召字為說。則是旻召,非召旻。竊疑召公之後所作,末述乃祖之功,以慨今無其人。人以出於召氏,標曰《召旻》,別於《小旻》雲爾。不然,周初辟國之賢,獨一召公而稱之也哉? 四 《詩》疏《綠衣》疏:「上章言其反幽顯,此章責公亂尊卑。」案此疏在第三章,於義未合;當雲首章言其反幽顯,次章言其亂尊卑,三章言其紊先後,卒章言其失時序。又《七月》疏:「孟子稱冬至之後,女子相從夜績。」案與《漢書·食貨志》語相似,則孟子之子,疑堅字之訛。又《靈台》疏正義曰:「娛樂遊戲」云云。案此篇既分為五章,則疏當綴每章之下,此孔例也。此疏不在「於刃魚躍」之下,而在「白鳥翯々」之下,疑分五章,亦非古意。 五 《禮記·禮運》:「法無常而禮無列。」案詳上下文義,「而」疑作「則」。 六 《郊特牲》:「縣弧之義也。」案注疏,謂男子初生,縣弧而不能射,如疾病而不能射也。殆非《禮》意。蓋男子生而縣弧,明其能射,今既不能,何以為士?故不直對不能者,揆之縣弧之義,有不可也。 七 《明堂位》:「昔者周公朝諸侯於明堂之位,天子負斧依南鄉而立。」案注疏以天子為周公,陳雲莊疑記者之誤。愚謂記者不誤,下既雲三公,明周公本在臣位,未嘗負依,此天子指成王。曰:「周公朝諸侯」,周公以諸侯朝也。曰:「周公明堂之位」,位周公所定也,不然,周公既負依,彼中階之三公又誰耶?至云:「周公踐天子之位」,則誠如方望溪之言,劉歆偽竄者也。 八 《周禮·天官》漁人,徒三百人。案馬融以池塞苑囿,取魚處多,故用三百人。竊疑取魚者多至三百,于義未安。觀甸師徒三百人,賈氏據其職以為耕耨藉田,則此三百人亦必兼工作,其職曰時漁為梁可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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